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股酒吧股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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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入股酒吧股份合同 酒吧入股合同范本 酒吧入股合同是关于酒吧运营与有经验的酒吧运营公司或者个人签订合作协议,达成双方合作约定,下面是这篇酒吧入股合同范本 酒吧入股合同范本 酒吧商户合作协议书 甲 方:杭州吧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杭州市拱墅区北部软件园祥茂路99号6-705 乙 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本合作协议书由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双方签署盖章并生效。 甲方为吧点平台运营方,具有稳定的潜在酒吧消费用户群体,用户可通过吧点平台查看酒吧信息,以及获取酒吧最新动态,为乙方酒吧进行宣传和扩大酒吧知名度;并通过吧点预定系统引导用户进行乙方酒吧订位和消费。 乙方为实体酒吧场

2、所,具有自己的固定经营场所,营业期间会有艺人或歌手进行现场演艺。 甲乙双方现就酒吧商户合作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合作内容及方式 1 酒吧推广合作: 1.1 虚拟酒吧互动房间创建:甲方为乙方开通以酒吧名称为名的虚拟酒吧互动房间,在吧点平台泡吧栏目下显示。由mc在线上主持互动房间,吸引用户进入互动房间交流互动,达到酒吧推广目的。 1.2 酒吧商户信息创建:甲方为乙方创建酒吧商户信息,显示酒吧名称、电话、地址、酒吧环境图片。在吧点平台酒吧栏目下显示找到。 1.3 酒吧活动推广:乙方酒吧有重大演出或活动时,甲方可在吧点平台配合线上宣传,具体方式细节另行商议。 2 预定合作 甲方将通过其酒吧预订

3、系统为客人预订乙方卡座、散台、包厢等,乙方应根据客人的实际进店消费情况向甲方支付约定比例的佣金。 (注:具体预定合作细节/佣金金额/比例,详见预定合作附件。) 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拥有和乙方的独家合作权。 2. 甲方应及时配合乙方所提供的资料在平台上更新和维护。 3. 乙方酒吧有重大活动或节日时,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吧点演艺平台的线上活动。 第四条、保密条款及其它 1、本协议任何一方对在合作过程中所获知的对方未向社会公开的技术情报和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其泄露给第三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在本协议终止之后

4、,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随之终止,各方仍需遵守本协议之保密条款,履行其所承受的保密义务,直到对方同意解除此项义务,或事实上不会因违反本协议的保密条款而给对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时为止。 第五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指双方在订立协议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 2、若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一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经书面通知另一方、本协议内受影响之条款可在不能履行之期间及受影响之范围内中止履行。 3、如是政府行为因素产生的不可抗拒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提出方必须出示相应的政府文件,否则以违约责任论处。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 1、如双方就本合同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进

5、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该仲裁裁决为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本合同的订立、执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第七条、合作时间与合同的变更 1. 本协议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双方如无异议,协议将自动顺延; 2. 协议有效期内,如双方需要增加合作业务种类,双方可签署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 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后,以书面形式加以补充; 1. 本合同的标题及各条款的标题是为检索方便拟定,不应用来解释合同的含义。 2.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的注解、附件、补充协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6、,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篇二:酒吧项目合伙经营协议书 酒吧项目合伙经营协议书 股东:*,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股东:*,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股东:*,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经各股东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酒吧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第一条 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备的资金优势、人脉优势、管理优势和酒吧消费市场上所需综合服务的部分空白,经营一家特色酒吧,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 合伙名称 、主要经营地: 合伙经营的酒吧名字为: 经营场所位于: ,面积: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特色酒吧,范围包括酒水、饮料、点心、水果、简餐、棋牌等。 第四条 合

7、伙期限 合伙期限不限,自2013年8月8日起,至酒吧转让、转向时止。 第五条 出资额、期限 1.前期共投资金70万元。各股东的出资、收益相关情况约定如下: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2013年8月_日以前交齐,由合伙人*统一保管,其他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伙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 工资、奖金、红利分配与债务承担 1、工资分配:全职参与酒吧经营管理的股东发放工资,发放标准按所从事岗位和职务另行制定;兼职或非全职股东不发放工资,视具体情况可报销费用。 2、奖金分配:随着合伙经营的深

8、入,利润可观后,每季度向部分股东发放奖金,奖金数额根据收入现状、任务完成情况和个人贡献度经全体合伙人商议后决定。 3、红利分配:每月1日分配上月红利,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折旧损耗、需缴纳的税费等费用,结余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扣除下月周转资金后以合伙人的分红比例为依据,进行分配。 4、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一)入伙 1. 原则上不再增加股东人数,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2. 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

9、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不享有入伙前的企业利润。(二)退伙 1. 自愿退伙。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2. 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

10、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2万元以上经济损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三)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

11、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第三人按新入伙对待。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 合伙相关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为合伙总负责人(持牌人),任期一年,其权限为: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 对合伙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3. 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订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等具体规章; 5. 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6. 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7. 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常用货物; 8. 支付合伙债务;

12、 9. 组织召开股东会议、执行纪律; 10.本合同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陈逢源、张俊文分别为财务会计和出纳,任期一年。财务制度、审批制度和财务人员管理权限为另行制定。 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合伙人的权利: 1. 合伙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各合伙人按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重大事项应由累计占出资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执行;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分红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对核对财务帐目的权利;5.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二)合伙

13、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企业的利益; 2. 积极为合伙企业的发展出谋划策; 3. 执行股东会议的决议、遵守合伙企业的章程、接受企业负责人的工作安排;4.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5. 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有此行为,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伙营

14、业的继续(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按当时的经营状况清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1. 合伙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4. 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5. 被依法撤销; 6.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

15、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1.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等报酬费用;2.合伙所欠税款;3.合伙的债务;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 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四款债务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10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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