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应急处理总体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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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XX信息系统应急处理总体预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处理XXXXXX信息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紧急情况的能力,保障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稳定运行,确保相关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市局的要求制定本预案。第二条 按照紧急情况出现造成系统停顿时间,将系统故障级别划分为AIII(一般级)、AII(严重级)、AI(极其严重级),并根据不同情况相应采取不同措施进行信息系统应急处理。AIII(一般级):在正常上班时段信息系统发生可能停顿半天以内的故障;或在其它时间发生可能停顿一天以内的故障; AII(严重级):在正常上班时段业务处理高峰期,全局信息系统发生可

2、能停顿半天以上、一天以内的故障;或在其它时间发生可能停顿一天以上、二天以内的故障;AI(极其严重级):在正常上班期内各科室业务处理高峰期,全局网络发生可能停顿二天以上的故障;或在其它时间发生全局信息系统可能停顿三天以上的故障。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劳动保障所有信息系统,如东软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机关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第二章 组织体系和工作职责第四条 局信息系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局信息系统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指挥和统筹部署,决定全局信息系统应急处理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局信息系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局信息系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负责信息系统应急工

3、作的组织实施、业务协调和发布信息系统应急指令,发布信息系统应急故障级别、决策处理方案、协调应急办各小组的工作。第六条 应急办由相关单位组成,下设业务组、技术组、保障组,负责信息系统应急方案的具体实施和指导。(一)业务组职责:负责在紧急情况下的业务协调,研究确定各类业务问题的应对办法和解决方案。(二)技术组职责:判断系统故障级别,根据故障级别实施相应的信息系统应急技术措施,对故障进行技术定位和实施修复。(三)保障组职责:在紧急停电的情况下,保证局机关紧急业务的正常运行,如供电线路停电,应在及时启用UPS设备恢复对服务器供电;负责协助各业务科室接收和报送信息;负责对在发生火灾、水淹、自然灾害类突发

4、事件以及由此诱发的各种次生及衍生性灾害等可能影响系统运行的突发事件进行信息系统应急处置工作,保障系统恢复正常运行。第三章 运行机制第七条 信息系统应急工作领导机构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预测预警系统,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八条 紧急情况或故障发生时,各维护监控相关单位和人员、其他各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和人员或局信息系统监控、运行维护人员发现后,应及时上报局运行维护监控联系人。局运行维护监控联系人必须马上通知市应急办技术组人员,技术组人员马上组织寻找故障点,在短时间内(一般要在半小时以内)依据故障情形和修复时间进行初步判别,确定故障分类级别

5、,并由故障所在技术项目组负责人报告应急办负责人,信息系统应急处理工作启动。第九条 根据不同的故障分类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信息系统应急处理。故障处理过程中,必要时应急办根据需要及时调整故障级别。 AIII(一般级):应急办主管副主任组织开展信息系统应急处理工作,并通报应急办其他相关副主任。 AII(严重级):应急办主管副主任向市应急办主任报告故障情况。应急办主任召集应急办各小组开展信息系统应急处理工作。 AI(极其严重级):市应急办主管副主任向市应急办主任报告故障情况。应急办主任召集市应急办各小组开展信息系统应急处理工作,听取建议以及解决故障的意见。第十条 故障所在技术项目组负责人负责具体组织

6、故障的处理,以及处理过程中与其他项目组的协调,并随时向应急办主管副主任报告。第十一条 确定为严重级以上故障级别的,经应急办主任或授权副主任同意后,应急办向信息系统应急工作领导机构发出应急指令。第十二条 信息系统应急工作领导机构按照应急办指令进行处理操作,协助各业务股室处理紧急业务、信息报送。 第十三条 故障排除后,应急办向信息系统应急工作领导机构发出故障解除、系统恢复正常运行通知。第十四条 系统恢复运行后,相关操作人员应尽快通知各业务科室,并对在故障发生前半小时内所进行过的业务操作进行检查,认真核对业务数据是否正确或有无丢失,不正确或有丢失的应马上更正或补录,确保数据的正确和完整。第十五条 相

7、关单位和部门必须总结和分析故障发生原因,排除隐患,提出改进措施,避免再次发生同样故障,并向应急办报告。第四章 报告与发布第十六条 信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信息系统运行的日常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发生突发事件或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信息,必须立即按规定程序报告。第十七条 信息系统应急工作领导机构对采取信息系统应急措施后出现的各种问题,要及时向应急办反映,由应急办负责研究解决,并统一进行解释和发出指令。第十八条 遇重大应急事项,应急办要及时向信息系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第五章 附 则第十九条 应急办业务组、技术组、保障组分别制定和修订与其相关各环节的专项信息系统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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