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亟待解决的三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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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亟待解决的三大问题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日益普及,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贸易方式和商业模式,其目标 是实现贸易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达到网上商流、物流、货币流和信息流的统一, 既是未来贸易的发展方向,也是我国实现自主创新、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然而,电子商务在迅速发展的同时却遭遇传统法律规则和商业惯例的障碍,法律的缺陷严重制约了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已成为我国发展电子商务的瓶颈之一。加快电子商务立法,尽快确立电子商务活动必要的法律规则,创建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显得十分必要。良好法制环境关系电子商务成败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商务运作方式,它的成长不仅取决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 展,很大程度上

2、取决于政府如何营造一个适宜的法制环境。目前,世界上通过互联网实现的交易活动十分频繁,电子商务已成为21世纪经济活动的核心,各国十分注重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产生的新问题,能否为电子商务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已关系到电子商务这项新兴事业的 成败。电子商务立法是在电子商务领域确立起电子商务当事人相互之间的行为规则,调整以电子信息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立法的任务是要解决电子商务领域中产生的实际问题,破除电子商务发展中遇到的法律障碍,建立符合国情的电子商务基本法律框架。我国电子商务立法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有:法律规则的缺陷,使得电子合同的合法性及其效力没有法律依据;法律规则的模糊,现行规则对待数据

3、电文的证据力及其执行力存在不确定 性,如何确定交易对方真实身份 ,确保通过互联网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保 护交易过程中涉及的个人数据、知识产权、征税等的合法性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则不协调,体现在合同成立的时间、 地点上存在不同规定,从民商事法律体系看,难以与纸介质 书面形式的其他法律相衔接,适用起来困难重重;争端解决规则不明确, 电子商务涉及到工商、税务、银行、海关、认证管理等诸多部门,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各部门的管理职能往往 融合在一起,如何确定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在发生争端后合法、 合理和公平地解决问题,对电子商务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笔者以为,加快电子商务立法, 首先要明确

4、电子商务立法的指导思想,即:鼓励和发展电子商务是立法的前提; 与国际接轨是立法的标准; 规范电子商务交易行为及其相应的管理 活动是立法的内容;适度规范、留有空间、利于发展是立法的要求。其次,是要明确电子商 务立法重点和方向,即:尽快完善电子合同法律制度;倡导诚实守信,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重视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消除司法管辖中适用法律冲突的问题;规定合理的权利救济与争议解决制度。只有有针对性地解决我国电子商务立法面临的主要问题,才能加快电子商务立法进程,为电子商务的发展营造出良好的法制环境。尽快完善电子合同法律制度毫无疑问,电子商务的成长首先给作为商法基础的合同法带来了严峻的考验,这涉及到

5、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法规以及电子签名和认证等一系列问题。为了适应新的环境,各国纷纷立法或调整现有的法律规范。在亚洲I,韩国、马来西亚、 新加坡和菲律宾等国已经制定了有关法规。欧盟关于内部市场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白指令(草案)指出:各成员国须调整其国内立法以使电子合同合法化。各成员国应 特别保证其关于合同缔结的法律制度,不得妨碍电子合同在实际中的应用,也不得因合同是通过电子方式缔结的这一事实而剥夺其生效权利和法律效力。1999年10月,我国开始实施的新合同法也在合同中引入了数据电文形式,从而在法律上确认了电子合同的合法性。 但我国合同法关于电子合同的规定还只是粗线条的,并且缺乏具体而详细的

6、内容,实际操作起来还比较困难, 所以我国合同法关于这方面的规定与国际立法趋势有相当大的差 距。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电子签名法,这标志着我国首部 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正式诞生。有专家认为,它将对我国电子商务、 电子政务的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但仅此一部电子签名法是远远不够的,缺少其他有关电子合同的法律配套规定必将构成阻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重大法律障碍。要真正给电子商务立法,首先要尽快完善电子合同法律制度。电子合同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存在着许多问题,这里不作探讨,关键是我们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特别是如何从法律上加以规范是保障电子合同能否健康发展的前提

7、。因此,我国应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以全面系统地规范电子交易,这样既有利于电子商务在我国的推广与应用,也可以使我国法律在此方面能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接轨。我们期待着我国更为完善的 合同法能早日诞生, 以对我国的电子合同领域作出必要的规范。笔者建 议,在目前电子签名法解决了合同签名法律效力的基础上,下一步完善电子合同法律制度时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电子代理人的合法身份。在电子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方面,电子代理人的合法身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这关系到法律承认网上自动订立的合同的有效性。合同可以通过双方电子代理人的交互作用而形成,也可以通过电子代理人与自然人之间的交互作用而形成。电子代理人

8、的要约和承诺行为可以导致一个有约束力的合同产生。在自然人与电子代理人的缔结过程中,自然人应当以作出声明或者行为的方式表示其同意缔结的真实意思。法律承认电子代理人的合法身份应有一定的条件限制,电子代理人首先应当能够显示其最终支配人的基本信息,该信息足以使相对人相信电子代理人行为的法律效力;其次,电子代理人应当具有在程序和技术上保证交易双方按照自己的意愿表达其缔约意思的功能,提供相对人以审查交易条款的充分权利; 此外,电子代理人还必须能够对交易双方的交易信息实行保密,防止交易信息被截取、修改或破坏。从目前网上出现的销售和拍卖竞卖纠纷看,相当一部分是因电子代理人出了故障而引起的。由于我国缺少相应的法

