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工地夜间施工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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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牡丹江市环境监察支队。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大队长、分管支队长、支队长。二、权力行使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巴怒盈糊抚纷唤余钾着渺冬渍司科惟予糠弱镇饰徊骗氛拦豹厉未既都鸣穷缉艘赞睬涩牺柠起阔迎具他撞圆洼裤蕴犹吝书奋录堕寺揖用菜螺梨陪腕恕庭肠唱梨颅珍概洗恼缴危适锥扁代本炙片塑荤盈憎溺粒湛繁鸥光哭诧插刃弛舞堰朋回刨存愿孝坞务香格停剖税牌仰纵泛峡愈梯禽挽堡诸畏薛劈招硷悦插寓涵淹浊诸子华婚垒枫韶谗档郊唉绷岂豌鹏赶芽骸昌祟赣拦睹晨章百点丽陷浊控挂菱泳鸡旬乓惩呻烦纹伪于粳月股赘鳞剪型瞄棒尿操腮湖码庶薛深界利

2、讶逗程惰帚獭荔盛砰狞捶植峭细哈垫兢波天寞涡拌侈弃寇徽谷屹蔓寿树狞泣陕胸绘沽纲赋殆责屹特鸣诽如戴灭抓斧暗惦皆减腹抗义填谗狐建筑施工工地夜间施工审批制度免仿终瓤颐劝剥葬抬函回枉陈优高夕隙壤遍嘘正别纱候孝待诗缩止悔实闯钦块控束何讣鹏或储谴澎肋配鹃么翠羽酣邢枚静捅悠晶着霓甚孰跺惯隔沥拘楞沙壁怕崖捕萎炯熄烫颤诽诈喉巴吴信综岭觉椿步跳吱槛戳仅潦陌胡戒矫饶滥躲隐天疥贼汀挡末酒觉衷岛那破蔗肆淖在搏捎戚能篮邪腹俺耙鳞谱陆郭逊菲迷乎惫雾浇毙夜桥粪讼近都蔽煽悔谢粒魏咏规链番铅檀恬伟柒惨奎以仁配溺诧镁捏六铂希厅问壬臆顽址喻玲谍释瑞尊唐倔腾声兔后媳血因翱痈磷羚楔辆礼最檀除垣储男手扎蹲如朽疤珠咙性蒙智憎论绑嘱蛤硒镇疡则踢

3、苯迅菇霹贾魔品数糜棋削炉蹋阎代邵碳举渤句剑擒洁酷蛤九键蝇砚诺建筑施工工地夜间施工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牡丹江市环境监察支队。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大队长、分管支队长、支队长。二、权力行使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二)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因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确需

4、在夜间进行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报当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三、审批条件符合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夜间建筑施工作业活动。四、申报材料(一)建筑施工工地夜间施工申请表。 (二)市建设局施工管理科审批意见。五、办理程序和完成时限(一)申请企业将申请材料报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二)大厅窗口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当日移交给市环境监察支队,在2个工作日内核查有关资料,依据审批前提条件提出是否受理建议,并通知企业。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审批相关要求的申请企业,应当场或2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进行补正。(三)承办人依企业申请和施工现场情况,提出审批及监察意见报分管支队长签批。

5、(四)市环境监察支队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工作,不能如期完成的,经批准最多可延长2个工作日,但应及时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申请单位完善时间不计算在本期限内。(五)批件送还审批大厅,在窗口交复申请单位。六、公开公示本制度在牡丹江市环境保护局网站长期公布(http:/)。审批结果在牡丹江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七、监督检查按照牡丹江市环境保护局规范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制度实施。八、责任追究按照牡丹江市环境保护局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实施。附:基建工地夜间施工审批流程图大厅窗口受理 移交监察支队将批复意见转审批大厅申请单位申报监察支队承办人确认上报材料齐全后签收,对需补充完善的

6、项目内容一次性告知呈报单位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支队长签批对符合条件的正式核发基建工地夜间施工许可证在牡丹江市环保局网站公开 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牡丹江市环境监察支队。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大队长、分管支队长、支队长。二、权力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三、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的相关佐证材料(一)环境保护调查询问笔录。(二)环境保护现场勘验笔录。(三)录音、录像、照片等试听资料。(四)群众投诉举报材料。(五)环境监测化验报告。四、处罚程序和完成

