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线路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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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1.1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作业人员的操作行为,保护人身安全,制定本规范。1.2本规范适用于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的各类作业。本规范所称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是指敷设和维护架空电缆、光缆(以下称“线缆”),埋式线缆、管道线缆、水下线缆、天馈线和电信线路附属设施等。1.3施工和维护人员在进行高处、供用电、起重、电(气)焊接、爆破、潜水等作业时,除遵守本规范外,还须执行国家现行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和规定。1.4对环境复杂或危险性较大的作业,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事故的措施,施工作业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1.5施工和维护单位必

2、须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和使用。1.6施工和维护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操作技能的专业培训与考核,持证上岗。1.7施工和维护作业中使用的电气设备、机械设备以及仪器、仪表等,应由专业人员操作。1.8施工和维护作业中使用的各类工具、用具、设备及防护用品等在作业前必须进行检查。1.9施工和维护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检查。1.10施工和维护单位负责人依法对施工和维护作业的安全全面负责。1.11线路工程的建设、施工、维护、监理单位的人员应熟悉本规范,并严格执行。1.12本规范由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负责解释或修订。第

3、二章作业环境安全第一节城镇及道路作业2.1.1在城镇及道路的下列地点作业时,必须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设防护围栏,特殊情况下请交通警察协助。2.1.1.1街巷拐角、道路转弯处。2.1.1.2有碍行人或车辆通行处。2.1.1.3需要车辆临时停止通行处。2.1.1.4挖掘的坑、洞、沟处。2.1.1.5架空线缆接续处。2.1.1.6已揭开盖的人(手)孔处。2.1.1.7跨越十字路口和直行道路中央处等。2.1.2在城镇道路十字路口处测量作业时,应动作迅速。2.1.3携带较长的测量器材和设备应防止触碰行人、车辆;手持标杆,尖端应向下;肩扛标杆,尖端应向前上方;传递标杆严禁抛、掷。2.1.4安全警

4、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应随作业地点的变动而转移,作业完毕应迅速撤除。2.1.5在作业时,应防止非作业人员接近和触碰下列工具与设施:2.1.5.1揭盖的人 ( 手)孔或立杆吊架以及悬挂物。2.1.5.2接续线缆的设备、燃烧的喷灯、照明灯等。2.1.5.3使用的绳索、滑车、紧线器及其他料具。2.1.5.4使用的各种机械和电气设备。2.1.5.5正在敷设或拆除的线缆和电杆及附属设施等。2.1.6在道路和街道上挖沟、坑、洞时,除需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外,必要时应用坚固的盖板盖好或搭临时便桥,并派人指挥车辆和行人。2.1.7沿高速公路作业时,必须将施工的具体地点、时间和施工方案报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5、;必须在距离作业点前、后各500m处逐级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所用的工具、料具应安全地堆放在路基护栏外侧或隔离带内;作业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条的工作服。第二节电力线路附近作业2.2.1在作业过程中遇有不明用途的线条,一律按电力线对待,不准随意剪断。2.2.2在高压线下方或附近进行作业时, 作业人员的身体距高压线及电力设施最小间距应保持:1KV35 KV的线路为 2.5 m;35 KV以上的线路为 4 m。2.2.3当电力线在电信线上方交越未达到垂直间距时,必须停电后作业,作业人员的头部禁止超过杆顶,所用的工具与材料不准接近电力线及其附属设施。2.2.4如需停电作业,必须事先与电力部门联系停止送电,

6、停电后设专人看守电闸,并在电力线路上临时采取短路接地措施,作业时仍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戴安全帽和使用绝缘工具;作业完毕拆除短路接地设施,待电力部门验收后,再恢复送电。2.2.5上杆作业前,应检查架空线缆,确认其不与电力线接触后,方可上杆;上杆后,先用试电笔对吊线及附属设施进行验电,确认不带电后再作业。2.2.6在电信线、电力线、有线电视线和广播线混用的杆上作业时,严禁触碰杆上的电力线、有线电视线和广播线及变压器、放大器等设备。2.2.7在电力用户线上方架设线缆时,严禁将线缆从电力线上方抛过,必须在跨越处做保护架,将电力线罩住,施工完毕后再拆除。2.2.8在高压电力线下方架设线缆,应在高压线

