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理论的兴起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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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杨圣明 刘力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 中央党校经济学部一、关于服务贸易的概念西方学者对服务贸易概念的探讨是从“服务”本身的概念开始的。早在1977年,霍尔(T.PHill) 提出了为理论界所公认的服务概念。霍尔指出:“服务是指人或隶属于一定经济单位的物在 事先合意的前提下由于其他经济单位的活动所发生的变化。 服务的生产和消费同时进 行,即消费者单位的变化和生产者单位的变化同时发生,这种变化是同一的。服务一旦生产 出来必须由消费者获得而不能储存,这与其物理特性无关,而只是逻辑上的不可能。”80 年代中期,巴格瓦蒂(J.N.Bhagwatti)( 1984年)及桑普森(GSampson)和斯内普(R.S

2、nape )(1985 年)相继扩展了霍尔的“服务”概念,他们把服务区分为两类:一类为需要物理上接 近的服务,另一类为不需要物理上接近的服务。以此为基础,巴格瓦蒂将服务贸易的方式分 为 4 种:(1)消费者和生产者都不移动的服务贸易;(2 )消费者移动到生产者所在国进行 的服务贸易;(3)生产者移动到消费者所在国进行服务贸易;(4)消费者和生产者移动到第 三国进行的服务贸易。桑普森和斯内普对服务贸易的分类同巴格瓦蒂基本相同,只是把服务 消费者换成服务接收者,并且它既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物。与此相类似, 1987 年,格鲁伯(H.GGrubel)则直接把服务贸易定义为人或物的国际流动。 上述服务贸

3、易的定义抓住了服务贸易的特征,即服务和贸易者的不可分,可以把服务贸易同 传统的货物贸易清楚地区别开来。但是,关于服务贸易的定义,仅仅探讨至此是不够的,因 为它存在明显的缺陷,即无法把服务贸易同生产要素的国际流动区分开。为了克服这一缺陷, 巴格瓦蒂等人把生产要素的国际流动区分为暂时流动和永久流动,认为生产要素在国际间的 暂时流动为服务贸易,而生产要素的永久流动则不属于服务贸易资本在国际间的永久流动 是国际直接投资,人力在国际间的永久流动则是国际移民。 中国的学者探讨服务贸易是从 90 年代开始的。最早的代表者可能是汪尧田、周汉民教授。 他们就服务贸易的概念曾经明确指出:“国际服务贸易在概念上有广

4、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 国际服务贸易是无形的,是指发生在国家之间的符合于严格服务定义的直接服务输出与输入 活动。而广义的国际服务贸易既包括有形的劳动力的输出输入,也包括无形的提供者与使用 者在没有实体接触的情况下的交易活动,如卫星传送与传播、专利技术贸易等”。 服务贸易的概念不仅仅是学者们专门讨论的理论问题,而且是一个实践性和政策性很强的问 题。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过程中,服务贸易的概念一直是各国争论的焦点之一。在 谈判的初期,发展中国家坚持认为服务贸易仅仅指越境服务贸易,即不涉及消费者和生产者 物理接近才能发生的服务贸易。发展中国家之所以持这种观点,主要是由于发展中国家在服 务贸易尤其是

5、资本和技术密集型服务贸易上处于劣势地位,担心如果服务贸易的范围过宽会 增加本国贸易自由化的负担,给国内经济和政治造成不利影响。发展中国家的观点把服务贸 易的定义过窄,明显不符合服务贸易的现实,因此遭到了发达国家的反对。发达国家出于扩 大本国在服务贸易尤其是资本和技术密集型服务贸易上的绝对优势的目的,强烈要求把涉及 生产要素流动的服务贸易也包括在内,甚至把服务业的国际直接投资包括在服务贸易之内。 双方的观点严重对立,长期相持不下。为了打破僵局,印度曾经提出定义国际服务贸易的4 个标准,即服务和支付的过境流动;目的的具体性;交易的不连续性;有限的服务时间。1988 年的蒙特利尔会议接受了印度的意见