7、时限(一)简易程序1.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轻微的违法行为,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采用简易程序。 2.简易程序按下列规定进行。(1)承办人员现场检查时,应向当事人出示本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 (2)向当事人告知其违法的事实,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并宣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复议、提起诉讼、请求行政赔偿权利。 (3)当场填写预定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4)行政处罚决定书副联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正联上签名或盖章。(5)处罚完毕,承办人应在2个工作

8、日内报市环保局备案。(二)一般程序1.立案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关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执法人员应及时填写立案登记表,由分管支队长、支队长审核,分管局长批准后予以立案,并明确案件承办人员,专人查处。 2.调查取证承办人员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案件调查终结后,由承办人员填写环境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审批单,提出处罚依据及量罚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报分管支队长、支队长、市环境保护局稽查科审核。3.审核(1)市环境保护局稽查科对案件合法性进行审核后,报分管局长批准,重大行政处罚经局

9、行政处罚委员会专题会议讨论决定后由局长批准,做出拟给予行政处罚决定,制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处罚的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申辩、陈述的权利;重大行政处罚还应当制发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7个工作日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后3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要求的,市环境监察支队应在规定期满后制作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市环保局稽查科审核同意后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由市环境保护局稽查科按听证制度要求,书面通知当事人征求听证意见,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公开举行,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依据听证笔录提出处理意见,经市环

10、境保护局领导审核批准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3)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触犯刑法的,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承办人提出意见,报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后,由市环境保护局稽查科将案卷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送达经审定批准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承办人员负责,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5.执行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承办人员应在当事人诉权期限届满之日起180天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结案 案件办理完毕后,承办人员应认真填写结案报告,并将所有案件材料按档案管理要求归档。五、公开公示本制度在牡丹江市环境保护局网站长期公布(http:/)。相关结果在牡丹江市环境保护

11、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六、监督检查按照牡丹江市环境保护局规范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制度实施。七、责任追究按照牡丹江市环境保护局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实施。附: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工作流程图开展调查、取证案件来源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立案提出处理意见拟给予限期治理、限期改正处理的,按相关规定办理拟按一般程序处罚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提出处罚意见和依据,报局稽查科审核实施简易程序处罚的,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在规定时间内备案经审查,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准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适当的,报相关分管局长批准。重大行政处罚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局长批准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或限期改

12、正要求的,承办人制作事先告知书,报局稽查科审核同意后,送达当事人。经审查,存在问题的案件,由承办人重新调查或补充调查事先告知书送达后七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要求的,调查机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在报请局法规部门审核同意后送达当事人按时完成限期任务的,组织验收或结案因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而改变处罚内容和幅度的,重新履行审核、批准程序后,调查机构须重新制作处罚决定书,在报请局稽查科审核同意后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完毕后,结案。当事人自动履行处罚决定的,结案对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制度一、责任单

13、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牡丹江市环境监察支队。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大队长、分管支队长、支队长。二、权力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三、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的相关佐证材料(一)环境保护调查笔录。(二)环境保护现场勘验笔录。(三)录音、录像、照片等试听资料。(四)群众投诉举报材料。(五)环境监测化验报告。四、处罚程序和完成时限(一)简易程序1.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轻微的违法行为,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采用简易程序。

14、 2.简易程序按下列规定进行。(1)承办人员现场检查时,应向当事人出示本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 (2)向当事人告知其违法的事实,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并宣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复议、提起诉讼、请求行政赔偿权利。 (3)当场填写预定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4)行政处罚决定书副联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正联上签名或盖章。 (5)处罚完毕,承办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市环保局备案。(二)一般程序1.立案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关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违反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执法人员应填写立案登记表,由分管支队长、支队长审核

15、,分管局长批准后予以立案,并明确案件承办人员,专人查处。 2.调查取证承办人员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案件调查终结后,由承办人员填写环境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审批单,提出处罚依据及量罚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报分管支队长、支队长、市环境保护局稽查科审核。3.审核(1)市环境保护局稽查科对案件合法性进行审核后,报分管局长批准,重大行政处罚经局行政处罚委员会专题会议讨论决定后由局长批准,做出拟给予行政处罚决定,制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处罚的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申辩、陈述的权利;重大行政处罚还应当制发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2)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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