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关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义务教育实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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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关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义务教育实施办凉山彝族自治州义务教育实施方法(1988年9月23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28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2022年2月8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2022年7月24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各民族人民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凉山彝族自治州的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凉山

2、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住宿费,免费提供教科书。严禁乱收费。自治州依据国家规定,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开展。第三条义务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开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根底。第四条自治州境内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

3、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五条自治州优先开展民族教育,采取开展民族寄宿制教育、实行双语教学等适合民族地区实际的特殊措施,保障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自治州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贫困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治州组织和鼓励州内外经济兴旺地区支援州内经济欠兴旺的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第六条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实施方法的行为提出检举或者控告。第七条自治州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奉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学生第八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

4、推迟到七周岁。凡于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年满六周岁的儿童,经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可以入学,学校不得拒收或者另外收费。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九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招生入学的依据。县(市)人民政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

5、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自治州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相应政策措施,对自治州内的少数民族女儿童及少年,孤、残儿童及少年,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农村留守儿童和现役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第十条自治州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并实施控辍保学工作机制,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保证其完成义务教育。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催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催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不得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国家有关

6、规定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二条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生守那么和行为标准,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行为习惯和健康心理;(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遵守所在学校的管理制度。第三章学校第十三条学校的设立、停办、撤销或者合并,应当履行报批手续。小学和农村初级中等学校,由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初级中等学校由县(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条县(市)人民政

7、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情况等因素,按照国家和自治州有关规定,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把实施义务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开展的总体规划,科学制定、调整并实施学校设置规划。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城市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第十五条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在运动场地、艺体设备、教学仪器、图书、现代教育技术设备设施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条件,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学校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根本建设程序进行,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程和标准,

8、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平安。学校工程建设工程纳入当地规划建设行政部门监管。严格执行无障碍设计标准。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与义务教育相应的体育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环保手续。在已建的工业工程卫生防护距离内,禁止规划和修建学校。在学校周边新建工业工程,应当符合学校建设卫生防护距离和环保要求。第十七条自治州内30万人口以上县(市)应当设立特殊教育学校或者特殊教育中心,其余县应当设立特殊教育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无障碍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

9、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第十八条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儿童、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进行义务教育,由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由学生所在县(市)人民政府予以保障。第十九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促进学校均衡开展,缩小学校办学条件的差距。加强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的建设,推进村级小学标准化建设,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享受公平、均等的义务教育。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10、。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学生乱收费用,不得将捐资助学与学生入学挂钩。第二十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平安保障。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对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履行学校平安工作职责进行检查、催促、指导。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所辖学校的平安工作负责,定期对学校校舍平安进行检查,开展平安评估,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应当及时予以维修、改造。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平安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机制,应

11、当对学生和教职工进行珍爱生命的教育,开展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其他平安方面的教育和避险方法的培训。加强管理,落实责任,及时开展平安隐患排查治理,积极有效地预防平安事故。学校加强卫生工作和食品平安工作,加强疾病预防和控制,保证食品平安,保障教师、学生的身体健康。第二十二条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成心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患传染性疾病未治愈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侵犯学校、教师和学生正当权益;不得侵占、破坏学校校舍、场地和教学设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阻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学校不

12、得组织学生参加非公益性演出和非公益性庆典活动。学校的校舍、场地和教学设施不得移作他用;未经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出租。第二十四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第二十五条学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学校管理制度,制定学生行为标准。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予以批评教育、处分,但不得违背学生及其监护人意愿责令学生转学、退学,不得开除学生或者变相开除学生。第四章教师第二十六条教师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标准。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第二

13、十七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市)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教师的医疗享受当地公务员同等的待遇。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和遥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第二十八条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自治州执行国家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制度。教师资格的认定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开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保护学生平安,不

14、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第三十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培训工作,采取措施开展教师教育。初级中学教师培训教育主要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小学教师培训教育主要由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均衡配置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薄弱学校的教师队伍建设。第三十一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合理配置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自治州、县(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省编制部门核定的学校教职工编制数

15、分配到学校。任何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不得挤占挪用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第三十二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市)人民政府采取特殊措施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区、遥远山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在单位有空编时,择优录用支教人员、特岗教师、志愿者充实教师队伍,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第五章教育教学第三十三条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开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开展。学校和教师按照国家课程标准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到达国家规定的根本质量要求。鼓励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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