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海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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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海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行为,进一步强化违法违规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内部监督和制约,依据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队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长海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执法队”)立案查处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各执法室执法人员案件调查结束后;或者组织听证后,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或者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需要重新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由本单位领导组织相关人员对案件的性质、处罚依据和内容进行集体讨论并作出行政决定的制度。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

2、一的,应当组织集体讨论:(一)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二)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案件;(S)对公民罚款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五)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六)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需要重新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七)违法行为可能构成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A)办案单位对行政处罚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九)上级机关挂牌督办的案件;(十)执法队负责人认为有必要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第五条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原则上不作集体讨论。本制度第四条之外的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案件,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作出处罚决定。第六条办案执法室对案件调查终结后,对符合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案件,案件调查人员起草案件调查报告并听取法制室的初审意见,经所在执法室主任同意后,报请执法队主管副队长提请执法队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对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不具备上会条件的案件,各执法室应当法定期限内重新补充调查。第七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参加人员为:执法队领导班子成员、案件所在执法室主任、法制室主任、案件承办人员、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参加人员应当回避:(一)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

4、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第八条案件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案件执法队分管副队长主持。第九条对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以下内容:(一)主体是否合法;(二)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得当;(四)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五)处罚依据是否准确;(六)需要讨论的其他内容。第十条集体讨论时,首先由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和其他案件有关材料,并就主要违法事实和拟办意见作出说明。参加讨论的人员应当根据案情发表个人意见并由办公室记录人员记录备案。第十一条案件集体讨论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少数服从多数要求,根据多数与会人员的一致意见,做出处理决定。第十二条案件集体讨论由办公室会议记录人员制作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全面、客观、准确地记录会议讨论、表决情况和决议内容。参加案件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在会议纪要上签名,并明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会议纪要应当按照执法文书样式有关要求制作,经参加会议成员签阅后归入案件档案,办公室根据文件管理规定另行存档。第十三条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会议纪要系案卷材料,未经批准,无关人员不得查阅、摘抄。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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