6、,既肯定服务贸易包括生产要素的国际流动,但同时又 明确规定,只有生产要素的流动在“目 的明确、交易不连续和持续时间有限”的前提下,才能视为服务贸易。这就明确把国际直接 投资和移民排除在服务贸易的范畴之外。最终,乌拉圭回合协议把服务贸易定义为:“(1 ) 从一缔约方境内向任何其他缔约方境内提供服务;( 2 )在一缔约方境内向任何其他缔约方 消费者提供服务;(3 )一缔约方在其他任何缔约方境内通过提供服务的商业存在而提供服 务;(4 )一缔约方的自然人在其他任何缔约方境内提供服务。”显然,这一定义是和巴格瓦 蒂等学者的观点是完全一致的。二、国际贸易原理对于服务贸易的适用性 作为新兴的国际贸易方式,

7、服务贸易的发生、方向和得失是否适用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国 外学术界对此存在不同的看法,从而成为国外学术界研究的重要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国际贸易原理不适用于服务贸易。R迪克(R.Dick )和日迪克(H.Dicke ) 是最早尝试运用国际贸易原理来解释服务贸易模式的学者。 1979 年,他们在一篇论文中运 用“显示性比较优势法(RCA ) ”来验证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的现实格局是否遵循比较优势 原理。他们对 18 个经合组织国家的资料进行了跨部门回归分析,其结果是,没有证据表明 比较优势在服务贸易模式的决定中发挥了作用。尽管这一结果可以部分归因于非关税壁垒的 存在,但他们仍然坚持当时流行的观点,即

8、“如果不考虑贸易扭曲,要素禀赋在服务贸易中 没有重要的影响。”美国经济学家菲克特库迪(GFeketekuty)认为,服务同商品相比具有许 多不同的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国际贸易原理不适用于服务贸易。服务贸易的这些特点包括:(1 )服务贸易是劳动活动和货币的交换,不是物品和货币的交换;(2)服务的生产和消费 同时发生, 不能储存;(3)服务贸易在各国海关进出口和国际收支表上没有体现。桑普森(GSampson)和斯内普(R.Snape)认为,由于以生产要素不能在国际间流动为基本前提, 因此,传统的要素禀赋理论不足以解释国际服务贸易。 另一种观点则相反,它认为国际贸易原理完全适用于服务贸易,没有必要把

9、服务贸易同一般 国际贸易区别开来。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很多。例如,1981年,萨皮尔(A.Sapir)独立或者 和卢兹(E.Lutz )合作曾经进行了一系列著名的服务贸易的实证研究,其主要结论是:“传 统贸易理论不仅适用于货物贸易,也适用服务贸易,要素禀赋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模式的 决定上都具有重要作用。”1986年,拉尔(S.Lall)通过对发展中国家的实证研究,也得出 了相似的结论。美国著名国际经济学家理查德库伯(Ricard Kumpe)坚持认为:“作为一个 简单的思想,比较优势论是普遍有效的, 对传统比较优势论的依赖是基于一个简单的命 题每个团体所专注的共同利益正是自身效率更高的那项活动所

10、带来的。这个命题总是有 效的,试图解释各个团体所拥有的比较优势结构的不同理论确实存在,但是其中一些甚至全 部都是错误的。正如存在于商品生产中那样,比较优势也存在于服务业中。 ” 第三种观点介于前两种观点之间,它既肯定国际贸易的基本原理对于服务贸易的适用性,同 时也承认具体理论在解释服务贸易上的缺陷,主张在利用国际贸易理论来解释服务贸易时, 必须对传统理论进行若干修正。1984年,迪尔多夫(A.Deardorf)先是分析了国际贸易理论 用于服务贸易的局限性,认为至少有三个特征可能会导致比较优势理论失灵:(1)一些服务 的需求仅仅是货物贸易的派生需求,不存在贸易前价格;(2)许多服务涉及要素流动;

11、(3) 某些要素服务可以由国外提供。他通过分析指出,前两点不影响比较优势理论在服务贸易中 的运用,但第三个特征会导致比较优势原则不成立。然后,他运用标准的赫克歇尔俄林模 型,通过改变其中的个别约束条件,率先成功地解释了国际服务贸易是如何遵循比较优势原 则的。1988年,塔克(K.Tucker)和森德伯格(M.Sundberg)指出,传统国际贸易理论适用 于分析服务贸易,但也存在下述局限性:(1 )要素禀赋理论是从供给的角度来分析国际贸 易,而国际服务贸易在许多情况下主要受到需求条件而不是生产成本的影响;(2)商品和服 务在研究与开发、 广告等方面的效用上存在着差别,这将导致服务的出口同国内市场

