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笔记之劳动合同纠纷类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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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笔记之劳动合同纠纷类(五)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笔记之劳动合同纠纷类(五)目录:(四十一)承诺办理北京户口不兑现北师大出版社遭诉被判赔(四十二)大学生就业合同不能,替代和对抗劳动合同(四十三)合同商定保险代理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法院判决商定无效(四十四)短信请假却被视为旷工,女职工讨说法未获支持(四十五)证据有涂改不予采信,保洁员追索加班费败诉(四十六)发型师手持考勤表,追索加班费胜诉(四十七)用人单位举证不能,导购员追索加班费胜诉(四十八)劳动补偿金在劳动监察中的合用问题江苏常州中院判决陈婷诉常州戚墅堰区人劳局劳动监察案(四十九)仓管员未婚先孕被除名,法院判决撤销单位决定(五十

2、)退休人员竞业限制期内竞业限制条款的解除江苏苏州中院判决赵育森与必佳乐公司经济补偿金案(四十一)承诺办理北京户口不兑现北师大出版社遭诉被判赔申某于月研究生毕业,被北师大出版社录取,并与北师大出版社及北京师范大学签订了三方合同。后师大出版社反悔,与申某达到和解合同,承诺为申某办理北京市户口并给付违约金4万元(已给付)。然而,6月,申某办生育证时,却发现自己的北京市户口并没有办下来。同步申某称由于自己没有北京户口,现就职的公司将其解雇。申某觉得师大出版社没有完全履行和解合同,其违约行为对自己的生活导致重大影响,涉及孩子上户口、上学等一系列问题。遂起诉规定师大出版社承当违约的所有责任、继续履行合同办

3、理北京正式户口,支付因工作被解雇、重新寻找工作、所面临的巨大就业压力和风险及也许失业所带来的经济损失0万元,支付误工费、交通费、通讯费2万元、支付精神损失费10万元。法院审理中,师大出版社为申某办理了入京户口,申某仍坚持补偿物质及精神损失。法院终审认定,师大出版社与申某签订和解合同后,应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商定义务。虽然有无在京户口并非就业的唯一途径,但师大出版社为申某办理户籍的时间明显超过合理期限,其履约行为存在瑕疵,由此给申某带来不便,师大出版社应予以合适补偿,具体数额法院根据案情及申某提供的有效证据酌定为000元。据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北师大出版社应为原告申某办理北京市户口

4、,并给付申某经济补偿款000元。(.112)(四十二)大学生就业合同不能,替代和对抗劳动合同 5月,即将大学毕业的赵某与学校及甲公司签订了一份毕业生就业合同书,合同商定:赵某毕业后必须在甲公司服务5年,否则要补偿公司万元。月,赵某到公司工作后又与该公司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商定试用期为4个月,在试用期内可以提前书面告知甲公司解除本合同并在工作交接完毕后离开公司。3个月后,赵某觉得自己不适应这份工作,按劳动合同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而甲公司以未缴纳违约金为由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赵某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规定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被驳回。7月,赵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5、。一审法院经审理觉得,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就业合同时,双方尚未形成劳动关系,所签订的就业合同不是劳动合同。就业合同与劳动合同相冲突时,应以劳动合同为准。劳动合同中已对试用期内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的商定,该试用期条款合法有效,赵某的诉讼祈求,应予以支持。甲公司应当为赵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各项手续,赵某不必交付违约金。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的核心在于认清就业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关系,就业合同不是证明劳动关系的凭证,不能替代劳动合同。诸多单位和毕业求职者对就业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认知比较模糊,导致双方在签约阶段浮现不规范操作,从而引起纠纷。有的用人单位以“签过就业合同就

6、行”为由,逃避签订劳动合同,不明确双方的多种权利义务,侵犯了劳动者的诸多权益;有的毕业生也不提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跳槽”行为将不受用人单位约束,也损害了公司的利益。根据劳动法规定,就业合同发生在学生毕业之前,由学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签订,以拟定就业意向和有关权益,涉及报到日期、将来劳动合同的期限、试用期、薪酬、岗位、福利、违约金等。但就业合同的作用仅限于对学生就业过程的商定,本质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双方发生纠纷应直接诉请到法院,法院解决的根据是合同法及其她民事法律,不合用劳动法,不受劳动法的特别保护。对于已经签订过就业合同的毕业生,在其正式报届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

7、定及就业合同商定条款,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有关录取手续,一旦劳动合同签订并生效,就业合同也就相应终结。而劳动合同的签订即意味着劳动关系的建立,如发生纠纷,则应先诉至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及法院解决的根据是劳动法。固然,也不是说本来的合同条款都不管用了。就业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涉及合同期、服务期、试用期、福利待遇、工资、违约金等符合劳动法的内容,应当作为签订劳动合同的根据。(四十三)合同商定保险代理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法院判决商定无效2月22日,被告顾乃富到原告楚州人寿公司做保险代理员,同年月1日与楚州人寿公司签订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合同商定有效期一年,期限届满前一种月双方无异议,合同将自

8、动延展下一年。1月13日,楚州人寿公司聘任顾乃富为第一营业区季桥职场组训。1月1日,又聘任其任泾口营销中心职场经理,聘期一年,职场经理月基本工资执行原则80元,其全年待遇按照所在单位各项经营目的挂钩分类考核。7月5日,公司又将其调到博里营销中心任职场经理,负责博里、仇桥二镇的人寿保险工作。其间,公司还将仇桥营销服务部的营业执照负责人由徐某变更为顾乃富。4月0日,双方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类),合同重要内容为,乙方(本案被告)已知悉并理解本合同仅构成甲乙双方的保险代理关系,在任何时候均不构成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合同有效期为三年,合同签订后,被告的工作内容没有实质变动,仍负责博里、仇桥二镇的

