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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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管理制度(一) 财务管理办法2007 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 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沧投总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本部、直属公司、联营控股公司以下简称 各单位;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 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企业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 益;第四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认真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加强现金、银 行存款的重要单据、印鉴的管理,及时做好对财物的转移、毁损等原始记录; 各项财物的进出消耗都应当做到

2、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完善各种定额,定期或不 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第五条 各单位在会计核算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会计核算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般原则,符合具体会计准则和企业 会计制度及总公司有关规定要求;二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 ,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 状况、经营情况和现金流量;三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 ,不得随意变更 ;如有必要变更 , 应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报总公司财务部批准后方可变更 ,并在会计报表附注 中予以说明;四会计核算应当及时,不得提前或延后;应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及相关统计 资料;五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第二章 机构与人

3、员第六条 投总实行财务人员统派统管办法;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对与总公 司本部合署办公的单位,在总公司财务部设业务核算组,进行相关单位的财务 管理和会计核算; 对在本部以外经营的单位 ,派出财务组实行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总公司、各直属公司的财务人员和联营控股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的人事、 工资福利等关系统一由总公司管理,编制列入财务部;财务部会同人劳部研究 并报总公司确定财务人员的岗位设置和职级 ,并定期组织对财务人员进行考 核、任免、调动和奖惩;第七条 从事财务会计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八条 总公司统派的财务人员由财务部负责日常管理 ;财务人员的调 配使用,根据各单位的业务需要

4、由财务部按上岗条件,会商人劳部并报总公司 领导同意后调配;联营控股公司非统派财务人员的聘用报财务部备案;第九条 统管财务人员的个人利益原则上与所服务单位的效益脱钩 ,其 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费用由总公司发给,其在所服务单位因公发生的交 通费、差旅费、节假日等值班补贴等,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支付;第十条 为准确反映各单位经营成果 ,各单位应合理承担财务人员用工 成本;财务部根据各单位财务核算工作量的大小,每半年将财务人员经费分摊 到各单位,其分摊标准一年一定;具体分摊办法由财务部提出报总公司批准后 执行;第十一条 各单位核算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接受有 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

5、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 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调度第十二条 各单位的资金除国家或总公司投入注册资本和各年盈余公 积外,还可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或发行公司债券等办法筹措;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经营业务发展情况编制年度、季度资金计划 , 年度计划应于年度开始前六十日报送总公司财务部;第十四条 总公司财务部根据各单位资金计划和全系统全年经营计划 , 编制全系统资金计划,及时、合理、有效地筹集资金,努力保证各项建设和经 营资金的需要;第十五条 各单位均有为管委会和本系统融资的责任 ,总公司可在系统 内部统筹调剂资金,各单位应执

6、行总公司的资金调度;第十六条 各单位间的融通资金,应报总公司批准,相互融通拆借的资金 原则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收付利息,利息按季结算或利随本清;第十七条 各单位向金融机构办理抵押贷款 ,须报总公司财务部审核后 报总公司负责人批准;未经批准严禁各单位以土地使用权或其他有形资产对 外抵押担保;各单位原则上不得为非关联企业或个人提供担保,个别确需担保 的应事先报总公司批准,并向被担保方收取一定比例的担保费,风险较大的贷 款还应由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第十八条 各业务核算组应做好融资、担保情况的统计 ,每月融资、对 外担保情况应于月终二日内报送财务部,以便总公司按月监控、分析、汇总; 各业务核算组应按

7、总公司规定及时上报资金周报;第十九条 各单位流动资金负债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公司长期 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生产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 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公司所有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关的,在 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 ,计入购建资 产的价值;各单位为代建工程垫资应计利息支出发生的应向管委会计收的利息 ,计 入代建工程项目成本;第四章 资金使用第二十条 各单位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以下原则:一不准擅自改变原定用途;二不准帐外保留资金;三不准套取资金;四不准对外拆出资金;五严禁公款私用、私存;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除备用金和零星开支

8、外,各类用款均实行事先申请,事后审核报销办法;即:用款部门应填写“用款申请表”,财务部审核,按审批 权限审批后,取得现金或银行结算单据,款项用毕将有关发票、收据等单据送 财务部审核,报销结帐;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购置应事先由使用单位、部门提出申请 ,尽可能 在系统内调配; 需购买的,按投总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规定实施对外采购 ;财务 部门按规定审核有关批准手续、合同、单据后,方可付款;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外投资、合作项目应事前进行效益分析、可行性 分析,遵守总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 ,并履行规定的报批手续 ,方可使用资 金;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工程款,分为工程欠款和工程进度款,工程欠款 是指已经

