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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住宅设计标准2016—报批稿(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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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住宅设计标准2016—报批稿(征求意见稿)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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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suDesign standard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 of Jiang(报批稿)根据江苏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 2009 年度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 图集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苏建科( 2009)99 号文的要求,南京长江都市 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原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会同参 编单位共同对《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 DGJ32/J26-2006进行修订本标准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近几年全省在住宅 设计方面的发展,参考了国家《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2011及各省、市住宅 设计标准,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多次讨论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本标准共分 12 章,主要技术内容为:总则、术语、基本规定、使用标准、 环境标准、节能标准、设施标准、消防标准、结构标准、设备标准、技术经济 指标计算、保障性住房基本标准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1) 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项功能房间面积、 门窗洞口大小, 层高及住宅 电梯等相关条款;2) 增加了术语条款;3) 引入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相关要求条款;4) 结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的修订,对住宅安全疏散,消防 设施等条文进行了修订,增加了消防标志、标识等内容;5)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章节延用《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2011,第四章节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的内容,根据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 做了修改。

6) 结合国家和江苏省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政策,完善保障性住房基本标准及 相关要求本标准中以 “黑体字 ”标注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南 京长江都市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 解释本标准在执行工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资料和意见 及时寄送至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南京市江东北路 287 号,银城广场 B 座 40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主编单位: 南京长江都市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参编单位: 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目录1 总 则 12 术 语 44 使用标准 144.1 套 型 144.2 卧 室 164.3 起居室(厅) 184.4 厨 房 194.5 卫生间 224.6 储 藏 264.7 阳 台 274.8 层咼净咼 294.9 门 窗 314.10 楼 梯 344.11 电 梯 384.12出入口走道外廊 464.13 装 修 494.14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505 环境标准 525.1 日 照 525.2 天然采光 535.3 自然通风 575.4 隔声、降噪 595.5 防水、防潮 625.6 室内空气质量 636 节能标准 666.1 一般规定 666.2 规定性指标 676.3 性能性指标 696.4 有关实施技术 697 设施标准 707.1 一般规定 707.2 信报箱与智能快递箱 717.3 空调室外机搁板 737.4 垃圾收集 747.5 太阳能热水系统配置 758 消防标准 778.1 一般规定 778.2 建筑咼度、层数、建筑分类 788.3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及构件的燃烧性能 828.4 总平面布局、防火间距 858.5 平面布置 878.6 消防车道、消防车登咼操作场地 898.7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978.8 连廊、天井 1118.9 建筑防火构造 1148.10 避难层(间) 1178.11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1208.12 消防电气 1219 结构标准 12510 设备标准 13210.1 电 气 13210.2 家居智能化 14710.3 给水排水 14910.4 燃 气 15810.5 供暖、通风与空调 16011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16412 保障性住房基本标准 16812.1 建筑设计 16812.2 电气设计 17212.3 给排水设计 174装修设计 1741 总则1.0.1 为保障我省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和功能质量,提高城镇住宅设计 水平;使我省住宅设计符合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等基本要求,制定 本标准。

条文说明】 1.0.1《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 DB32/380 自 2000 年 5 月实施以来,至今已超过 15 年, 2006 年完成修订的《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 DGJ32/J26-2006 ,执行至今也有十年对江苏省住宅建设和住宅设计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获得了广泛的好评然而,城镇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切身利益,住宅建设要求投入大量 资金、土地和建材等资源,如何根据国情、省情合理地使用有限的资金和资源,满足广大人民 对住房的要求,保障居民最基本的居住条件,提高城镇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 经济、绿色、美观等基本要求,是制定本标准的目的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居住环境和水准发生了很大变化,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国务 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勾画了 “十三五” 乃至未来一段时间中 国城市发展的具体 “路线图” ;是一部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的纲领性文件,确定了城市 规划和建筑业发展总方向,确立了“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 《意见》明确了指 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等总体要求,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为 城市规划和建筑业的进一步发展指明方向。

