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食鲜切蔬果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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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即食鲜切蔬果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4版)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即食鲜切蔬果是指以新鲜的蔬菜、水果为主要原料, 经预处理、清洗(去皮)、截切、消毒漂洗、去除表面水等处理,可以改变形状但仍 保持新鲜状态,密封包装后经冷链运输销售的可直接入口食用的产品,包括与有效 隔离的独立密封包装的沙拉酱等酱汁、熟制动物源性产品(如畜禽肉、水产品)等 组合包装的可直接入口食用的产品。即食鲜切蔬果的申证单元为1个。在生产许可证书(正本、副本以及副页)上 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申证单元以及产品品种明细,获证产品名称为其他食品(即 食鲜切蔬果),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产品类别编号为280

2、1。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原料一挑选修整一清洗(去皮)一截切一消毒漂洗一(护色)一去除表面水一包 装(金属检测)一成品一冷链运输(二)关键控制环节1. 原料处理:将不可食部分去除。2. 清洗消毒:消毒液浓度、水温及消毒时间控制。3. 护色:护色剂的选择及使用浓度(仅针对易褐变,需要护色的蔬果)。4. 去除表面水:时间及方式的选择。5. 金属检测:有金属探测仪,按设备操作要求使用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即食鲜切蔬果生产企业总使用面积应不少于4000

3、平方米,其中生产车间使用面 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生产企业选址、厂区环境、厂房和车间、设施与设备、卫生 管理等整体条件应遵循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的 要求。生产地址应选在交通方便、水源充足,远离粉尘、烟雾、有害气体及污染源的 地区;其厂房与设施应根据不同蔬果的工艺流程进行合理布局,便于卫生管理、清 洗和消毒。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库房、生产加工车间、包装车间、成品 库房等生产场所。企业应具备冷库及冷藏运输条件。生产区应与生活区分开。生产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排水条件,室内温度符合 低温要求,配有降温、排污、杀菌、防蝇、防虫、防鼠等设施。生产加工处理区域应按

4、照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区分出低清洁区和高清洁区。各 区之间应给予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车间入口处应设有洗手、更衣、鞋靴消毒、 风淋等设施。应制定科学的即食鲜切蔬果产品保质期,保证产品安全,并将产品贮存在1C 5C清洁卫生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存 放。如生产的即食鲜切蔬果产品直接供应餐饮服务企业,供需双方应签署协议明确 产品包装、保质期等食品安全相关责任,确保产品安全。(二)必备的生产设备1. 原料清洗消毒设备(不锈钢水槽、清洗机等)2. 去除表面水设备(离心机等)3. 截切设备(切菜机等)4. 包装设备(半自动或自动包装机、生产日期打印装置、计量称重设备等

5、)。直接用于生产加工的设备、设施及用具均应采用无毒、无腐蚀、不生锈、易清 洗消毒,不易滋生微生物的材料制成。四、产品相关标准NY/T 1987-2011鲜切蔬菜;NY/T 1529-2007鲜切蔬菜加工技术规范;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 留限量;GB 2992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7718-2011食 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 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1

6、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相关的地方标准、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五、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的有关要求企业选用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 如原辅材料、包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 业生产的产品。如采购的动物源性原料有检疫要求的,必须提供检疫合格证明;采 购进口原辅料时,应有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该产品的卫生证书。与即食鲜切蔬果组合包装的沙拉酱等酱汁、熟制动物源性产品(如畜禽肉、水 产品)等应符合食品生产许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农业部公告等相关规定。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符合仔8 2760食品安全国家

7、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和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等标准规定。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采用地下水的应具 有地下水取水许可证明。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一)分析天平(0.1mg);(二)天平(0.1g);(三)灭菌锅;(四)微生物培养 箱;(五)显微镜;(六)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七)干燥箱;(八)水浴锅。七、检验项目即食鲜切蔬果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表中所列出的相应 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有“V”标记的应批批检验;有“*”标记的,企业 应按规定每月检验1次,可自行检验或

8、选择具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第三 方检验机构送检。表1即食鲜切蔬果检验项目表序号检验项目发证监督出厂控制指标1净含量VVV/2标签VVV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3感官VVV具有该蔬菜、水果应有的特征,色泽良好,无异味,无异物4铅(以Pb计)VV*新鲜蔬菜(芸薹类蔬菜、叶菜蔬菜、豆类蔬菜、薯类除外)限量0.1mg/kg芸薹类蔬菜、叶菜蔬菜限量0.3mg/kg豆类蔬菜、薯类限量0.2mg/kg序号检验项目发证监督出厂控制指标新鲜水果(浆果和其他小粒水果除外)限量 0.1mg/kg浆果和其他小粒水果限量0.2mg/kg5镉(以Cd计)/*新鲜蔬菜(叶菜蔬菜、豆类蔬菜、块 根和

9、块茎蔬菜、茎类蔬菜除外)限量 0.05mg/kg叶菜蔬菜限量0.2mg/kg豆类蔬菜、块根和块茎蔬菜、茎类蔬菜(芹菜除外)限量0.1mg/kg芹菜限量0.2mg/kg新鲜水果限量0.05mg/kg6总汞/*新鲜蔬菜限量0.01mg/kg7总砷/*新鲜蔬菜限量0.5mg/kg8铬(以Cr计)/*新鲜蔬菜限量0.5mg/kg序号检验项目发证监督出厂控制指标9大肠杆菌VVV100 cfu/g10沙门氏菌VV*限量依据GB 2992111金黄色葡萄球菌VV*限量依据GB 2992112大肠埃布氏菌O157:H7VV*限量依据GB 2992113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VV*不得检出(涉及此项目的检验)1

10、4企业标准及标签明示的其他项目VVV按企业标准和标签要求注: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指标应符合GB 2760、GB 2762、GB 2763、GB 7718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规定。八、抽样方法根据企业所申请取证的产品品种,抽取2-3种产品样本进行检验;如果产品中 加入了畜禽肉制品、水产品等动物源性食品,优先抽取该产品。在企业的成品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基数: 产品不得少于50kg。抽样数量:同一批次的产品不少于2kg,且不少于10个独立包装,分成2份,1 份检验,1份备查。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 盖章,当场存封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 样日期。九、其他要求(一)本类产品不允许分装。(二)即食鲜切蔬果产品必须包装出厂并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三)在发证检验中,如果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和产品标签上标注了审查细则 规定以外的其他指标,发证检验时也要进行检验,并按相关标准、产品明示值进行 判定。(四)本细则仅适用于北京市即食鲜切蔬果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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