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村镇银行企业账户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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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合村镇银行企业账户服务协议甲方(存款人):账号:乙方(银行):授权委托事项(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时不填写),甲方授权(职务)(姓名)、身份证号码到乙方办理以下相关业务:口开户事宜口账户短信业务企业网银业务其他业务甲方承诺本授权委托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对受权人的行为负全部责任,且确认受权人签字、盖章真实有效。本授权委托有效期至年一月日。甲乙双方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充分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守。第一部分账户管理协议第i条定义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约定外,下列用

2、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1.1 本协议所称的账户是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1.2 开立之日是指甲方配合乙方完成面签、尽职调查且获得账户(这里指基本户和临时户)编号的日期。1.3 收付活动指甲方通过账户收入资金或者支付资金的活动。不包括有权机关扣划资金、银行结算账户结息、银行扣收管理费等因账户管理本身形成的资金收付。1.4 暂停非柜面业务是指暂停甲方在非柜面渠道发起的交易,不包括接收的交易和日终系统自动处理的批量交易。1.5 停止支付是指银行停止甲方账户的资金支付功能,对账户采取只收不付控制,签约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水、电、燃

3、气、暖气、通信等公共事业费用的资金支付除外。1.6 中止业务是指银行停止甲方账户的资金收付功能,对账户采取不收不付控制,签约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水、电、燃气、暖气、通信等公共事业费用的资金支付除外。1.7终止服务是指撤销账户。第二条账户开立1.1 甲方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并结合乙方的要求提交业务申请和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甲方承诺所提交的申请信息真实,证明文件真实、合法、有效,且不会利用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因甲方提供的信息不真实或者甲方提供的证明文件不真实、不合法或己失效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乙方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甲方开户时提交的信息不真实或者证明文件不真实、不合

4、法或已失效的,甲方应当配合乙方更正或者补充,乙方有权在核实前视情况暂停非柜面业务、停止支付、中止业务或者终止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1.2 乙方将对甲方提交的开户证明文件进行审核,乙方面签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并允许乙方留存面签照片或视频等面签资料。1.3 甲方承诺仅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乙方在为甲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发现甲方已经在其他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将立即终止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2. 4乙方应当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审核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2.1 乙方为甲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向人民银行进行备案并将基本存款账户编号、存款人密码交付甲方,甲方应妥善保

5、管。2.2 甲方开立的账户自开立之日即可办理收付款业务。2.3 甲方使用账户身份验证方式为预留签章。第三条账户记载形式2.4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以以下形式记载:电子记录;口其他形式:。3. 2各种记载形式在资金收付活动中体现的名称以及交易记录应当保持一致。第四条账户有效期3.1 本账户:不设置有效期;有效期至年月日。3.2 无论账户是否设置有效期,均不影响乙方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对账户在特定情况下采取暂停非柜面业务、停止支付、中止账户业务、终止服务措施。第五条预留签章5.1 甲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预留签章。甲方的预留签章为甲方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甲方法定代表人(

6、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5.2 甲方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以及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5.3 甲方开户时,应将签章(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填盖在印鉴卡,留存乙方,作为支付甲方存款的依据(另有协议或授权除外)。5.4 甲方留存乙方的预留印章应为甲方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预留印章为: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理人5.5 甲方在乙方预留的支付印鉴可以与在乙方开立的定期存款账户及保证金账户共用印鉴。共

7、用范围:定期存款账户口保证金账户口资金监管专户5.6 甲方印鉴变更的,应及时至乙方办理印鉴变更手续,如因未及时变更造成的资金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需变更预留签章,应向乙方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签章式样等证明文件。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办理的,还应出具其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甲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书面授权书及其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乙方受理变更后,如提示付款的支付结算凭证为签章变更后签发,且加盖签章为变更前的签章,应拒绝受理。对甲方在签章变更前签发的支付结算凭证,在支付结算凭证有效期内,乙方仍将对外付款。5.7 甲方有妥善保管预留签章的义务,一旦丧失,甲

8、方应立即向乙方出具书面申请、营业执照以及乙方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申请预留签章的挂失,乙方受理挂失后,如提示付款的支付结算凭证为挂失后签发,且加盖甲方丧失之前的预留签章,应拒绝受理。对甲方在签章挂失前签发的支付结算凭证,在支付结算凭证有效期内,乙方仍将对外付款。在乙方受理挂失前,已经付款的,如支付结算凭证上签章真实,则乙方不承担责任。第六条账户信息变更6.1 甲方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经营地址、主要联系方式以及身份证明文件种类、编号、有效期发生变更的,应当与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甲方出具的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身份证明

