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金融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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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金融3)目录 金融类合同同参考文书 )总则 )资本 )出资额额转让及资本本更改 )董事会会 )经营管管理机构 )业务 )银行分分支和附属机机构 )技术训训练 )确立银银行设施 )利润润 )财务务会计与审计计 )税务务 )保险险 )银行行职员 )审批批及注册 )合同同有效期 )终止止与清算 )不可可抗力 )保密密及其他 )调解解和仲裁 )合同同文字 )法定定通讯地址 )附加加条款 (以下简称称甲方)、 (以以下简称乙方方)、 (以下下简称丙方)合合称中方和 (以以下简称丁方方),根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的中外合合资经营企业业法(以下下简称合资资法,和经经济特区外资资银行、

2、中外外合资银行管管理条例(以以下简称条条例)及其其他有关法规规,按照平等等互利原则,通通过友好协商商,一致同意意在中华人民民共和国 共同同举办一家合合资银行,为为此,订立本本合同书。 第一章总总则 第一条订订约四方 订约四方一一致同意共同同投资举办一一家合资银行行(以下简称称银行)。 第二条银银行名称及地地址 银行名称: 中文: 银行 英文: 银行地址: 第三条组组织形式 银行为有限限责任公司。订订约四方对银银行的责任以以各自认缴的的出资额为限限。 第四条银银行宗旨 银行经营商商业银行及投投资银行的业业务并提供咨咨询服务,为为利用侨资和和外资开辟新新的渠道,介介绍先进科学学技术和先进进管理经验

3、,增增进国际和国国内信息交流流,努力扩大大国际经济和和金融合作,为为加速 和经济济特区的建设设服务。 第五条适适用法律 银行经批准准成立,是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的法人。本本合同的订立立和履行应适适用中华人民民共和国法律律。银行的一一切活动必须须遵守中华人人民共和国法法律、法令和和有关条例规规定。银行的的业务活动和和合法权益受受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法律的的保护。银行行接受中国人人民银行和国国家外汇管理理局等有关机机构的管理和和监督。 第二章资资本 第六条资资本构成 银行的注册册资本为 元。 银行第一期期的实收资本本为 元。订订约四方出资资的份额为: 甲方占百分分之 ,出资资 元,以以现金投资。 乙方占

4、百分分之 ,出资资 元,以以现金投资。 丙方占百分分之 ,出资资 元,以现现金投资。 丁方占百分分之 ,出资资 元。以以下列方式提提供投资: ()以现现金 元投投资; ()丁方方将其在附属属机构的直接接和间接的投投资转给银行行,作为对银银行的投资。内内容包括 。 () 和 两公司司的准备金(不不包括坏帐准准备金)与尚尚未分配的滚滚存利润。 以上()()两项合计计共为 元元,应凭丁方方聘请的在香香港注册会计计师验证的转转入日期的资资产负债表为为依据,多还还少补。 银行成立后后,银行董事事会应尽快派派专门小组对对 和 的原放放款(银行成成立时已有的的放款)进行行审查,对银银行成立前该该两公司的呆呆

5、帐、坏帐和和银行成立后后一年内发生生的该两公司司原放款的呆呆帐、坏帐均均由 协助助清理并负责责偿还呆帐、坏坏帐引起的全全部经济损失失;对有坏帐帐风险的放款款,专门小组组在银行成立立一年内提出出意见,转由由丁方负责处处理。原方款款凡经专门小小组审查同意意转期的,其其经济责任由由 和 自行负负责。 订约四方同同意将银行历历年税后利润润至少提取百百分之 ,经经董事会决定定后拨作准备备金(本合同同第二十五条条有进一步规规定),并经经董事会决定定可按订约四四方上述出资资比例,从该该项准备金中中提取,分期期增加出资额额至 元。 第七条资资本提供 订约四方需需要银行成立立后(银行的的成立日期为为银行营业执执

6、照的签发日日期)三十天天内交足出资资额,以现金金投资部分应应全数存入银银行。丁方提提供的股票等等,如因技术术原因,在银银行成立后三三十天内未能能办妥转入银银行手续时,经经董事长及副副董事长联合合决定,可以以允许再延长长三十天。任任何一方所应应出资的现金金,如逾期未未交或未交足足,应按当天天中国银行公公布的短期放放款利率支付付未交部分的的迟延利息。 第八条出出资凭证 订约四方缴缴付出资额后后,应由中国国注册的会计计师验证,出出具验资报告告后,由银行行据以发给经经董事长及副副董事长签署署的出资证明明书。出资证证明书刊载明明下列事项:名称银行,银银行成立的年年、月、日,订订约四方名称称及其出资金金额

