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相关法律法规汇编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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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十条业主主对建筑物内内的住宅、经经营性用房等等专有部分享享有所有权,对对专有部分以以外的共有部部分享有共有有和共同管理理的权利。第七十一一条业主对对其建筑物专专有部分享有有占有、使用用、收益和处处分的权利。业业主行使权利利不得危及建建筑物的安全全,不得损害害其他业主的的合法权益。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

2、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五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

3、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

4、主同意。第七十八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七十九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第八十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第八十一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第八十二条物

5、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6月8日中华华人民共和国国国务院令第第379号公公布根据22007年88月26日国国务院关于修修改物业管管理条例的的决定修订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为了规范物业业管理

6、活动,维维护业主和物物业服务企业业的合法权益益,改善人民民群众的生活活和工作环境境,制定本条条例。第二条本本条例所称物物业管理,是是指业主通过过选聘物业服服务企业,由由业主和物业业服务企业按按照物业服务务合同约定,对对房屋及配套套的设施设备备和相关场地地进行维修、养养护、管理,维维护物业管理理区域内的环环境卫生和相相关秩序的活活动。第三条国国家提倡业主主通过公开、公公平、公正的的市场竞争机机制选择物业业服务企业。第四条国国家鼓励采用用新技术、新新方法,依靠靠科技进步提提高物业管理理和服务水平平。第五条国国务院建设行行政主管部门门负责全国物物业管理活动动的监督管理理工作。县级以上地地方人民政府府

7、房地产行政政主管部门负负责本行政区区域内物业管管理活动的监监督管理工作作。第二章业主及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房屋的所有权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业管理活动中中,享有下列列权利:(一)按照照物业服务合合同的约定,接接受物业服务务企业提供的的服务;(二)提议议召开业主大大会会议,并并就物业管理理的有关事项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出制定和修改改管理规约、业业主大会议事事规则的建议议;(四)参加加业主大会会会议,行使投投票权;(五)选举举业主委员会会成员,并享享有被选举权权;(六)监督督业主委员会会的工作;(七)监督督物业服务企企业履行物业业服务合同;(八)对物物业共用部位位、共用设施施设备和相关关场地使用情

8、情况享有知情情权和监督权权;(九)监督督物业共用部部位、共用设设施设备专项项维修资金(以以下简称专项项维修资金)的的管理和使用用;(十)法律律、法规规定定的其他权利利。第七条业业主在物业管管理活动中,履履行下列义务务:(一)遵守守管理规约、业业主大会议事事规则;(二)遵守守物业管理区区域内物业共共用部位和共共用设施设备备的使用、公公共秩序和环环境卫生的维维护等方面的的规章制度;(三)执行行业主大会的的决定和业主主大会授权业业主委员会作作出的决定;(四)按照照国家有关规规定交纳专项项维修资金;(五)按时时交纳物业服服务费用;(六)法律律、法规规定定的其他义务务。第八条物物业管理区域域内全体业主主

9、组成业主大大会。业主大会应应当代表和维维护物业管理理区域内全体体业主在物业业管理活动中中的合法权益益。第九条一一个物业管理理区域成立一一个业主大会会。物业管理区区域的划分应应当考虑物业业的共用设施施设备、建筑筑物规模、社社区建设等因因素。具体办办法由省、自自治区、直辖辖市制定。第十条同同一个物业管管理区域内的的业主,应当当在物业所在在地的区、县县人民政府房房地产行政主主管部门或者者街道办事处处、乡镇人民民政府的指导导下成立业主主大会,并选选举产生业主主委员会。但但是,只有一一个业主的,或或者业主人数数较少且经全全体业主一致致同意,决定定不成立业主主大会的,由由业主共同履履行业主大会会、业主委员

