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执法委托(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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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卫生行政执法委托书委托单位:通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向东; 职务:主任。地址:通辽市科尔沁区建国路11号(通辽市卫生大厦)。受委托单位:通辽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地址:通辽市科尔沁区建国路11号(通辽市卫生大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通辽市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领导研究决定,现将部分卫生法律、法规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依法委托通辽市生局卫生监督所行使卫生行政执法权利。具体内容如下:一、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2、、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依照该法制定的法规、规章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依照该法制定的法规、规章6、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10、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1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1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3、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以及依照该条例制定的管理办法15、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16、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17、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18、消毒管理办法19、其它有关的卫生行政

3、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二、执法区域范围通辽市辖区内。三、执法工作内容1、负责辖区内上述卫生行政法律规范管理相对人的日常性卫生监督。2、依照上述卫生行政法律规范负责辖区内卫生行政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3、依法对辖区内的公共场所、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场所、消毒产品生产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进行卫生许可审核和发放卫生许可证。4、履行卫生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并承担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初审工作。5、履行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卫生监督职责。四、工作要求(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2、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

4、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5、委托单位及时为受托单位行使执法职能时使用的执法文书加盖公章。(二)受委托单位责任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代为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3、受

5、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7、对于辖区内的重大卫生案件要及时向委托单位报告。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9、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五、委托期限从 2015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一份送通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受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年 月日 年月日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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