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案件中的参与主体及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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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集资案件中的参与主体及相关责任目前,处理非法集资案件,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有:刑法、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等法律和司法解释。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有非法吸收存款和集资诈骗,违法主体包括个人、单位、其他参与人以及广告宣传者。一、非法集资的犯罪主体和定罪标准非法集资的犯罪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1、非法吸收存款罪的定罪标准: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个人非法吸收存款数额在20万以上,

2、或者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即可追究刑事责任;单位非法吸收存款数额在100万以上,或者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即可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该条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2、集资诈骗罪的定罪标准: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

3、定罪处罚。第二款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其他参与者的刑事责任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部分规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三、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刑事责任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

4、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四、对单位犯罪的责任追究刑法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不仅对单位处以罚金,还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单位犯违法吸收存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5、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刑法第二百条规定,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五、如何区分违法集资案件中的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单位犯罪进行了明确: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

6、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六、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与非法集资的党纪和行政责任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与非法集资,不构成犯罪的,如何给予党纪行政处分,没有明确规定,可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公务员法、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责

7、任。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经商办企业的;(二)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四)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五)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3、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一条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4、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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