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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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受让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_;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_;账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

2、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建设保证金的缴纳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通过 挂牌出让 方式取得,出让宗地编号为:187100-009 ,宗地总面积大写:叁仟陆佰玖拾捌点伍捌平方米(小写:3698.58 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叁仟陆佰玖拾捌点伍捌平方米(小写:3698.58 平方米)。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北滘镇碧江片区04-04-08地块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详见

3、附后宗地图(附件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在合同规定的总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具体的上下界限以规划主管部门规定为准。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城镇住宅用地 。第六条 出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交付土地时由北滘镇土地储备发展中心负责该宗地达到下列土地条件:(一)土地平整按现状交付(不设定标高)。(二)通路:道路按现状提供使用,地块北侧已通路。(三)通给水:在地块红线100米范围内提供直径100mm或以上管径的供水管,但接入点要由供水部门确定,所需费

4、用由受让人承担。(四)通排水:地块以西相距150米的碧桂园西苑翠盈峰住宅区道路已建成排水系统,地块排水由受让人自行接入相应的排水系统,所需费用由受让人承担。(五)通电:受让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自行到供电部门申办供电手续并由供电部门在地块红线边提供10KV高压接入点。受让人需自行到供电部门报装所有高低压配电设施,一切费用由受让人负责。受让人需于地块内设置专用变配电房的,一切所需费用(包括变压器及相应的变电设备的费用)由受让人负责。(六)通信:在地块红线100米范围内已建成通信主管道,有关线路的接入由受让人根据相关管理部门要求自行出资完成。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城镇住宅

5、用地70年,自年月日至 年月日止(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定金金额为出让价款的10%),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第十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 (一) 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 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6、月 日之前。第二期 人民币本金大写:/ (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第十一条 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利息和土地出让金滞纳金(在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发生时产生,下同)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利息和土地出让金滞纳金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本条第(二)项规定执行:(一)本合同项

7、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 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土地出让价款等。(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非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承诺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经发改部门备案或批准的文件确认的标准。第十三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设计条件(见附件2)。其中:主体建筑物性质:二类居住用地(R2);附属建筑物性质:详见

8、顺规条件(2016)0124号佛山市顺德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计算容积率的建筑总面积:不高于9616.31平方米且高于3698.58平方米_;地下室建筑面积:详见顺规条件(2016)0124号佛山市顺德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建筑容积率: 不高于2.6且高于1.0 ;建筑限高:不高于27米;建筑密度: 不高于45% ;绿地率: 不低于25%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详见顺规条件(2016)0124号佛山市顺德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第十四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配套按本条第 (三) 项规定执行:(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

9、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即不超过/ 平方米, 建筑面积不超过/平方米。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根据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建设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住宅建设总套数不少于/ 套。其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数不少于/ 套,住宅建设套型要求为/。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占宗地开发建设住宅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 。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受让人同意建成后按本项下第/ 种方式履行:1移交

10、给政府;2由政府回购;3按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4/ ;5/ 。(三)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的部分,按国家、省、市及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建设。第十五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项目,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一)/ ;(二) / ;(三) / 。第十六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年 月日(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6个月内)之前开工,在年月日(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12个月内)之前全部工程竣工并申请竣工验收。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

11、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本条开工日期以受让人依法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进场打桩之日为准;申请竣工验收日期以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受让人申请竣工验收之日为准。第十七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第十八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一)

12、项规定办理: (一)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二)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第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第二十条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第二十一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一)本宗地必须按照顺规条件(2016)0124号佛山市顺德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要求进行开发建设。(二)受让人注册地址若不在顺德的,须自成交之日起1年内将注册地址调整到顺德区北滘镇,否则政府相关部门有权不予办理本地块相关手续,并且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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