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劳务纠纷投诉举报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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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外派劳务市场秩序,维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快速高效处置涉外 劳务纠纷投诉举报,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和商务部、外交部关于防范和处置境 外劳务事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各项名词术语的释义如下:(一)涉外劳务纠纷是指在组织劳务人员为境外雇主工作的经营性活动中发生的经 济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侵权纠纷以及其他纠纷。(二)投诉举报人是指对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或侵害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投 诉的劳务人员及其家属、委托代理人,或对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的行 为进行举报的相关单位或个人。(三)涉诉方是指被投诉举报人投诉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或举报的中国企业以及

2、非 法组织外派劳务的个人。(四)受理部门是指第一时间接到投诉举报人投诉或举报的地方各级商务部门和有 关对外劳务合作商会;以及第一时间接到投诉举报人举报的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五)处置部门是指直接具体负责涉外劳务纠纷投诉举报处置的涉诉方国内注册地 或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商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第三条受理部门和处置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依法保障投诉举报人的正当投诉举报权利,并引导投诉举报人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涉外劳 务纠纷。第四条 涉外劳务纠纷投诉举报按照“属地管理、分工合作”的原则由处置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核实处置。施公正。除涉密事项外,相关

3、信息应做到公开透明。第六条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对涉外劳务纠纷投诉举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二章投诉举报第七条受理部门应公布接受投诉举报的联系方式,引导投诉举报人以理性方式通过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进行投诉举报。第八条 投诉举报人应确保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并尽可能书面提供详实材料 和相关合同、票据复印件等证据,同时提供准确的联系方式。投诉举报人提供虚假信息,应 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九条投诉举报人原则上首先向涉诉方国内注册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受理部门投诉举报,如对处理结果不满的,可向受理部门的上级机关投诉举报。第三章 受理第十条 受理部门对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应逐条登记,建立

4、档案,填写涉外 劳务纠纷投诉举报受理单(附表1),详细记录投诉举报时间、投诉举报人、涉诉方、案 件线索、主要诉求等与纠纷处置密切相关的内容。公安机关案件受理程序按其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案件线索是指涉诉方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以及合同约定的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涉诉方是否具备经营资格,与劳务人员订立合同、收费、培训、办理人身意 外伤害保险、办理出境手续、协助办理国外居留、工作许可手续等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收取 押金等违规行为;(二)在劳务人员在国外实际享有的权益不符合当地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时,涉诉 方是否协助劳务人员维护合法权益,要求境外雇主履行约定义务,赔偿损失。如境外雇主未 与劳务人员

5、订立确立劳动关系的合同,拖欠工资或加班费,向劳务人员收费、收取押金,劳 务人员未享有正当的劳动保护措施、工作生活条件,遭境外雇主虐待,护照被扣押,人身财 产安全遭威胁,发生伤亡事故,遭遇遣返等。第十二条投诉举报人可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以及合同约定提出合理诉 求,包括:退回违规收费、要求涉诉方协助向境外雇主提出赔偿要求或直接要求赔偿、查处 涉诉方等。第十三条 严格实行诉讼与投诉举报分离,对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 围内的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应引 导投诉举报人依照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第四章 处置第十四条涉外劳务纠纷处置如属受理部门职责

6、,受理部门即为处置部门;如属其他单位职责,受理部门应及时转交处置部门,并告知投诉举报人。第十五条 如投诉举报人向驻外使领馆反映涉外劳务纠纷情况,驻外使领馆应引 导投诉举报人依法、依规向涉诉方国内注册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受理单位投诉举报,并采取措 施避免发生境外群体性事件。各驻外使领馆对需请国内处理的涉外劳务纠纷,应按规定告知 涉诉方以及国内注册地或户籍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抄告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 局等有关部门。第十六条处置部门接受受理部门移交的投诉举报后,应及时与投诉举报人联系, 对于涉诉方信息不明或不准确的,可以请相关部门提供情况。第十七条处置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举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

7、投诉内容进行核 查,填写涉外劳务纠纷投诉举报处置意见单(附表2),依法及时妥善处置,维护劳务 人员合法权益,进展情况应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第十八条 对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涉诉方,涉诉方国内注册地商务主管 部门为处置部门,其上级商务主管部门督办。处置部门应依法对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 例的涉诉方进行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九条 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商务主管 部门以外的受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将违法线索转送商务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 进行分析后,认为属于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情形的,由商务 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

8、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查处取缔;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结案第二十条处置部门在对涉外劳务纠纷投诉举报进行处置后,应将处置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和受理部门,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或向上级部门报告。第二十一条处置部门在履行行政责任或涉外劳务纠纷转入司法程序后,处置部门可以结案。第二十二条涉外劳务纠纷结案后,处置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查。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受理部门和处置部门,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等部门将建议地方人民政府对其责任人给予处分。第二十四条处置部门应建立涉外劳务纠纷投诉举报统计制度,并交商务主管部 门汇总。商务主管部门应按季度向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涉外劳务纠纷投诉举报统计表 (附表3)。第二十五条在涉外劳务纠纷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置过程中,如不涉及国家秘密,原则上应以明电、传真、函件等公开方式办理。第二十六条行业组织应配合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做好会员企业涉外劳务纠纷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置工作。第二十七条境外劳务纠纷按商务部、外交部关于防范和处置境外劳务事件的规定处置。第二十八条对外承包工程、对外投资项下外派人员发生的涉外劳务纠纷投诉和举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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