为了落实我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社会的要求,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 精神,本着 “增、留、删、改和定性、定量并重 ”的基本原则,对《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 DGJ32/J26-2006 进行必要的修订,正确指导我省在 “十三五 ”期间的住宅设计和开发建设 1.0.2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城市、建制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宅设计 建筑高度在 100m 及以上、 150m 以下的高层住宅, 除应执行本标准中高 层住宅的全部有关规定外,还应执行本标准中高度在 100m 及以上的高 层住宅的特殊规定条文说明】 1.0.2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我省城市、 建制镇新建、 改建和扩建各类型住宅 (商品房、 保障房)的建筑设计及防火设计近年来,100m及以上住宅快速发展, 其建筑设计和防火措施不同于 100m以下的高层住宅, 本标准在相关章节增加了 100m 及以上住宅的规定,以规范 100m 及以上住宅的设计建筑高度大于 150m 的住宅,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 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政府保障性住房主要由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构成。

因此,对原标准 中, “经济适用住宅基本标准 ”章节更改为 “保障性住房基本标准 ”,并对原章节条文进行增补和 完善,适用于全省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设计和建设本标准不适用于别墅和各类公寓(酒店式公寓、青年公寓、老年公寓)及挑高隐形复式跃 层公寓公寓一般指为特定人群提供独立或半独立居住使用的建筑,通常以栋为单位配套相应的公 共服务设施别墅一般是远离日常居住场所的其他住所按居住建筑中住宅层数的分类属于低层住宅范 畴,别墅的使用功能繁多,难以认定,居住者类别复杂,不易确定总之不能和住宅一样定义 为“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不宜采用通用设计和批量建设,更应强调个性化特征但别墅的 消防设计可参考本标准低层住宅的相关规定1.0.3 住宅设计必须贯彻国家及我省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体现以人为 本,可持续发展和安全、卫生、绿色等指导思想条文说明】 1.0.3 住宅建设关系到民生以及社会和谐,国家对住宅建设非常重视,制定了一系 列方针政策和法规,住宅设计时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本条阐述了住宅设计的基本原则,重点突 出了保证安全卫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要求,住宅设计时必须统筹考虑,全面协调,在我 国城镇住宅建设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0.4 住宅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的有关标 准、规范的规定条文说明】 1.0.4 住宅设计涉及建筑、结构、防火、热工、节能、隔声、采光、照明、给排水、 暖通空调、电气等各种专业,各专业已有规范规定的内容,除必要的重申外,本标准不再重复, 因此设计时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我省现行的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主要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5035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住宅建筑规范》 GB50368《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 JGJ/T229 《无障碍设计规范》 GB50763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50348《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50033《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50118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5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5《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134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26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 JGJ298 《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 GB50631 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DGJ32/J173 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 DGJ32J 71江苏省《住宅信报箱建设标准》 DGJ32/TJ94 《居住建筑标准化外窗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DGJ32/J157#2 术语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条文说明】 2.0.1 本定义提出了住宅的两个关键概念: “家庭”和“房子”申明 “房子”的设计规 范主要是按照 “家庭 ”的居住使用要求来规定的未婚的或离婚后的单身男女以及孤寡老人作为 家庭的特殊形式, 居住在普通住宅中时,其居住使用要求与普通家庭是一致的 作为特殊人群, 居住在单身公寓或老年公寓时,则应另行考虑其特殊居住使用要求,在本标准中不需予以特别 考虑因为还有国家标准《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等对相关建筑 类型进行规定,公寓和宿舍设计不执行本标准由于本标准的条文没有出现 “公寓 ”一词,所以本标准没有对公寓进行定义公寓一般指为 特定人群提供独立或半独立居住使用的建筑从使用功能分析,公寓具有居住、公共服务等多 种因素,其用地性质、居住朝向、日照、通风、环境、节能、防火等方面与住宅要求均不完全 相同,使用性质难以界定公寓通常以栋为单位配套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2.0.2 套型 dwelling unit 由居住空间和厨房、卫生间等共同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条文说明】 2.0.2 本条引用国标《住宅设计规范》的定义,明确每套住宅必须设置居住空间和 厨房、卫生间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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