9、文件列明有效期的,应当于到期日前及时向乙方重新出具更新有效期后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甲方的其他开户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乙方提出变更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6.2 乙方将对甲方提交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甲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发生变更的,乙方将重新向甲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核实意愿,核实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核实、上门核实、面签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等,并允许乙方留存面签照片或音频、视频资料。经审核符合变更条件的,乙方为甲方办理账户信息变更手续。6.3 乙方发现甲方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经营地址、主要联系方式,以及身份证明文件种类或者编号发生变更,应当及时

10、通知甲方到乙方办理变更手续,同时暂停甲方账户非柜面业务。6.4 甲方出具的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身份证明文件列明有效期的,乙方应于到期日前通知甲方重新出具更新有效期后依法设立的身份证明文件。甲方出具的依法设立的身份证明文件到期后30日内仍未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将对甲方账户停止支付。停止支付后30日内仍未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将对甲方账户中止业务。第七条账户撤销7.1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销户:(一)不再使用本账户;(二)本账户有效期届满不再延期的;(H)营业执照注销或者被吊销的;(四)企业被撤并、解散、破产或者关闭的;(五)与乙方约定的销户情

11、形发生的。乙方发现甲方存在上述第(二)至第(五)项情形但未办理销户的,通知甲方在30日内予以撤销。逾期未撤销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中止账户业务或者撤销账户。乙方撤销账户的,账户资金专项管理。甲方撤销账户应当向乙方提出销户申请,并出具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等或者按照与乙方的约定办理。甲方出现上述第(三)、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出具有关法律文书。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对销户设定条件的,甲方还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文件。7.2 甲方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应当与乙方核对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甲方未按规定交回的,应出具有关证明材料,造成损失的,由

12、甲方承担。73符合银行结算账户撤销条件的,乙方应当于收到甲方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手续。第八条账户使用8.1 甲方应遵守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依法从事票据活动,履行票据义务。8.2 甲方应在乙方规定的通存通兑业务范围内办理通存通兑业务,对超过乙方范围的通存通兑业务,乙方不予办理。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支付指令,及时、准确地办理甲方账户的资金收付业务。8.3 甲方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合法使用在乙方开立的银行账户。不得利用银行账户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将银行账户出租、出借给他人,不得利用开立银行账户逃避银行债

13、务,不得违法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开立银行账户套取现金。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使用银行账户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8.4 甲方应对付款用途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8.5 甲方应严格按照票据法的规定签发使用支票,严禁签发空头支票;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字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甲方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的,乙方将停止向甲方出售支票。8.6 乙方不得随意压票、无理退票、无理拒付。乙方违反规定故意压票、退票、拒付,影响甲方资金使用的,应按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承担资金赔偿责任。第九条账户年检9.1甲方应当

14、配合乙方按规定做好账户年检。若甲方不配合,乙方有权视情况暂停非柜面业务、停止支付、中止业务或者终止服务,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第十条账户信息查询10.1乙方依法为甲方账户信息保密,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10.2甲方向乙方查询账户信息,应当出具开户证明文件。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方式查询。第十一条长期不动户处理11.1甲方账户连续1年未发生收付活动的,乙方应当通知甲方在30日内确认账户是否继续使用。甲方逾期未确认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将中止账户业务,并将账户认定为久悬账户。11.2甲方存在久悬账户的,不得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第十二条暂停非柜面业

15、务、停止支付、中止业务、终止服务的情形和处理方式12.1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中止账户业务或者终止服务:(一)甲方账户为匿名账户、假名账户或者虚假开户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提供伪造变造开户证明文件等;甲方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或留存虚假地址、电话等信息;乙方对甲方身份信息存疑,需要甲方提供辅助证件,甲方拒绝出示的;(二)甲方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H)甲方利用银行账户从事偷逃税款、洗钱、欺诈、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乙方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从事上述活动的;(四)甲方将银行账户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的;(五)甲方违反境内外法律等原因被诉讼或调查导致乙方被诉讼或调查,遭受或可能遭受巨大声誉、财务等损失的;(六)甲方或其交易等被列入国际组织、中国或其他国家发布的制裁名单或制裁范围。12.2 甲方银行账户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的,乙方将暂停甲方账户的非柜面业务,待重新核实身份后,方可恢复非柜面业务。12.3 乙方对甲方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停止支付、中止业务后甲方未主动销户的,符合转久悬户条件的,按久悬户处理。12.4 乙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以及本协议约定对甲方账户采取暂停非柜面业务、停止支付、中止账户业务或者终止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第二部分通存通兑协议书通存通兑:口开通口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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