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制度不可缺少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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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制度不可缺少的环节“工伤”,也称“职业伤害”、“工作伤害”,世界各国的用词不尽相同。比较规范的是1921年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的公约中提及的说法,即“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为工伤”。1964年第48届国际劳工大会规定了工伤补偿应当包括职业病和上下班交通事故。我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中将“伤亡事故”定义为“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规定职业病的定义为“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因此,工伤不同于一般的意外伤害,它的范围是有明确界定的。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2、了认定工伤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其他情形。“视同工伤”的情形为:(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

3、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归纳起来,认定工伤的主要要件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其中“工作原因”是一个核心要件。也就是说,引起伤害的原因必须和工作有直接的、内在的联系。在工伤保险制度中,工伤认定是第一道“大门”。职工受伤,是否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必须经过工伤认定这一道“大门”。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引起职工人身伤害的原因有很多,有的和工作毫无关系,有的貌似和工作有关系(如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内因私事口角发生争斗打伤)。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必须首先经过工伤认定进行仔细甄别,才能去伪存真,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防止非因工受伤者钻工伤保险的“空子”,侵蚀工伤保险基金。从一定意义上说,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制度的“准入门槛”。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工作环节。职工受伤,必须首先进行工伤认定,待伤情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这个环节是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前提。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给付是一个有机整体,工伤认定处于排头地位,没有了这个排头,整个工伤保险体制就无法正常运转。上一页12下一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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