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诉讼管辖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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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商务诉讼管辖的法律风险【要点提示】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 或者法人的营业地法院管辖;对于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 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中的一个地 点的法院管辖。这种以地域因素为要件来确定管辖权的方式要求地域的稳定和可 知。但是,电子商务载体的网络所具有的开放、多元、快捷的特征使得一切的确 定因素都变得不确定。第一,网络的开放性使得任何人几乎不经任何审查就可以获得交易资格没进 入交易当中,交易双方如果可以不经过事先声明,几乎

2、不知道对方是谁;住在那, 更不用说进一步获得对对方的公司组织、信誉度等信息了。第二,现代高技术带来的网络的方便性是使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可以快 速接入网络从事交易活动,用几台笔记本电脑就可以建立一个移动的电子交易 场,并不需要一个传统规则常用以确定管辖权的固定稳定的营业场所。第三、网络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快捷的交流平台,交易双方无须旅途劳顿就可 以与相距万里之遥的人进行交易,使传统的谈判缔约方式成为了历史,也使缔约 地这一概念难以在电子商务中适用。第四、网络的虚拟甚至在一些交易中体现为交易物品商务虚拟性,使得所谓 的物品存放在何处、在何处交付了物品等根本无从谈起。【相关案例】原告A集团提出:被告

3、B公司的主页侵犯了原告的主页的著作权,诉请北京 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B公司就本案的司法管辖权提出了管 辖权异议,由于其“住所地在四川省宜宾市,非北京市海淀区,而人集团也未向 B公司提供可证明其诉称的”侵犯行为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内的证据,因此认 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司法管辖权,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四川省宣 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其是被告进一步指出,”本案是因互联网网页著作权 而提起的诉讼,而互联网不同于传统的传播媒体并具有其本身的特点,我国以往 有关侵权诉讼案件司法管辖权的法律规定的是否用于此类案件,目前尚无明确的 法律规定。“被告的这一质疑显然使得法院不得不面对

4、网络诉讼纠纷管辖权这一 问题。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驳回了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主要有三点:第一: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通过主机解除该主页的内容,必须经过设 置在A集团住所地的服务器以及硬盘,鉴于A集团给予其主页被复制侵权这一理 由提起诉讼,因此本区应视为侵权行为实施地。第二,A集团不但诉称B公司复制器主页这一特定的行为,而且还诉称该行 为的直接后果是B公司的主页为访问者所接触。鉴于我国目前的联网主机和用户 集中分布于本区等一些特定的地区,本区应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三,B公司在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同时,并未举证证明A集团的主页内容是 瞬间存在或者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案例评析】从法院的这个裁定中,

5、我们可以发现:首先,法院将传统的法律规定直接适 用于网络空间,并没有试图去探讨在网络空间中直接适用传统法律是否适当,也 就是说并没有对于被告的质疑作出回答。其次,法院对于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 结果发生地的解释体现了法院对网络特点的认识,以及使得本院享有司法管辖 权、扩大司法管辖权的努力,是一种法律解释的技巧。【风险提示】目前,在电子商务环境中,传统的管辖权确定规章正受到冲击。当事人住所 地、营业地或者户籍地的不确定及其与电子商务活动的联系细化,合同缔结地的 飘渺,虚拟物的出现挑战物之所在地的规则,合同履行地的难以确定,这些都使 得电子商务法律行为与那些传的管辖基础失去了联系,管辖权也属于难以捉

6、摸的 情况,在司法实践当中,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引起电子商务企业的注意:1、司法实践中并没有严格区分传统商务合同与电子商务合同我国法院在处理电子商务合同纠纷时,并没有特别地将其与传统商务合同纠 纷的处理区别开来,对于管辖权的确定还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 管辖。首先这种做法是非常落后的,这也是一种无奈之举,它抹杀了地电子商务 领域下的消费合同纠纷的特殊性,不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其次在地域较远的电 子商务交易合同纠纷中,虽然电子商务带来了交易的便利性,但是依据传统的管 辖权规则,一旦发生纠纷,电子商务企业可能会在繁重的诉讼负担面前望而止步, 而放弃跨地诉讼,其合法权利也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7、2、目前大多数电子商务管辖权通过格式合同来确定,带来了一定的倾向 性电子商务合同中一般都含有管辖权条款,而这些条款甚至是整个合同纠纷往 往没有通过协商,通过乙方当事人单独起草,属于格式合同。而由于电子商务纠 纷管辖权可以多元确定。管辖地选择范围非常广,因此合同起草方指定的管辖协 议往往对其自身绝对有利。这就导致了一旦发生纠纷,另一方当事人不得不负担 决的诉累。3、缺乏相关的电子商务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立法规定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并未对网络交易安全的管辖问题作 出明确的规定。为顺位网络的飞速发展,我国相继出台了互联网你IP地址备 案管理办法电子签名法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 施规定等多部有关电子商务和互联网服务的法律规范。遗憾的是,这些法律法 规对于网络关系问题都还是默示推定适用民事诉讼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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