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及香港IPO制度简介及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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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美国及香港IPO制度简介及比较本文将简要介绍并比较美国和我国香港地区的 IPO制度,以期能对我国IPO 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起到借鉴和启示作用。美国IPO制度简介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5(c)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发出对于任何证券的 “要 约”除非已提交一份有关该证券的“注册说明书” (registration statement); 第5(a)(1)条规定,任何人不得销售任何证券,除非有关该证券的注册说明书已“有效”(effective )。任何企业在美国的IPO也必须满足这些要求。(一) IPO三个阶段:“注册说明书提交前

2、”、“等待”及“注册说明书有效后”根据以上所述1933年证券法第5条对证券公开发行的要求,一个美国 IPO大致可按注册说明书的提交及有效分为三个阶段:“注册说明书提交前”、注册说明书提交后的“等待”及“注册说明书有效后”阶段。在发行企业提交有关该企业股票的注册说明书之前,1933年证券法第5条禁止任何对该股票提出的“要约”,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销售当然也被 禁止)。在此,“要约”不仅限于美国法律含义下的如被接受即能构成合同的要约, 而是被定义地非常广泛,包括任何为一定互换价值售卖股票或股票权益的要约或 尝试,或任何寻求为一定互换价值购买股票或股票权益的要约的行为I美国证券及交易委员会(以下

3、简称美国证监会)把任何可能酝酿股票市场或引起公众对 该股票兴趣的公开活动或言论都视为要约, 该类活动或言论因此禁止在这一期间 做出。为了不妨碍企业的正常经营和推广活动, 在此期间,进行IPO的企业仍可 发布以往定期发布的有关其日常经营活动的事实性信息,但该信息只可发布给以非投资者身份行为的人使用见1933年证券法第2(a)(3)条。 见1933年证券法实施细则第 169条。另外,美国证监会最近引入一个规则,企业只要 满足下列要求就可确保任何发布于注册说明书提交前30天或更早的信息不被视为被禁止的“要约”:该信息不提到任何股票发行、该信息由发行企业或任何代 表发行企业的人发出、发行企业使用合理措

4、施防止该信息在注册说明书提交前的 30天内继续传播及公开见1933年证券法实施细则第 163A条。如果任何企业违反规定而在注册说明书提交前发布任何“要约”信息,美国 证监会可能采取各种惩罚措施,例如推迟宣布注册说明书有效直到其认为违反规 定的信息的作用已消失、要求将该信息包括在公开招股书中、 对于发布违反规定 的信息的人做出行政处罚等等。在实际中,在此期间,发行企业在任何信息发布 之前都会征求其律师的建议,以确保不违反本条规定。当发行企业向美国证监会提交注册说明书后,进入“等待”期。在此期间, 任何销售仍被禁止。口头的“要约”可以自由做出,书面的“要约”也可做出, 但只能通过下文所述的“初步公

5、开招股书”的方式做出(而不能以任何其它书面 形式做出),只要该初步公开招股书是已通过 EDGARS统(有关该系统的介绍见 下文)向美国证监会递交的注册说明书的一部分并包含几乎所有须包含在“最终公开招股书”中的信息。“书面”的定义非常广泛,可能包括任何录制的、非现 场直播的电子影像材料,而现场的、实时的陈述视为“口头”(无论是否是通过电子方式传递地或是否有听众录制该实时陈述)。另外,美国证监会最近引入一 个“自由招股书”概念,从而允许使用非上述初步公开招股书形式的书面“要约”(例如股票定价单)。对于IPO来说,该“自由招股书”必须与一个包含股价范 围的公开招股书一起,或在一个包含股价范围的公开招

6、股书发出之后,才可以发 布。而且任何“自由招股书”必须在首次使用的当日通过 EDGA系统向美国证监 会提交并同时向社会公众公开。当注册说明书被宣布“有效”后,进入“有效”期。在此期间,股票销售可 以做出。与股票销售相关,美国法律对于送达最终公开招股书的义务有详细的规 定:(1)随销售确认函送达最终公开招股书:1934年证券交易法实施细则第 10b-10条要求股票经纪人在股票销售交易达成时或之前送交该股票购买者一份 书面通知,确认该股票销售交易的日期、时间及所购股票的名称、价格及数量等 等。同时,承销商、经纪人或发行企业必须在销售达成的两个工作日内提供给每 一个股票购买者一份文本最终公开招股书或

7、一份简短的销售确认函见1933年证券法实施细则第173条。;(2)随注册的股票送达最终公开招股书:1933年证券法第5(b)(2)条禁止为销售或销 售后送达目的“携带”注册了的股票,除非该股票与一个公开招股书一起“携带” 或一个公开招股书已在此之前已送达;(3)二级市场销售的最终公开招股书送达 义务:对于IPO而言,在注册说明书被宣布有效的 25天内,在二级市场销售股 票的股票经纪人必须在送达已销售的股票或销售确认函的同时、或之前、送达最终公开招股书见1933年证券法第5(b)(2)条,第4(3)条及实施细则第174(d)条。美国证监会于2005年引入一条新的实施细则,规定如果最终公 开招股书

8、已通过EDGA系统提交给美国证监会,那么以上最终公开招股书的送达 义务即视为已满足见1933年证券法实施细则第172条。(二)注册说明书的主要内容一般地说,一个美国国内企业的IPO注册说明书必须按Form S-1附件1请见截止于2009年8月31日的Form S-1。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的要求来 进行。 而Form S-1的具体要求则由Regulation S-K (法律信息披露要求)及 Regulation S-X (财务信息披露要求)来规定。除了一个满足Form S-1、Regulation S-K和Regulation S-X要求的注册说

