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

上传人:夏** 文档编号:492868734 上传时间:2022-12-10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2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律资料]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法律资料]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法律资料]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法律资料]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法律资料]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法律资料]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律资料]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关键词是媒体,体监,监督,督与,与司,司法,法公, 媒体监督,是指报纸、刊物、播送、电视等群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渎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在现代法制国家,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局部,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并监督司法权的行使,已是一种司空见惯的社会现象。在我国,传统上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作用非常有限。近年来,随着进行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的呼声日益强烈,加强对司法的监督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党的十五大报告特别指出,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要“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

2、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由于媒体报道是舆论的主导,舆论监督主要通过新闻媒体的监督来实现,因此媒体监督已成为我国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媒体监督,由于其自身所特有的开放性与广泛性,为我国的监督体系注入了新的活力,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媒体监督是一面双刃剑,缺乏制约或运用不当便可能对司法公正造成负面的影响,从另一侧面阻碍或破坏司法公正。在此,本文试对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互动关系作初步的探讨。一、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审判公开是现代诉讼的一项根本原那么,是司法民主的重要标志。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便指出,“审判应当公开

3、,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这样,人民就会说,我们不是奴隶,我们受到保护。这里,贝卡利亚不仅强调公开审判的重要性,而且把舆论监督与审判公开相提并论,使我们不难看出二者之间的紧密关系。审判公开是舆论监督的前提和条件,而审判公开的目的之一便是借助舆论来促进审判公正,制约监督司法权的正当行使。有学者认为,审判公开在方式上有直接公开和间接公开之分。直接公开是指允许公民旁听法庭审理和宣告判决,间接公开是指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媒体报道是实现审判公开的重要手段,甚至其实际功用要大于公民旁听。对此台湾学者林山田先生曾论述道,“由于现代群众传播工具之兴旺,使公

4、开原那么更能发挥监督国家刑事司法之功能,因为经由新闻记者在法庭之现场采访,以及就审理与审判内容所作之新闻报道,更使公开原那么从早期之直接公开,转化为间接公开,除法庭现场直接公开外,尚有群众传播工具所提供之间接公开,而扩大公开原那么所及之范围。故与事实相符,且于适当时机发表之新闻报道,自当符合公开之本旨,而为刑诉法所允许。审判公开原那么是现代民主政治对审判的要求,其出发点是实现社会公众对司法的监督,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因此,媒体的参与和报道,不仅符合审判公开的宗旨,而且可以使这项重要的诉讼原那么落到实处,成为实现审判公开目的的重要手段。以媒体报道间接实现审判公开具有以下特点:一方面,现代社会人们工

5、作繁忙,时间紧张,居住分散,不太可能经常以旁听的方式去了解司法、监督司法,因此使直接审判公开呈现一定的局限性,而公民对于法院审判的案件应当享有知情权,这样就为间接审判公开留下了合理的空间。媒体报道和监督恰恰充当了扩大审判公开范围、最大限度实现公民知情权与监督权的角色。另一方面,直接审判公开需要必要的物质条件,许多地区法院由于受审判场所、设施的限制,往往不能满足群众旁听的需要,有时甚至发生影响法庭秩序的情况。通过媒体报道实现间接公开,可以弥补审判场所、设施的缺乏,成为公民了解司法、监督司法的主要途径。我国79年刑事诉讼法便把审判公开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原那么,但实际执行情况却不能令人满意,法院以各

6、种理由将旁听群众和媒体采访挡在法院大门之外,直至近两年此种状况才开始得到改变。1998年4月在全国法院整顿工作座谈会上,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强调要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制度落实,各类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不予公开审理的以外,一律实行公开审判制度,不许实行“暗箱操作。公开审理案件,除允许公众自由参加旁听外,逐步实行电视和播送对审判活动的现场直播,允许新闻机构以对法律自负其责的态度如实报道。1998年6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布:年满十八岁的我国公民持身份证即可进入该院旁听审判,新闻记者可以以对法律负责的态度报道公开审理的案件。1998年11月1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公民旁听审判案

7、件的规定?和?关于新闻记者旁听采访公开审判案件的决定?,要求从同年12月1日开始,北京市各级法院对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旁听或采访的新闻记者应遵守法庭规那么,对公开审判案件的报道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文责自负。目前,在全国范围内,除依法不应公开审理的案件外,法院审判案件根本都已做到公开进行。与此同时,媒体监督也蓬勃开展起来。中央电视台1998年7月11日对十大电影厂提起的电影版权侵权损害赔偿案的法庭审理首次进行现场直播。在此之前或之后,地方新闻媒体,包括报纸,杂志、电视、播送,也很热衷于报道审判活动,特别是各级电视台,一时间“庭审记实,“现在开庭,“法庭直播等栏目成为公众关注的收视热

8、点,电视直播庭审过程似乎成为法院公开审判、媒体监督司法的一种时尚。对此,司法界、新闻界及社会群众褒贬不一。有人认为,电视直播揭开了法庭审判的神秘面纱,把司法活动直接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有利于遏制司法腐败,促进审判公正,因此应该大力推广这种监督方式。也有人那么担忧,现场直播把庭审过程这样赤裸裸地爆光于公众,会阻碍法官理性判断的形成,侵犯司法独立这一重要原那么,从而与公正司法背道而驶。在我们看来,在我国目前审判条件、设施受限制的情况下,开展媒体监督以间接实现审判公开无疑是一个可取的思路,也是一种比拟行之有效的方法。但在媒体监督方式上那么不宜过于依赖电视的现场直播。本文在后面将对法庭录象与电视直