9、人寿保险工作。1月1日,被告骑摩托车时摔倒受伤。8月7日,被告向楚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关系仲裁。楚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觉得,顾乃富作为职场经理、保险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与原告存在人格上、组织上、经济上的附属关系。这种附属关系超过了保险代理合同的商定,也超过了保险法对保险代理人代理关系的界定,具有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的基本特性。据此,楚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顾乃富自月日起与楚州人寿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该裁决提起诉讼。楚州区法院审理后觉得,原、被告双方虽然商定排除了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的存在,但原告未就劳动关系的终结与被告结算并予以补偿,被告从事人事管理的职能,也没有因代理合同

10、的签订而变化,双方事实劳动关系仍然存在。楚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顾乃富与楚州人寿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规定确认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祈求,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驳回原告楚州人寿公司诉讼祈求的判决。一审宣判后,楚州人寿公司不服,向淮安中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双方之间存在的是保险代理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祈求二审依法改判。淮安中院二审审理后觉得,双方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虽然排除了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的存在,但被上诉人工作性质、范畴未发生变化,上诉人亦没有因身份置换与被上诉人进行结算并予以补偿,双方事实劳动关系仍然存在。据此,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

11、决。(.7)(四十四)短信请假却被视为旷工,女职工讨说法未获支持刘女士于9月4日到原告北京农加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处工作, 9月22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商定试用期两个月,工作岗位为销售部副经理。9月6日早,刘女士以短信形式向部门经理请假,内容为“吴经理,我生病了,今天不能过去了”。部门经理随后短信答复“你的那些东西放哪了”。同日下午,刘女士再次向部门经理发短信请假,称家里有急事,最将近0月8日回来上班,但部门经理未作答复。9月0日,公司以刘女士持续旷工3天为由将其解雇。刘女士觉得部门经理未对自己的请假短信答复,应视为批准了请假,双方为此产生争议。后刘女士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月31

12、日,仲裁委员会裁定农加农公司向刘女士支付9月14日至9月 26日的工资18.08元。农加农公司不服,诉至法院。刘女士亦不服,反诉到法院,规定公司不仅要支付拖欠的工资,还要返还自己为公司垫付的办公费用 16元,经济补偿金400元,并赔礼道歉。法院觉得,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在双方商定的试用期内即9月27日至9月30日,刘女士因故未到公司上班。双方争议焦点为与否履行了请假手续。试用期内,劳动者不符合录取条件或严重违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刘女士称其向部门经理请假,对方未答复,应视为默许,此种意见缺少根据,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但公司以此为由拒不支付刘女士9

13、月14日至月26日期间的工资,理由局限性,不予支持。刘女士反诉规定支付拖欠工资,理由合法,应予支持;规定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报销垫付办公费及赔礼道歉,因证据局限性,法院不予支持。最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农加农公司向刘女士支付工资18元,驳回双方其她诉请。(.8.12)(四十五)证据有涂改不予采信,保洁员追索加班费败诉王某自起在百汇演艺学校洗衣房工作,双方于月2日签订了期限至7月15日的劳动合同,商定王某月工资为80元。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王某实际工作至8月31日。后王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规定演艺学校支付其9月25日至月1日延时加班工资80.3元、双休日加班

14、工资116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602元和暑假工资补偿等费用。王某称其每天早7点至晚7点工作1小时,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均不休息,并提交了周末保洁、值班人员工作倒休安排表予以证明。演艺学校提交了洗衣组工作时间安排,其中载明工作时间为10点至18点。庭审中,王某所在洗衣房的三名工作人员出庭作证。演艺学校另提交考勤表证明王某不存在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法院经审理觉得,王某提交的周末保洁、值班人员工作倒休安排为复印件,内容有涂改和增长痕迹;加之王某提供的证人证言之间陈述互相矛盾,对证人证言不予采信。最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王某的诉讼祈求,维持了怀柔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108)(四

15、十六)发型师手持考勤表,追索加班费胜诉发型师姚某于4月28日与美发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商定姚某实行原则工时制,每周休息两天,月工资为50元或按照公司制定的工资分派制度拟定。月27日姚某离职后,双方因加班费等问题产生争议,姚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规定美发公司支付4月2日至0月1日的加班费15202元等。法院审理中,美发公司称像姚某这样的发型师都是每周轮休两天,并无加班状况。姚某提交了月至月的考勤表及排班表,显示其于月至9月27日期间休息日加班32天,法定节假日加班7天。法院经审理觉得,姚某提交了相应的考勤表及排班表,证明其存在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状况,美发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姚

16、某的出勤状况,故应按照姚某所提交考勤表及排班表核算加班工资。至于姚某主张的月日前的加班费,因其未能举证,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最后判决美发公司向姚某支付加班工资932元。(0.8)(四十七)用人单位举证不能,导购员追索加班费胜诉 黄某于入职双星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底黄某离职后,因加班费问题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黄某规定公司向其支付自入职时起至底的所有加班费。案件审理中,黄某称公司安排其每个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均加班,但未足额支付加班费。双星公司则称涉及黄某在内的导购员每周可休息两天,由导购员之间协商拟定排班及倒休时间;公司安排黄某加班时,均已支付加班费。庭审时,黄某称其工作期间由门店店长记录考勤,店长再将记录交给公司计算工资;双星公司对此予以承认,但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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