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拆”行为之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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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误拆”行为之法律分析近年来,强制拆除房屋的事件有增无减,其中不乏“误拆”或“误碰式”强拆的出现,成为了违法强拆的新招式。今天将通过对“误拆”行为的细究,将“误拆”行为加以辨别,以便被征收人正确、及时地选择救济途径。什么是“误拆”所谓“误碰式” 强拆,就是拆除已经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 A 的房屋时,将紧邻 A 的、尚未签订补偿协议的 B 被征收人的房屋一并拆除或者“碰塌”。也就是以操作失误为借口, 行非法强拆之实。而公民的房屋一旦被拆除, 公民与拆迁方就处在一个不平等的天平上,面对“误拆”的房子,拆迁方赔不赔、赔多少,话语权完全转移到了拆迁方。“误碰式”强拆盛行的原因随着法治建设推进, 各项

2、法律制度完善, 公众法律意识增强, 过去短平快式的暴力强拆违法成本大大增加。根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违反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而且多数情况下, 违法强拆是公开强制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 征收人容易暴露真实身份,容易被收集固定违法强拆证据,难以逃避法律制裁。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 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由此可知,被征收人

3、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是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必须具有被诉的行政行为。“误碰式”强拆的本质我们无法回避一个事实, 那就是绝大多数误拆或 “误碰式” 拆除行为背后有着征收机关的授意或默许, 因此,如何对此类行为性质认定, 成为解决该类纠纷的症结所在。在误拆、 “误碰式” 拆迁案例中, 被征收人往往难以取得确凿证据证明负责征收的行政机关直接实施或者授意征收公司对房屋进行非法拆除, 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根据现场提取的证据, 只能确认房屋的毁坏是被拆除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拆除附近的房屋时失误操作所致, 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行政机关强拆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时,往往会被人民法院以被诉行为不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驳回。被征收人遭受损害的合法权益,也只能转由民事诉讼等途径予以解决。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误碰式”强拆中,虽然难以有直接证据来证明 “误碰式”强拆是行政机关所为,但从证据学角度而言,间接证据若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能够证明“误碰式”拆除是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责任人员依法仍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误拆”也好,强拆也罢,未经法定程序就拆房,是对司法的亵渎,必须依法惩处。只有斩断违法强拆或“误拆”之手,公民的合法权益才能受到保护,法律的尊严才能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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