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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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服务协议定点药店服务协议甲方:某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乙方:为保证所有城乡医保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促进社会保障及卫生事业的发展,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社部发199914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劳字199969号),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滁政1999174号)文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服务范围:医保职工门诊、住院就诊。协议如下: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县有关政策和各项配套文件的规定。双方应教育参

2、保人员和医务人员自觉遵守医疗保险各项规章制度,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建议。第二条 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依据医保政策法规制定相应措施,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方便;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和数据;甲方如需要查看参保人员病历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予以配合。第三条 乙方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第四条 甲乙双方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时发生医疗事故,乙方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甲方,多次发生医疗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甲方可单方面

3、解除协议。第五条 甲方应为参保人员提供专用就诊证历、处方,乙方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认真填写,并验明身份和证历。第六条 乙方应为已参保人员建立门诊及住院病历,记录时应清晰、准确、完整,妥善保存备查;门诊处方病历应保存两年,住院病历应保存十五年。第七条 乙方必须保证为参保人员提供符合基本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药品目录的药品和住院床位标准;掌握用药范围和住院标准,对不符合住院条件和故意拖延住院时间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第八条 乙方因技术和设备条件限制,不能诊治的疾病,应严格按规定和程序为参保人员办理转诊、转院手续;乙方有能力诊治的病人转出,转出后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乙方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基本医疗

4、保险支付范围用药、医疗服务,应征得参保人员或家属的同意(应签字)。第九条 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本协议规定的费用结算管理办法。乙方应在每月十号左右将参保人员上月住院医疗费用、刷卡费用、诊疗项目、药品清单等有关资料报甲方,甲方核清后于二十五号之前向乙方支付所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并按有关规定在支付的医疗费用中按月扣除10%的质量保证金,年底考核一并算清。第十条 乙方应热忱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特别是参保人员需刷卡、充值应及时给予办理,如有特殊情况应讲清说明。第十一条 本协议有效期间,国家法律、法规有调整的,甲乙双方按照新规定修改本协议,如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可终止协议;协议执行期间,乙方的注册资金、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甲乙双方无论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三十天通知对方。第十二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二00 年 月 日起至二00 年 月 日止。第十三条 协议期满,双方可以续签协议。对未尽事宜,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第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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