9、办理竣工决算而尚未支付的工程款项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合 同规定需要支付的款项称为工程进度款;一工程进度款和工程欠款的支付由工程部分列自营项目和代建项目提 出用款计划,财务部和分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各单位总经理批准后付款; 各类工程的欠款和进度款应按管委会主管部门或公司确认的工程合同条件 掌握支付;二各单位进行代建工程应经管委会及其主管部门书面同意 ,为此而垫付 的工程资金和融资费用每季终了三天内按项目报送总公司财务部 ;由总公司 统一向管委会财政局清算;融资费用是指公司为管委会融资发生的费用,包括评估费、担保费、公 证费、咨询费等,不包括利息;三各单位工程部应建立工程项目台帐进行分项管

10、理 ,财务部应定期与工 程部进行核对;四代建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工程交接手续 ,并将代建工程的工程 价款结算帐单提交给委托单位,双方在帐务上进行结转;第二十五条 所有人员一律不准因私向公司借用备用金 ,因公需预先借 用备用金的,应按有关程序经审批后借用,用后应及时办理报支手续,并收回余 款;第五章 收入与成本的确认第二十六条 收入是指各单位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工程施工等活动 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各单位应根 据收入的性质,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合理确认和计量各项收入与相应的成 本;一商品销售,以公司开据销售发票,并取得收取货款的法定权利,并根据销 售合

11、同确认:商品的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买方;企业没有保 留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 关的收入成本能可靠地计量,作为收入实现的标志;其相应成本以进货成本包 括到岸前运杂费,按加权平均法结转到销售成本中;二建造合同,在资产负债表日及工程完工之日按完工百分比法以累计实 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比例确定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 ;当合同 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应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三房产销售,以公司开据房产销售发票,并办好按揭手续或收到货款,作为 收入实现的标志;其相应成本以已销售面积按项目预算成本进行预转,当实际 成本与预算成本差异较

12、大时,要适时以实际成本调整预算成本,确保预转成本 符合实际情况,项目完工后以实际成本作为最终成本;四劳务收入,以完成劳务开据发票,并收到款项,作为收入实现的标志;其 相应成本以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采用直接配比的办法结转;五其它业务的收入与成本,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办理;第二十七条 存货成本按实际成本计算 ,存货计价根据存货类别分别采 用加权平均法或具体辨认法;第六章 经营管理费用的开支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各项费用支出必须遵守国家和总公司统一规定和 开支标准;第二十九条 工资标准含绩效工资由总公司人劳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制度和总公司有关制度规定,报总公司办公会审批,按月发放工资;各单位的奖 金发放,根

13、据总公司规定的考核办法及确定的数额控制掌握实施;第三十条 有关成本费用按如下办法核算:一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 ;凡支出的效益仅及本年度的,应当作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的,应当作为资本性 支出;二跨期费用按受益期摊销或预提;三各项外币业务外币金额按发生时的当月一日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金额;企业发生的汇兑净损益,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生产经营期间发 生的,计入财务费用;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为代建 工程发生的,计入代建工程项目成本;每月月末按月末外汇牌价调整各外币货币性资产的帐面折合人民币金 额,由此发生的折算损益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四无形

14、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成本按实际成本计算 ,并在其有效使用期 或受益期内平均摊销,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项目;其中开办费列入“长期待摊 费用”,在企业投产经营当月一次计入当月损益;五固定资产原值按历史成本计价,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折旧;各类固定资 产残值统一按原值的3%计算,折旧年限统一规定如下:类别折旧年限房屋30建筑物15运输设备6电子设备5家俱5其他设备5注:储运公司营运车辆折旧办法另定;第三十一条 行政经费支出和因公借款采购、差旅费等审批权限: 一行政费用和差旅费借款审批权限规定如下:总额 2000 元以下,由财务部经理审批;总额 2000 至1万元,由分管副总经理审批;总额 1 万元以上,由

15、总经理审批;除总公司外,各单位行政经费和因公借款的支出由各单位总经理审批; 差旅费借款一般要求出差返回五天内报销 ,在上一次差旅费借款未报销 结帐前,原则上不予再次借款;二差旅费报销标准规定如下:1、交通费:部门副经理以上人员含副经理出差可以乘坐飞机普通舱; 一 般员工出差可乘坐火车硬卧、长途大巴等 ,需要乘坐飞机应事先报总经理批 准;2、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实行限额报销的办法,住勤补贴实行包干的办法, 具体标准如下:项目职 务省内外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珠海、汕头市内交通费兀/日总公司领导实报实报部门经理以下人员5070住宿费元/日总公司领导实报实报部门经理150250其余人员100150住勤补贴元/日60803、随同领导出差,按领导的开支标准执行;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批准后办理;三工作人员到外地参加有关会议、培训、学习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住宿费按实报销;一个月以内住勤补贴按 50%发给,超过一个月的住勤补贴 每天补贴 20 元;四出国含港澳台地区的差旅费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五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探亲等差旅费报销参照92 闽财事字第 067 号文 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六招待费开支,实行预算定额控制办法,各单位、部门按合理节俭原则在 预算定额内掌握开支;具体定额及管理办法另行制订;七低值易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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