12、不同 的需求特征;(3 )许多服务往往作为中间投入出现在生产过程中,在生产的不同阶段会出 现两个不同的生产函数;(4 )服务贸易受市场结构和政府管制的影响比货物贸易要大得多。 他们主张,为克服上述缺陷,在运用国际贸易原理来分析服务贸易时,需要更多地关注相关 的市场结构和需求特征。1990年,伯格斯(D.F.Burgess)指出,国际贸易理论是可以用来 解释服务贸易的。如果把标准的赫克歇尔一俄林一萨缪尔森(H-OS )模型做简单修正, 就可以得到解释服务贸易的一般模型。总的来说,第三种观点得到了国外学术界较多的认可。国际学术界比较一致的看法是,服务 贸易作为国际贸易的一种形式,国际贸易理论是可以

13、适用的。但是,由于服务贸易具有许多 货物贸易所不具备的特征,在运用以后者为实践基础的传统国际贸易理论来解释前者时,必 须对之进行适当的修正。三、国际服务贸易的决定:原因、格局和得失80 年代以来,许多坚持传统国际贸易理论可以运用于服务贸易观点的学者,不断尝试运用 标准的国际贸易理论或修正的国际贸易理论来探讨服务贸易的决定问题。其研究内容包括规 范分析和实证分析两个方面,前者是运用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来探讨服务贸易发生的原因、 方向和利益得失,后者则通过对现实国际服务贸易资料的研究,分析国际贸易格局的发展变 化,并对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进行验证。1服务贸易决定的规范分析。在规范分析方面,贡献较大的学

14、者有迪尔多夫、李安(C.Ryan)、 达杰克(S.Djajic)、琼斯(R.W. Jones)、卢安(F.Ruane)、基尔兹克斯基(H.Kierzkowski)、 马库森(J.R.Markusen)、密尔文(J.R.Melvin)、伯格斯等。国外学者对于服务贸易的规范分析首先表现在对于传统贸易模型的应用上。 1985 年,迪尔 多夫率先运用赫克歇尔俄林模型,建立了一个“一种商品、一种服务”的模型来探讨服务贸 易的比较优势。他的分析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同商品贸易互补的服务贸易;(2)要素服 务贸易;(3)没有物理运动的要素服务贸易。其主要贡献在于,通过自己的研究证明:如果 给定某些条件,国

15、际贸易理论完全可以用来分析国际服务贸易。 1987 年,李安运用李嘉图 模型分析了运输服务贸易所产生的影响。其结论是,运输服务的自由贸易可以大大增加贸易 双方的福利,各国应该取消对运输服务贸易的限制,减少导致运输成本上升的各种税收。1989 年,达杰克和基尔兹克斯基运用赫克歇尔俄林模型来说明维修服务贸易对于耐用消费品贸 易的影响。他们认为,服务贸易的数量和方向不仅由国家之间的要素禀赋决定,而且也决定 于服务是否可以贸易。 1989 年,密尔文运用赫克歇尔俄林模型来分析要素服务贸易。其 结论是,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一样可以导致均衡,但要素密集度的效应要大得多。对要素征 税同样会影响贸易要素和非贸易

16、要素的比价,影响贸易格局。 1990 年,伯格斯运用修正过 的赫克歇尔一俄林一萨缪尔森(HOS)模型,探讨了服务贸易、服务技术出口对于服务 贸易的双方的影响。他指出,服务贸易自由化和服务技术的出口一般会改善出口国的贸易条 件,提高出口国的经济福利水平。现代国际贸易理论的一个基本特征是,突破传统理论关于完全竞争和规模报酬不变的不现实 的假定,探讨在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条件下国际贸易的决定问题。国外服务贸易的研究自 然也必须摆脱传统教条的束缚,探讨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条件下服务贸易模式是如何决定 的。在这方面,比较突出的学者有马库森、基尔兹克斯基和琼斯等。 1986 年,马库森以生 产者服务贸易为例分析了规模经济对于服务贸易的影响。他指出,在服务贸易中,由于规模 经济的作用,首先进入服务产业的厂商成本较低,可以阻止后来者的进入,导致其福利水平 的下降,尤其是使小国的福利损失严重。因此,政府应该给予生产者以生产补贴和无代价的 公共投入,以使福利最大化。 1987 年,基尔兹克斯基运用寡头垄断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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