9、明书(包括所有要求的附件 - 见下文)之外,进行IPO的企业基本不须向美国证监会提供别的文件或材料。按照FormS-1的规定,一个IPO注册说明书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公 开招股书”(prospectus )。公开招股书既是IPO的市场推广文件,同时也是IPO 的法律责任文件。IPO公开招股书主要包括以下部分:封皮、招股书简介、风险 因素、资金用途、股价摊薄表、管理层关于财务状况及运营结果的讨论及分析、 业务描述、管理层成员介绍及其收入、关联方交易、主要股东及管理层持股表、 股票分销计划、以及审计报告。美国证监会通过 Regulation S-K及Regulation S-X对以上每一部分

10、应包括的内容都有详细的规定及要求。第二部分是一些不需包括在公开招股书中的信息。任何人都可通过美国证监 会公共阅览室或美国证监会的 EDGA系统得到该信息。这一部分主要包括发行及 分销费用详细列表、有关董事及高管法律责任的任何补偿安排、发行企业的任何 近期未注册的证券销售、以及一些美国证监会要求发行企业因公开招股所应做出 的承诺(例如发行企业必须陈述美国证监会认为对董事及高管法律责任的任何补 偿安排违反1933年证券法的精神从而不可通过公共权力强制执行,并同意 在面临这一问题时,交由法院裁定)。另外,第二部分还要求进行IPO的企业随 注册说明书通过EDGAF系统向美国证监会提交若干附件文件。Re

11、gulation S-K 对什么文件需向美国证监会提交有详细的规定 见 Regulation S-K , Item 601。主要的附件包括承销协议、公 司章程、有关股票合法性的法律意见书、 所有重大合约(包括企业运营的重大合 约,例如重要的购销合约、授权合约、租约,以及任何董事、管理层成员和重要 股东所签署的合约)。除了包括Form S-1明确要求的信息外,一个IPO注册说明书还必须提供任 何其它使得现有披露完整及不具误导性的信息,以及任何其它对于投资者购买股 票而言意义重大的信息。最后,按Form S-1的要求,一个IPO注册说明书必须由招股企业、其主要 执行官(通常是首席执行官)、主要财务

12、官(通常是首席财务官)、主要审计官、 及至少一半以上的董事来签署1933年证券法规定所有签署注册说明书的人需对该说明书的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详见下文(第九部分,“相关民事法律责任”)。(三)通过EDGARS统向美国证监会提交注册说明书及缴付注册费IPO注册说明书(包括任何要求披露的附件)必须以电子的方式通过EDGAR系统 EDGAR系统地全称是电子数据收集、分析及取回系统”(Electronic Data Gathering, Analysis, andRetrieval System )。美国证监会从1983年开始发展电子信息批露系统。通过长期试验运作后,从1993年起开始逐步

13、要求所有向美国证监会递交的信息披露文件必须通过EDGAR系统以电子方式递交。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提交给美国证监会。通过EDGARS统提供文件分一般提供和保密提供两种。 通过一般方式提供的文件不仅意味着该文件已通过EDGAR系统提交给美国证监会,还意味着该文件会通过EDGARS统在向美国证监会提交的同时向所有的社会 大众公开。通过保密方式提供的文件只有美国证监会可以得到。所有美国企业的首份注册说明书(包括任何要求披露的附件)都必须通过一般方式向EDGA提交,从而在向美国证监会提交的同时向所有的社会大众公开S在实际中,在以电子方式提交的同时,发行企

14、业会按惯例给美国证监会提供几份纸质注册说明书以方 便其审查。按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包括IPO,必须在提交首份注册说明书的同时按拟 发行证券的估计价值缴付注册费。 截止2009年10月30 日,IPO的注册费是每1 百万美兀55.80美兀。(四)美国证监会对于注册说明书的审查当一个企业通过EDGARS统向美国证监会提交IPO注册说明书后,美国证监 会会按照Form S-1、Regulation S-K、Regulation S-X 及其它相关的要求审查 注册说明书并提出问题及修改意见。原则上说,美国证监会只是挑选性地审查注 册说明书,而不是审查每一份注册说明书。而审查也可分为全面审查及有限审查(

15、例如只审查法律披露或只审查会计披露)。在实际中,几乎所有的IPO注册说 明书都会被全面审查。与很多国家的类似审查不同,美国证监会的审查只关注注册说明书及公开招 股书是否完全遵守了信息披露要求,而不审查该项招股的实质即不判断该项投资 是否是一个好的投资,例如进行 IPO的企业是否面临任何实质性问题或重大风 险。只要美国证监会认为注册说明书及公开招股书按要求披露了所有对于投资者 投资该企业而言的重大信息,而无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美国证监会就可以宣布 该注册说明书有效。即使一个企业有种种重大问题,充满对投资者的风险,只要 其注册说明书及公开招股书完整准确地披露了这些问题及风险,美国证监会也不会否决该

16、企业的IPO为吸引外国企业来美国上市,美国证监会允许外国企业的首份注册说明书以保密方式递交,直到企业确认美国证监会完成审查流程后才需将注册说明书向公众公开。 当然,在实际中,考虑到其所承受的风险及其声誉,承销商不会同意承销有重大问题的企业的IPO,而投资者也不会购买这些企业的IPO O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美国证监会通常会安排两组职员分别从法律披露(由职员律师进行)及会计 披露(由职员会计师进行)角度全面审查 IPO注册说明书。审查分别由11个办 公室进行,每个办公室配有25到35名专业人员(主要是律师及会计师),分别 对应11种不同的行业种类:(1)医疗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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