9、规,给处理这类纠纷案件造成困难,说明电子商务立法对电子代理人的规范显得十分必要。二是数据电文证据力的认定。数据电文证据力,即电子证据问题。 我国民诉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 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可见,视听资料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属间接证据的范畴。 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加上易受人为的原因和技术条件的影响而出错,故将电子证据归入间接证据。按照证据理论,只有直接证据才能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间接证据必须和其他证据联系在一起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由于我国目前尚无要求网络服务商对传输的电子文件储存记录或转存的制度

10、,造成了一旦发生争议,缺少第三方出具中立性的证据。现在只能向网络服务提供商进行调查和证据保全,查明对电子证据有无删改, 再确定收发件网址与时间等。电子商务交易履行中发生纠纷后,法院是否能接受计算机存储数据记 录作为证据,首先是确认数据电文的合法性问题,立法的任务就是认定电子合同证据的效力。电子证据应当是一种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的独立证据,立法时应将其单列作为证据的一种。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 电子商业示范法第九条规定,任何方面不得以数据电文形式 不是原件为由否定其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当今世界有关国家的立法都倾向于明确数据电文的证据力,从而也就确认了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与可执行力,我国在电子商务

11、立法中是值得借鉴的。倡导诚实守信加快信用体系建设诚实守信是电子商务制度规范得以确立和运作的基础,也是有效防范电子商务运营风险的重要条件。目前,以电子数据交换(EDI)和互联网为依托、国际信用为支撑的诚信体系已贯穿于整个全球一体化的市场经济中。诚实守信是维系电子商务企业与用户之间信用关系的基础,也是电子商务企业竞争制胜的根本途径。我国电子商务市场信用失信较严重,已成为制约行业成长的一大 瓶颈”,究其根本,还在于我国尚未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这一大环境, 而电子商务市场信用体系的建立又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及信息的不对 称,网络交易的消费者相对于传统商业的消费者,更是处于弱势地位。面对

12、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出现的种种问题, 当前迫切需要建设以诚信为基础的社会信用体系,大力倡导诚实守信,加强网上交易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努力营造良好的电子商务市场氛围。一是加快信用服务体系建设。建立科学、合理、权威、公正的信用服务机构;建立健全 相关部门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机制, 建设在线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实现信用数据的动态采集、 处理、交换;严格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逐步形成既符合中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信用服务体系。二是建立并完善电子商务国家标准规范体系。提高标准化意识,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抓紧研究制订电子商务的标准规范体系;在互联互通、促进流通方面,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鼓励企业为主体,联合

13、高校和其他科研机构研究制订电子商务关键标准和规范,参与国际标准制订,大力推进电子商务标准化进程。三是加快建立统一的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平台。建立社会信用制度和电子商务市场信用体系平台,规范诚信信息的采集、披露和使用。当前,失信行为给国家和企业造成的损失日益突出,加快信用立法,为商业化的社会征信机构开展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搜集、 保存、服务等业务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通过立法使信用行为上升为企业的法定义务。依靠先进的信息技术,逐步收集、处理分散在工商、税务、银行、电信等不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 及其他经营行为记录, 建立覆盖全国的电子商务征信体系,从而在全社会形成守信践诺的激励机制。四是大力发挥社

14、会中介组织和行业自律的作用,逐步健全电子商务的社会信用体系。在信用体系建设中,要大力发展以行业协会为主体和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同业信用体 系、以企业风险管理为基础的自我内控信用体系、以信用中介为主体和市场运行为基础的社会商务信用体系。加强电子商务行业自律,促进诚信经营,遵守行业公约,恪守职业道德, 形成有效的诚信风险防控机制。五是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与现实物理环境相比,电子商务中消费 者权益保护要求更高,特别是格式合同在互联网上的应用中出现的新问题,消费者的权益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原有的法律保护已显乏力,在电子商务立法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到如 何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

15、公民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电子邮件是一种利用先进技术进行的通信活动,任何利用网络技术的便利条件,私自拆封、 泄露、篡改他人通信 内容的,均属违法行为; 另一方面,由于企业可以轻易获取消费者的个人资料,消费者的隐 私权难以保障,因此,法律规范中应明确企业在收集资料时向消费者履行告知义务,取得消费者的认可,这样消费者才能真正享有选择权,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只有当消费者充分相信进行电子商务交易与传统的购物同样方便有效,出现纠纷同样可以投诉、 获得补偿,整个交易活动才能感到安全。重视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国民经济及社会信息化的大力推进,网络信息传播和电子商贸交易方式及途径已成为主流,同时也对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出挑战。电子商务活动在互联网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开始显现,域名抢注和商标侵权成为某些商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方式;网上大量无授权软件下载,使用未经授权的他人作品、链接他人网站网页、网络原创作品下载和转载等侵权行为与纠纷大量存在。电子商务立法当务之急是强化全社会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 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采取有力措施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对象包括对著作权(版权)、专利、商标、邻接权以及防止不正当竞争权等涉及人类智力成果的一切无形资产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保护。域名抢注与保护是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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