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违法犯罪法制教育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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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违法,犯罪法制教育讲稿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青少年朋友们: 大家好! 按照中共*镇党委副书记*同志的安排布署,今天很高兴和各位青少年朋友一起学习交流有 关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违法,犯罪的相关知识。首先我要向大家先介绍以下三个概念, 即“未成年人”“少年”“青少年”。“未成年人”这一概念从法律上说它是以年龄的划分为标 准的,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少年”, 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 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未成年人中特定的一个年龄段。“青少年”是 一个笼统的、习惯性的称呼,既包括成年人,又包括未成年人,它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因此,

2、在日常生活中,称你们为未成年人、少年或青少年。但在适用法律时,都称谓为“未成年人”。 一违法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禁止做的及不允许做的或是应当做的而不去做的行为。 为预防和整治校园暴力,今年3 月昆明市教育局和市公安局联合下发通知:今后,对昆明市 行政区域内年满12 周岁至 17周岁,有以下严重不良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学 生,将送交工读学校进行为期10至15 天的法制教育矫正措施。届时,派出所在办理涉校案 件时,在调查取证完成后如有需要送工读学校的学生,将对学校提出建议,经县、区教育局、 公安局审核同意后,送至工读学校(昆明市金殿中学)进行法制教育矫正。这8 条不可触碰 的“高压线”包

3、括: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工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 打他人或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传播淫秽物品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夜不归宿:多次偷窃; 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劳动教养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措施,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 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从劳动教养的决定程序来看,公安机关是事 实上的审批机关,劳动教养管理所是执行机关。接下来,我就给青少年朋友们讲两个违法案 例来介绍对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的行政措施:昆明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昆劳管字(2010)第xx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

4、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部关于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的通知第二条 之规定,决定对赵某实行收容教养三年(收容期限自2010年5月6日至2013年5月3日)。 据报道,某市公安局去年抓获140多名未成年人犯罪分子,无一例外都是游戏迷。其中一个 未成年人犯罪团伙抢劫、盗窃、敲诈得来5万元,有4万多元是用于打电子游戏机。许多人 都在金钱,物欲的诱惑下丧失了理智,抛弃了做人的基本准则。还有,前段时间发生这样一 个案例,有几位未成年人为了吃夜宵,而又没有钱,就到江滨公园的黑暗处抢劫一对情侣的 钱财,共获得50元,就因为这50元钱这几个人结果都被判处了有期徒刑。同学们,为了这 么小小的50元钱,去坐牢值得吗,“

5、一失足成千古恨”, 这几位未成年人后悔莫极。一个是一名十四周岁的中学生投毒案,这起案件发生在2004年的7月份某天下午,该学生感 觉好玩,将自已买来未吃的冰袋饮料咬破一口,再装入老鼠药,而后放入附近一小学的某教 室的一张课桌抽屉里,第二天,坐该课桌的小学生喝了这有毒的冰袋饮料后,很快就死了。 这起案件侦破后,该投毒的中学生后悔不已,他说自已没有想害死人,以为小学生吃了只会 拉肚子,但是严重的后果已经造成,该学生的后悔不能代替法律的惩罚。根据刑法的规 定,投毒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再给同学们讲一个今 年4月发生的案件,江津市警方快速破获一起命案:两个14岁少年预谋

6、后,持马刀和绳索杀 害一名 13岁学生,动机仅是为今后闯社会“练胆”。他们杀害小健的原因仅是给今后闯社会 “练胆”。从刚才四起案件的发生和发展看,很清楚地说明了那几位同学对违法和犯罪认识的 不清。从这些案件可以看出未成年人懂得什么是违法和犯罪,对规范自已的行为和保护自己 的合法权利是相当重要的。以上所列举的例子只是较为典型的几个案件,我知道有的同学其 实很聪明,但他不用在学习上,而是用在调皮捣蛋上,喜欢逞强好胜,有事没事招惹一下其 他同学,比如别人走路时他突然伸出一只脚将别人绊倒;有些同学喜欢打架,将别的同学打 伤;有些同学不爱护公物,故意毁坏公共场所的物品(举例说明);有些同学以大欺小,没有

7、 钱买东西吃、没有钱进游戏室就强行向弱小同学索要,等等这些行为都是法律不允许的,如 果情节严重的话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说你这一逞强有可能将自己玩进拘留所,看守 所,监狱。我国刑法第 13 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完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 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 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 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 犯罪。那么,什么是我们未成年人犯罪呢?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触犯刑律、 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法第17 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还做了年龄及犯罪 行为种类上的限制。例如刑法第17 条第 1 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 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 事责任,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 已相当发展,并有一定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辩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 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三、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现实表现: 在调查中发现,绝大部分在发生未成年人犯罪前,就已沾染上了许多恶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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