7、与线缆交越之间做保护装置,防止在敷设线缆或紧线时线缆弹起,触及高压电力线。2.2.9当电信线与电力线接触或电力线落在地上时,除指定专人采取措施排除事故外,其他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作业,保护现场,禁止行人进入危险地带;不准用导电物体触动钢绞线或电力线;事故未排除前 ,禁止恢复作业。2.2.10在地下线缆与电力电缆交叉或平行埋设的地区施工时,必须反复核对位置,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2.2.11在带有金属顶棚的建筑物上作业,作业前应戴好绝缘手套、穿绝缘鞋,并对顶棚进行验电,接好地线;作业人员离开顶棚后再拆除地线; 拆除地线时,身体不准触及地线。2.2.12作业现场临时用电必须使用电源接线盘,在供电部门或用

8、户同意下指派专人接线使用的导线、工具必须保证绝缘良好。第三节铁路沿线及江河岸边作业2.3.1严禁在铁路路基或桥梁上休息。2.3.2严禁在铁轨上或双轨中间行走。2.3.3携带较长的工具、材料在铁路沿线行走时,应注意避让。2.3.4跨越铁路时,必须注意铁路的信号灯和来往的火车。2.3.5遇有河流,在未弄清河水深浅时,不准趟水过河。2.3.6在船只或木排上作业时,应选择水性较好的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必须穿戴救生用具,听从统一指挥。2.3.7在洪水季节禁止渡河;在融冰季节或冰的承载力不够时禁止从冰上通过。2.3.8在铁路、桥梁及有船只航行的河道附近作业,不准使用红旗或红灯等信号标志;遇有火车、船只通过时

9、,须将使用的大标旗放倒或收起,以免引起误会而发生意外。第四节野外作业2.4.1勘测线路,应对线路沿线的环境进行调查,掌握深沟、陡坎、涵洞及毒植物或毒蛇等情况,并告知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2.4.2遇有地势高低不平的地方,严禁跳跃,以防跌撞扎伤;当地面被积雪覆盖时,应用棍棒试探前行。2.4.3进入山区和草原作业应遵守:2.4.3.1在山岭上攀登,不准站在有裂缝易松动的地方或不牢固石块的边缘上。2.4.3.2在林区、草原或荒山等地区作业,严禁烟火;确需动用明火时,应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并制订严密的防范措施。2.4.3.3在已知野兽出没的地方行走和住宿时,应特别注意防止野兽的侵害;夜晚查修线路障

10、碍时,不准单独出行。2.4.3.4不准触碰猎人设置的捕兽陷阱或器具;不准食用不知名的野果或野菜;不准喝生水。2.4.3.5禁止在有塌方、山洪和泥石流危害的地方架设帐篷。2.4.4在水田和泥沼地带作业必须穿长统胶靴,防止蚂蝗、血吸虫等叮咬。2.4.5野外作业应备有防毒及解毒药品。2.4.6携带易燃物品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2.4.7炎热或寒冷天气必须注意防暑、防寒;雪地上作业必须佩戴防护眼镜。2.4.8雨天和雪天后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2.4.9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或暴雨、大雪、浓雾、雷电、冰雹、沙尘暴等恶劣气象条件时,应停止露天作业。不准在电杆、铁塔、大树、广告牌等下躲

