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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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发布广东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举报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告 粤知维201311号 【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此页】 日期:2013-9-24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举报投诉维权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0139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大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现将广东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举报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予以发布。 特此通告。 广东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2013年8月18日广东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举报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严厉打击

2、知识产权违法活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决定(粤发20124号)、省政府转发国务院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201216号)以及广东省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工作规定(试行)的要求制定。第三条 广东省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会议办公室”)负责举报奖励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广东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负责举报奖励工作的实施。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是指举报涉及侵犯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地理标志使用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3、专有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第五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向广东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举报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对知识产权案件侦破或查处起到重要作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但对案件负有侦破或查处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被侵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除外。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中心举报:(一)拨打举报投诉热线020-12330;(二)登陆广东省知识产权公共信息综合服务平台 guangdongip.gov 在线投诉;(三)发送电子邮件至guangdong12330gd.gov ;(四)投递信函或直接递交至中心;(五)能够将举报信

4、息传递至中心的其他方式。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并获得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二)有具体的举报事实;(三)属于行政执法机关的受理和管辖范围;(四)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执法机关掌握;(五)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六)举报的案件有处理结果;(七)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单位)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不提供上述信息的,视为放弃奖励。第九条 举报信息经查证属实的,由中心按照以下情况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人详细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线索和部分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相符的,给予800元的奖励;

5、(二)举报人仅提供违法行为的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信息对查处知识产权违法案件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办公会议办公室批准,对举报人的奖励金额可以不受以上奖励金额的限制。在调查举报案件过程中发现新违法行为或者新违法主体的,不再另行给予举报人奖励。第十条 举报奖励经费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项经费支出,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第十一条 经举报立案查处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案件在案件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中心负责通知举报人领举报奖金。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单位有效证明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

6、人应出具授权书、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中心向举报人支付举报奖金时,须至少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必须签名,签名后的收据由中心保存备查。第十二条 中心对举报知识产权违法行为遵循“一案一奖”的原则。两个以上的举报人举报同一违法犯罪行为的,奖励给予最先举报的举报人,举报的先后顺序以中心收到举报材料的时间为准。举报人联名举报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时的第一署名人或其委托人领取,联名举报人对奖金的分配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处理。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假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中心接收举报和实施奖励应指定专人负责,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信息,违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第十五条 举报人认为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奖励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办公会议办公室投诉。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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