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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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感谢你的观看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78 号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 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1998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局长 王众孚1997 年 11 月 3 日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告经营者、 广告发布者 (以下合称广告经营单位) 的监督管理,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是指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定期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检查,确认其继续经营广告业务资格的管理制度。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具体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第三条

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省、 自治区、 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负责在本局登记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管辖的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在本局登记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管辖的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第四条 凡经广告经营登记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广告经营单位,均应按照本办法接受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第五条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广告经营单位应当以户为单位建立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档案,详细记载每次检查的时间、内容、检查结论和有关问题的处理等情况。第六条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

3、广告经营资质条件是否符合广告经营资质标准规定的要求;(二)广告经营单位是否按照合法程度取得广告经营资格;(三)是否按照审批登记的事项从事广告经营活动;(四)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合同等基本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五)执行广告审查员管理制度和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培训制度情况;(六)执行广告服务收费标准规定和广告收费备案制度、广告财务制度的情况;(七)户外广告、广告显示屏、印制品广告、临时性广告等经营资格情况;(八)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九)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广告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十)其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第七条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

4、基本程序是:(一)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知广告经营单位提交 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和自检材 料,按照规定时间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受理、审核自检材料,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实地抽查。(三)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在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注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标识。(四)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发还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第八条 广告经营单位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须提交下列自检材料;(一)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经营资格检查表;(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九条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通过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广告经营单位,签署通过广 告经营资格检查意见,并在其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标识后, 广告

5、经营单位取得继续经营广告业务的资格。第十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通过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广告经营单位,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予以公告。第十一条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经营单位,暂缓通过广告经 营资格检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一)广告经营资质条件达不到广告经营资质标准要求的;(二)广告经营基本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和执行的;(三)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尚未改正的。第十二条对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整改的广告经营单位,经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复查合 格后,予以通过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对未按要求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可以核减其广告经营项目直至核销其广告经营许可证。既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又领取

6、营业执照的广告经营单位, 其营业执照中广告经营项目应随广告经营许可证内容的变更即时变更。第十三条对核准登记后一年以上未开展正常广告经营业务的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办理广告经营注销手续, 拒不办理的, 核销其 广告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广告经营单位在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经营资格检查通知规定的时间内, 未报送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的, 限期补送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 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对在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截止日期前未参加检查的广告经营单位实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无正当理由仍未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接受检查的,核销其广告经营许可证。第十六条广告经

7、营单位在广告经营资格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 弄虚作假的,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 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广告经营基本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和执行的,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5千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广告经营审批登记事项发生变化, 未及时办理广告经营许可变更手续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补办,并处5 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广告经营单位不按规定报送 广告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 的,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补报,逾期仍未补报的,处1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广告经营资格检查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经营资格检查表 格式、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标识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 1998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感谢你的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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