11、避。2.4.10打冰凌应注意躲避落下的冰凌或折断的工具。第五节树木砍伐2.5.1树木的砍伐应征得相关部门或树木所有人的同意;必要时请主管部门协助解决。2.5.2砍伐时,作业人员应遵守:2.5.2.1应选择安全可靠的站立和立梯位置。2.5.2.2砍伐较大树木时,必须先砍伐树枝、支干,再砍伐主干。2.5.2.3沿街道伐树时,必须在树木周围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设专人指挥行人和车辆通行。2.5.2.4攀登树木前,必须先了解树木的脆韧性,充分估计站立的树枝杆能否承受身体的重量。2.5.2.5遇树上有蜂窝或毒蛇等动物时,伐树前应采取措施。2.5.3风力在五级以上时,不准砍伐树木。第三章 器材储运安全第一节

12、 一般安全规定3.1.1搬运器材,必须检查担、杠、绳、链、撬棍、滚筒、滑车、抬钩、绞车、跳板等能承担足够的负荷;破损、腐蚀、腐朽的,不准使用。3.1.2人工挑、扛、抬等作业应遵守:3.1.2.1每人负载一般不超过 50 kg,抬起超过50kg以上物体时,应以蹲姿起立,不宜弯腰起立。3.1.2.2物体捆绑要牢靠,着力点应放在物体允许处,受剪切力的位置应加保护。3.1.2.3抬电杆或笨重物体时应配带垫肩;抬杆时要顺肩抬,脚步一致,同时换肩;过坎、越沟或遇泥泞路面时,前者要向后者打招呼;抬起和放下时统一号令,互相照应。3.1.2.4多人抬运笨重设备和料具时,必须事前研究搬运方法,统一指挥,人员多少、

13、高矮、所放肩位都应视具体情况恰当安排,必要时应有备用人员替换。3.1.3短距离采用滚筒等撬运、拉运笨重器材时应遵守:3.1.3.1物体下方所垫滚筒 ( 滚杠)须保持两根以上;如遇软土,滚筒下应垫木板或铁板,以免下陷。3.1.3.2撬拉点应放在物体允许承力位置,滚移时要保持左右平衡,上下坡应注意用三角枕木等随时支垫或用绳拉住物体。3.1.3.3注意滚筒和物体移动方向,作业人员不准站在滚筒运行的前方。3.1.4使用铲车搬运器材时应叉牢器材,器材离地不宜过高。3.1.5利用坡度坑或跳板进行装卸时应遵守:3.1.5.1坡度坑的坡度角最好小于30, 坑位应选择坚实土质处;若土质不坚实,应在上下车位置设挡

14、土板。3.1.5.2普通跳板应选用大于 6cm厚、无死节的坚实木板,使用前必须仔细检查有无破、裂、损、腐等现象;放置坡度比 1:3(高:底),上端须用钩、绳固定;如遇雨、冰或湿滑的地面时,在清除泥、冰后,还应在地面上垫草包、粗砂等物防滑;若装卸线缆等较重物体时,其跳板厚应大于15 cm,并在中间位置加垫支撑。3.1.6机动车载运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准违反装载规定;若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按照相关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的警示标志。3.1.7施工运输严禁客、货混装;若需人员看护车厢内器材,应当设置保护设施。3.1.8器材传递不准抛掷;堆放器材不

15、准妨碍交通。3.1.9使用起重设备(吊车、电动葫芦)吊装物件应遵守:3.1.9.1起吊前必须检查周围环境,注意避开电力线、变压器及其它通信线路和公共杆线。3.1.9.2起吊的物件重量不准超过设备额定负荷。3.1.9.3禁止在起吊物件时急剧起降。3.1.9.4吊装物件时,严禁有人在吊臂下停留和行走;如要改变物件搁置方向,必须待物件接近地面或车厢时再由人力慢慢移动。3.1.9.5严禁利用吊车拖拉物件或车辆;若吊装不明重量物件时,应试吊可靠后再起吊。3.1.9.6吊装有锐利、棱角、易滑物件时,必须加上保护绳索;一次吊装多个物件时,应妥善处理后再行吊装。3.1.9.7吊装物件应找准重心,垂直起吊,不准斜吊。3.1.9.8严禁人员乘坐在吊装物品上;吊装物品挂起其他物件时,应立即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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