7、,出资的的年、月、日日以及发给出出资证明书的的年、月、日日。当按照本本合同第六条条增加出资额额后,银行将将增发出资证证明书。 第三章出出资额转让及及资本更改 第九条出出资额转让 订约一方如如向第三者出出售、转让、抵抵押其部分或或全部出资额额须经订约其其他三方同意意,并经审批批机构核准。订订约一方转让让其部分或全全部出资额时时,应先以书书面通知其他他三方说明承承让人名称及及转让条件,订订约其他三方方有优先购买买权。且其转转让条件应与与向第三者转转让的条件相相同。如订约约其他三方无无意买入,出出让的订约一一方可按照上上述通知书的的转让条件,向向指定第三者者进行转让。违违反上述规定定的,其转让让无效

8、。 第十条注注册资本更改改 如注册资本本需要变更时时,应在指定定时间内向审审批机构申请请批准,并向向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工商行行政管理部门门办理变更登登记手续。 第四章董董事会 第十一条董事会组成成 订约四方同同意在银行成成立时组成董董事会,董事事会由十人组组成,中方五五人,丁方五五人,由中方方和丁方各自自委派。董事事长由中方委委派,副董事事长两人由中中方和丁方各各委派一人。董董事长、副董董事长、董事事任期三年,可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董事会权力力 董事会是银银行的最高权权力机构,讨讨论决定银行行的一切重大大问题。其具具体职权范围围在银行章程程中规定。 第十三条董事会议事事规则 董事会会议议应根据平

9、等等互利、友好好协商及互相相谅解的原则则进行,对有有关订约四方方权益的下列列重大问题,均均应由出席董董事会会议的的董事投票表表决,一致通通过,方可作作出决议。 银行章章程的修改。 批准上上一年度的年年报、审核损损益表及资产产负债表。 超过董董事会规定的的任何信贷额额。 超过董董事会规定的的任何购买或或出售银行固固定资产额。 银行政政策、目标的的修改。 其他人人拟投资于银银行,银行拟拟投资于其他他人。 银行拟拟与其他人进进行合并。 订约任任何一方拟在在银行增资或或出售、转让让、抵押其在在银行部分或或全部出资额额。年度业业务计划的重重大修改。 从银银行利润中按按比例提取准准备金、职工工奖励和福利利

10、基金。 银行行每年分配给给订约四方的的红利。 银行行与工会间的的劳工合约及及职员总人数数的制订。 银行行清算及合同同终止。 副总经理以以上高级职员员的聘请和解解聘等其他事事项可由出席席董事会会议议的董事或其其授权代理人人以过半数通通过作出决议议。 第十四条董事会召开开 董事会每年年至少召开会会议一次。在在订约任何一一方请求下,董董事长可召开开董事会特别别会议。董事事会会议在设设于 的总总行召开,或或在会议通过过书内指定的的其他地点召召开。 第十五条常务董事会会组成 董事会设常常务董事会,由由中方和丁方方各委派两名名董事组成,在在董事会休会会期间,除第第十三条第、和和项外可可由常务董事事会代行董

11、事事会职权。由由董事长或其其委托的一位位常务董事召召集常务董事事会会议。常常务董事会的的决议不得与与董事会决议议相抵触。 第五章经经营管理机构构 第十六条银行行政管管理体制 银行的行政政管理,实行行董事会领导导下的总裁、总总经理负责制制。 第十七条总裁、执行行副总裁 银行设总裁裁一人,执行行副总裁一人人,是银行的的主要行政负负责人。贯彻彻执行董事会会和常务董事事会的各项决决议,负责协协调、监督银银行及其各分分支和附属机机构的业务活活动,研究国国际金融市场场信息,开拓拓银行业务。总总裁、执行副副总裁由丁方方和中方推荐荐,由董事会会聘请和解聘聘。任期均为为三年,可以以连任。 第十八条总经理、副副总

12、经理 银行设总经经理一人,副副总经理若干干人,协助总总经理工作。总总经理、副总总经理由中方方和丁方推荐荐,由董事会会聘请和解聘聘。总经理、副副总经理执行行董事会会议议的各项决议议,负责向董董事会和总裁裁、执行副总总裁报告,并并组织领导银银行在国内办办理的日常业业务工作。根根据上述任务务,总经理有有权处理下列列事项: 代表银银行对外接洽洽业务。 谈判及及签署文件。 委任及及解雇非董事事会委任的职职员,并决定定其报酬和福福利。 起草银银行业务条例例报经董事会会审查批准后后贯彻执行。 起草年年度业务计划划及董事会要要求的其他计计划,将上述述计划报经董董事会审批后后监督该计划划的贯彻执行行。 向董事事会报告银行行业务进度,提提出银行行政政管理及业务务改进的建议议。 向董事事会报告银行行职工人数,薪薪给等级及提提升标准和制制度。 提高银银行职员业务务及管理水平平,制订银行行职员训练计计划,监督由由董事会批准准的训练计划划的执行。 运用董董事会授予的的其他职责和和权力。 第六章业业务 第十九条业务范围 银行经营下下列业务: 本、外外币放款和本本、外币票据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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