9、播问题作进一步探讨。二、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媒体监督是一把“双刃剑,在实现审判公开的同时,又可能对另一重要的法制原那么司法独立构成威胁。诚如有学者所言:“现代群众传播工具如新闻报纸、无线电与电视等之兴旺,往往对于法官独立性构成威胁。由于群众传播工具对于司法领域之报道,而对司法之影响程度亦日渐上增,因为整个社会舆论,均为群众传播工具所控制,有些法官之审判,就可能受此等组织之传播系统所控制之舆论所左右,而失却独立审判之立场。司法独立,是一项为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成认和确立的根本法律准那么。作为一项宪法原那么,它确认司法权的专属性和独立性,是现代法治的基石;作为一项审判原那么,它确保法院审判权的公正行使

10、,防止法官的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受到来自其他政府部门和外界力量的干预和影响。根据?世界司法独立宣言?和?国际律师协会关于司法独立最低限度标准的规那么?的表述,完整的司法独立概念应当包括四个不可分割的方面,即实质独立、身份独立、集体独立和内部独立。实质独立,在有些国家又称为职能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核心和目标,指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能以及制作司法判决的过程中,只能服从法律的要求 与其良心的命令。英国学者史迪芬对“独立的司法审判机关的定义从另一角度阐述了实质独立的含义,他指出“一个独立的审判机关应当是一个只根据法律实现正义而不受政府政策和倾向性影响的司法机关。事实上,从历史的经验和当代的实际来看,对法官实质

11、独立的最大威胁除了来自行政机关、立法机关的非法干预以外,新闻媒体的过度渲染和炒作,也是影响司法独立的一个重要因素。审判本身是一个以主观认识客观,以探求未知的活动,理性思维与独立判断是法官正确认识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根底。在此理性判断与逻辑推理的过程中,排除任何形式的干预和影响,包括来自媒体的渲染和影响,对于承审法官是十分必要的。德国学者曾将司法独立具体化为八个方面,其中一项即明确规定“独立于新闻舆论。新闻的自由性原那么、典型性原那么以及及时性原那么对司法独立具有天然的侵犯性。首先,新闻自由是指采集、发布、传送和收受新闻的自由,包括报刊的出版自由,电台电视台的播放自由,新闻采访与报道的自由,媒体

12、发表意见和进行批评的自由。当新闻用于报道和监督司法活动时,由于司法活动的严肃性和司法判决在社会上的重要影响,新闻自由的范围和程度应当受到限制。不仅新闻的采集、发布和传送要遵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而且发表意见和进行批评更要慎重。也就是说,从事司法报道和监督的记者要采取对法律负责对真实性负责的态度,要承当更重的法律责任。实践中,新闻工作者常常过多地强调新闻自由,对司法活动的报道往往超越了法律的界限,从而对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造成伤害。其次,新闻的典型性原那么要求新闻媒体从社会公众心理考虑,抓住典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报道,引起公众关注与参与,形成舆论热点。在片面追求轰动效应、提高收视率的利益驱动

13、下,媒体可能会对某些案件的情节过于渲染或妄加评论,从而对法官判案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和心理负担。河南张金柱交通肇事逃逸案的定罪和量刑,便促使人们不得不对媒体舆论对独立审判的影响进行冷静的反思。再次,新闻的及时性原那么要求新闻报道要快,要及时,最好在现场报道,这样才能反映新闻的应有价值。而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程序具有很强的特殊性,不合时宜的报道可能对诉讼公正产生消极影响。如审判前对案件事实的大量披露,审判过程中对控辩双方举证和论辩的轻率表态,都可能对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伤害,可能对法官独立判断依法办案施加影响。如上所述,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本质上表现为侵犯与排斥的关系。由于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

14、提和必要条件,因此需要对媒体监督加以标准与限制。既要坚持媒体监督,充分发挥其遏制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又要维护司法独立,排除包括媒体在内的一切非法干扰,消除媒体监督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三、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人们对司法活动的企盼,也是司法本身所应具有的品质。人们常说,司法正义是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一个社会,如果连司法都达不到公正,法治根本就无从谈起了。为实现我国“以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治国方略,司法公正显得分外重要。要实现司法公正,一方面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另一方面,要“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

15、,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司法公正不仅要求最终的诉讼结果公正,即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而且要求司法过程公正,诉讼程序民主,即严格遵照正当法律程序进行诉讼,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西方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这不仅是审判公开的法理根源,也是媒体监督司法的理论根底。从某种意义上讲,公开是司法民主本身的要求之一,同时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而媒体的报道那么大大增加了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根据我国国情,当前媒体对司法活动的报道,除了那些公众关注的大案要案外,大都集中于以下几种类型的案件:司法、执法机

16、关对于应当追究的案件而不追究,被害人告状无门,冤屈难伸的;或者司法、执法机关知法违法,执法犯法,判决结果或诉讼程序显失公正的;或者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行政干预司法的;或者办案人员非法取证,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的;等等。这些案件,通常在媒体的披露报道下,可能在全国或本地区产生强烈反响,对司法机关造成舆论压力,或者引起上级领导甚至高层领导重视,下达批示,最终对被告人依法追究,绳之以法,或者对案件重新秉公处理,纠正错案。例如,1995年发生在山西省临汾地区被委托人家属伙同他人殴打残害代理律师的案件。犯罪人在光天化日之下,公然在律师事务所行凶,殴打残害临汾市律师事务所主任马海旺律师。案发一个月后,凶手依然逍遥法外。此案经中央和地方各级新闻媒体连续报道后,在全国激起强烈反响,最终惊动中央高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商业计划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