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外收入的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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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外收入的涉税处理一般来说,企业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属于应税范围。但在实践中,企业实现的与日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如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出售无形资产净收益、罚没收入、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转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净收益、政府补助净收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净收益、捐赠收入、违约金 (罚金 )收入等是否应当缴纳流转税 ?营业外收入是否组成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笔者结合现行税收政策进行解析:一、营业外收入与流转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

2、纳营业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 建筑业、 金融保险业、 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 娱乐业、 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以下称应税劳务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由此可见,营业外收入是否应当纳税应当视其是否提供了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劳务,而并非是纳税人取得的所有收入都应当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营业外收入纳税情况具体如下:1、固定资产盘盈,就是指在进行固定资产盘点的时候,

3、实存数大于账存数,实物多于账面。固定资产盘盈收入即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又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即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不需要缴纳营业税。2、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属于处置不动产而取得的收益,是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当按取得的全部收入,按照营业税条例中第一条的“销售不动产”进行缴纳营业税,税率为 5%。如果处置设备等属于货物范畴的,则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增值税的征收又区分不同情况。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 个月的机器、 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在计算

4、征收增值税上: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政策规定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2009 年 1 月 1 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

5、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适用按简易办法依 4% 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4%) ,应纳税额 =销售额 4%/2。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 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 (除其他个人外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

6、产,减按 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3%) ,应纳税额 =销售额2%。3、其他个人 (仅指自然人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转营业外收入,该项收入即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也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即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不需要缴纳营业税。4、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

7、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企业债务重组中,企业即不存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又不存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所以债务重组收入即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也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即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不需要缴纳营业税。5、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一般来说,政府补助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需要缴纳营业税。但政府补助

8、是直接针对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补贴,则应当并入应税劳务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另有规定除外,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 1996 68 号 )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6、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 (即补价 )。认定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的交换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 25% 作为参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净收

9、益,对于净收益部分不需要缴纳营业税,但对于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交换的行为,如果贵企业对外交换时涉及到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换出则需要按上述规定分别按“转让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进行缴纳营业税,税率均为 5%;如果对外交换时涉及到货物或者动产的换出则按上述规定缴纳增值税。7、捐赠收入。捐赠是指没有索求地把有价值的东西给予别人。所以,对于接受捐赠的人并未向捐赠方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情节,由此而获得的各种捐赠收入,不征收营业税。8、违约金 (罚金 )收入。企业违约金收入属于非经营性偶然收入,属于营业外收入核算范畴,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10、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称价外费用, 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价外费用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税的前提必须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也就是说:收取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对象是接受应税劳务、受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一方,收取违约金的根源是因为有应税行为的发生。但对虽然收取了违约金,但并未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不征收营业税。另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与营业税一样,纳税人收取违约金并入收入征收增值税的前提必须是发生了销售货物或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没有该前提,相应收取的违约金收入也就失去了征收增值税的基础。9、罚没收入。罚没

12、收入是政府部门依法处理的罚款和没收品收入,以及依法追回的赃款和赃物变卖收入。在具体实践中,仍存在政企不分,如烟草部门执法而取得的罚没收入。一般来说,如果是与取得收入无关的罚款则不需要交纳流转税,如果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罚款还应该交纳流转税 ( 营业税、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 199569 号 )规定,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或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 公开拍卖。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二、营业外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

13、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而收入总额是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列举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由此可见,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是不区分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中的“其他收入”就属于会计核算中的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

14、入中是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应视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范围。属于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是记入营业外收入的,这些部分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余的营业外收入一律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拨款即财政性资金属于不征税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8151 号)将财政性资金定义为: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可以这么认为,税法上所特指的财政拨款只是财政资金的一种表现形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财政性资金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国家投资的财政拨款 ;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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