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困难职工档案填写说明及家庭收入核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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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北京市困难职工档案填写说明1、请各单位通过摸底调查,尽可能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困难职工的相关信息,并尽量将档案中所有栏目填写齐全,其中带“*”的为必填项目。2、职工档案编号应与“京卡.互助服务卡”的卡号相一致,尚无卡号的请填写“0”。3、需选择的项目,请在所选项的编号上划“”。4、家庭成员应以职工本人家庭为准,一般包括子女、配偶的相关信息。困难职工纸质档案报送要求1、北京市困难职工档案及家庭成员信息表(加盖工会章)。2、申请人,需提供各家庭成人收入证明,由本人所在公司开据收入证明,加盖公章。3、无职业的需户口所在地或居委会提供无收入证明,加盖公章。4、提供家庭全部成员户口本复印件,以确定家庭

2、成员人数。5、各基层工会、单位,认真把关,逐层负责,严禁弄虚作假。困难职工家庭收入核算的相关要求 一、家庭成员的界定根据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京民救发【2000】516号)的规定:家庭是以婚姻和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一种社会生活组织形式,包括下列人员:1、配偶; 2、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4、户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 5、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6、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注:已成家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因某种原因(如离婚、丧偶及无住房等)而与父母同住的,其收入与

3、父母的收入分开计算。二、收入核算要求根据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京民救发【2000】516号)的规定,在核算困难职工家庭收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家庭中的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者按实际收入计算;在职人员、待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等,参照本市当年相关的社会保障标准计算收入。 2、核算收入时,应以职工实际所得收入为准,剔除职工应缴纳的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剔除后在职人员的收入计算不得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要注意区别“工资总额”的概念) 3、待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不低于最低工资的70%,目前为980元/月 。4、因病享受劳保待遇人员的收入计算不得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80%,目前为1120元。 5、在失业保险期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第一年按实际享受的失业保险金额计算收入;第二年按本市当年失业保险金低限标准计算收入。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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