10、员会职责。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由业主共同决决定:(一)制定定和修改业主主大会议事规规则;(二)制定定和修改管理理规约;(三)选举举业主委员会会或者更换业业主委员会成成员;(四)选聘聘和解聘物业业服务企业;(五)筹集集和使用专项项维修资金;(六)改建建、重建建筑筑物及其附属属设施;(七)有关关共有和共同同管理权利的的其他重大事事项。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会议可以采用用集体讨论的的形式,也可可以采用书面面征求意见的的形式;但是是,应当有物物业管理区域域内专有部分分占建筑物总总面积过半数数的业主且占占总人数过半半数的业主参参加。业主可以委委托代理人参参加业主大会会会议。业主大会决决定本条例第第十一条第(五

11、五)项和第(六六)项规定的的事项,应当当经专有部分分占建筑物总总面积2/33以上的业主主且占总人数数2/3以上上的业主同意意;决定本条条例第十一条条规定的其他他事项,应当当经专有部分分占建筑物总总面积过半数数的业主且占占总人数过半半数的业主同同意。业主大会或或者业主委员员会的决定,对对业主具有约约束力。业主大会或或者业主委员员会作出的决决定侵害业主主合法权益的的,受侵害的的业主可以请请求人民法院院予以撤销。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会议分为定期期会议和临时时会议。业主大会定定期会议应当当按照业主大大会议事规则则的规定召开开。经20%以上的业主主提议,业主主委员会应当当组织召开业业主大会临时时会议。第十

12、四条召开业主大大会会议,应应当于会议召召开15日以以前通知全体体业主。住宅小区的的业主大会会会议,应当同同时告知相关关的居民委员员会。业主委员会会应当做好业业主大会会议议记录。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会执行业主大大会的决定事事项,履行下下列职责:(一)召集集业主大会会会议,报告物物业管理的实实施情况;(二)代表表业主与业主主大会选聘的的物业服务企企业签订物业业服务合同;(三)及时时了解业主、物物业使用人的的意见和建议议,监督和协协助物业服务务企业履行物物业服务合同同;(四)监督督管理规约的的实施;(五)业主主大会赋予的的其他职责。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会应当自选举举产生之日起起30日内,向向物业所在地地

13、的区、县人人民政府房地地产行政主管管部门和街道道办事处、乡乡镇人民政府府备案。业主委员会会委员应当由由热心公益事事业、责任心心强、具有一一定组织能力力的业主担任任。业主委员会会主任、副主主任在业主委委员会成员中中推选产生。第十七条管理规约应应当对有关物物业的使用、维维护、管理,业业主的共同利利益,业主应应当履行的义义务,违反管管理规约应当当承担的责任任等事项依法法作出约定。管理规约应应当尊重社会会公德,不得得违反法律、法法规或者损害害社会公共利利益。管理规约对对全体业主具具有约束力。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议事规则应当当就业主大会会的议事方式式、表决程序序、业主委员员会的组成和和成员任期等等事项作出

14、约约定。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业主委员会应应当依法履行行职责,不得得作出与物业业管理无关的的决定,不得得从事与物业业管理无关的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业主委员会作作出的决定违违反法律、法法规的,物业业所在地的区区、县人民政政府房地产行行政主管部门门或者街道办办事处、乡镇镇人民政府,应应当责令限期期改正或者撤撤销其决定,并并通告全体业业主。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业主委员会应应当配合公安安机关,与居居民委员会相相互协作,共共同做好维护护物业管理区区域内的社会会治安等相关关工作。在物业管理理区域内,业业主大会、业业主委员会应应当积极配合合相关居民委委员会依法履履行自治管理理职责,支持持居民委员会会开展工作,并并接受其指导导和监督。住宅小区的的业主大会、业业主委员会作作出的决定,应应当告知相关关的居民委员员会,并认真真听取居民委委员会的建议议。第三章前期物物业管理第二十一条条在业主、业业主大会选聘聘物业服务企企业之前,建建设单位选聘聘物业服务企企业的,应当当签订书面的的前期物业服服务合同。第二十二条条建设单位位应当在销售售物业之前,制制定临时管理理规约,对有有关物业的使使用、维护、管管理,业主的的共同利益,业业主应当履行行的义务,违违反临时管理理规约应当承承担的责任等等事项依法作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制制定的临时管管理规约,不不得侵害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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