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商贸投资开办企业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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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 共1页內地商貿Q&A澳門貿促局自2005年9月推出內地商貿諮詢服務以來,一直致力於向澳門本地企業和以澳門爲平臺進入內地的國際企業提供內地投資經商的法律法規資訊,解答業界在內地遇到的各種問題,並協助跟進部分重點專案的落實。現將積累的業界最爲關心的問題和解答加以整理公佈,供大家參考。如果您對問答存有疑問或有新的問題需要諮詢,請聯絡貿促局內地商貿顧問,電話728212,79896一五,傳真727123,電郵china_advisorxipim.gov.mo。一、 到內地投資開辦企業的一般程式。投資者選擇專案並簽訂投資意向書後,

2、一般可按照以下程式開辦外商投資企業。1、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限制類和限額以上允許類和鼓勵類專案需發展改革委員會立項審批。(限額以下允許類和鼓勵類專案直接到商務或外經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2、工商局辦理公司名稱預核准。3、購買或租賃辦公場所,辦理租賃備案手續。4、到不同行業主管部門辦理不同行業所需的前置審批(包括各類許可證、批准證書等)。5、到商務(或外經貿)主管部門辦理公司章程、可行性報告審批,領取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6、到工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7、到公安機關申請刻制公司印章。8、到質量技術監督局申請組織機構代碼。9、到國稅局辦理國稅登記證。10、到地稅局辦理地稅登記證。11、到

3、財政局辦理財政登記證。12、到海關辦理海關註冊備案。一三、到外匯局辦理外匯登記證。14、到統計局辦理統計登記證。一五、到指定外匯銀行辦理銀行人民幣和外幣帳戶開戶。各部門所需提交的申請文件請向當地主管部門查詢。目前,內地許多地方的投資促進局、招商局、外商投資促進中心等部門可以爲外商提供上述多種手續的代辦服務,部分地方政府將上述審批部門集中辦公,提供“一站式”服務,方便外商在當地投資興業。二、 在服務貿易領域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法規依據。爲履行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承諾,我國已陸續制訂並公佈實施金融、保險、證券、商業流通、旅遊、電信、建築、醫療衛生、交通運輸、廣告、會展、電影電視製作等40多項服務貿易

4、領域外商投資(港澳臺視同外資)的法規、規章,並已按要求通報WTO。截至2006年8月底,外商投資內地不同服務行業需遵守的法規、規章如下: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國務院令2001第33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交通部令2003第1號)2、 外商獨資船務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2000第1號)3、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採陸上石油資源條例(國務院令2001第317號)4、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條例(國務院令2001第3一八號)5、 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管理規定(建設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2003第116號)外商投資城市規

5、劃服務企業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建設部、商務部令2003第123號)6、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1第34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04第4號)7、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1第33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4第4號)8、 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2第8號)9、 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設立規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2第9號)10、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國務院令2001第333號)11、 外商

6、投資鐵路貨物運輸業審批與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2000第4號)12、 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交通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2001第9號)關於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交通部、商務部令2003第12號)一三、 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2002第110號)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的補充規定(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商務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05第一三9號)14、 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5第19號)一五、 商務部關於進一步做好物流領域吸引外資工作的通知(商務部商資函2006第

7、38號)16、 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4第8號) 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商務部令2006第30號)17、 外商投資國際海運企業管理規定(交通部、商務部令2004第1號)一八、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衛生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2000第11號)19、 外商投資電影院暫行規定(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商務部、文化部令2003第21號)外商投資電影院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商務部、文化部令2005第49號)外商投資電影院暫行規定補充規定二(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商務部、文化部令2006第51號)20、 旅行社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1第

8、334號修訂)21、 設立外商控股、外商獨資旅行社暫行規定(國家旅遊局、商務部令2003第19號) 設立外商控股、外商獨資旅行社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國家旅遊局、商務部令2005第25號)22、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管理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務部令2004第8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務部關於外國投資者通過股權並購舉辦外商投資廣告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廣字2006第99號)23、 設立外商投資資産評估機構若干暫行規定(國有資産管理委員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資辦發1997第26號)24、 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2003第5

9、8號)25、 認證機構及認證培訓、諮詢機構審批登記與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認可聯200221號)26、 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財會協字1996第24號)27、 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5第5號)28、 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管理規定(建設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20021一三號) 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建設部、商務部令2003121號)29、 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建設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2002114號) 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的補充規

10、定(建設部、商務部令2003122號)30、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職業介紹機構設立管理暫行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2001第14號)31、 關於設立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暫行辦法(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2003第1號令) 關於設立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暫行辦法補充規定(商務部令2003第10號)32、 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暫行規定(新聞出版署、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2002第16號)33、 中外合作音像製品分銷企業管理辦法(文化部、商務部令2003第28號)34、 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管理辦法(新聞出版署、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2003第一八號)35、 關於嚴格控制吸收外資

11、興建殯葬服務設施的通知(民政部、國家計劃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民事發1995第6號)36、 中外合資人才仲介機構管理暫行規定(人事部、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2003第2號) 人事部、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修改中外合資人才仲介機構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人事部、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2005第5號)37、 關於設立外商投資出口採購中心管理辦法(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令2003第3號)38、 設立外商投資會議展覽公司暫行規定(商務部令2004第1號)39、 中外合資、合作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企業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商務部令2004第

12、44號)40、 電影企業經營資格准入暫行規定(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商務部令2004第43號)41、 直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5第443號)42、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5第439號)43、 其他服務貿易領域利用外資的法律法規規章三、 外商舉辦投資性公司及並購境內企業法規規章外商投資及港澳臺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創業投資企業,以及外商投資企業和港澳臺投資企業的合併分立、外資並購境內企業和上市公司法人股向外商轉讓等領域有關法規如下:1、 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規定(商務部令2004第22號) 關於外商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補充規定(商務部令2006第3號)2、 外商投資股份

13、有限公司暫行規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第1號)3、 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商務部、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令2006第10號)4、 外商投資企業合併與分立的規定(2001年11月22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修改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併與分立的規定的決定修訂)5、 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科學技術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令2003第2號)6、 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國家

14、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令2005第28號)7、 上市公司國有股向外國投資者及外商投資企業轉讓申報程式有關問題的通知(商務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令2005第28號)8、 金融資産管理公司吸收外資參與資産重組與處置的暫行規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令2001第6號)四、 國際貨代1、外資能否獨資在內地經營國際貨代公司?答:自2005年12月11日起,允許設立外商獨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通過CEPA,港澳企業自2004年1月1日起已經允許獨資)。2、外資經營國際貨代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是多少?還有沒有其他資質條件?答:註冊

15、資本最低限額如下:(1)經營海上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爲500萬元人民幣;(2) 經營航空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爲300萬元人民幣;(3) 經營陸路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或者國際快遞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爲200萬元人民幣。經營前款兩項以上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爲其中最高一項的限額。外商投資內地國際貨代沒有其他資質條件要求。3、外資投資內地國際貨代是否需要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經營資格審批?答:不需要。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專案的決定(國發200416號)取消了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經營資格審批,企業申請從商務主管部門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後,可直接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凡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註冊登記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及其分支機搆,應當向商務部或商務部委託的機構辦理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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