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完善论我国刑事证据体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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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论我国刑事证据据体系之完善善焦琰茹摘要:我国国刑事诉讼法法所规定的证证据种类不能能全面概括司司法实践中起起证明作用的的材料,建议议立法补充相相应的证据种种类。刑事诉诉讼讼规定的的各种子证据据的归类和排排序存在缺乏乏逻辑性和实实用性的问题题,应当进行行调整。证据是刑事事诉讼活动的的核心和基础础,它是实现现诉讼目的,完成诉讼任任务的依据。案案件发生后,其客观事实实不可能重视视,只能依靠靠依合法程序序收集到的

2、证证据材料并经经查证属实后后才能正确裁裁断。这种制制度的确立是是正当程序精精神的体现,是公平、正正义司法理念念的弘扬。因因此,完善证证据制度已为为我国学者达达成共识。但但是,我国刑刑事诉讼法规规定的法定证证据种类有很很多疏漏,法法学界目前对对证据制度的的讨论大多也也集中在证据据规则、证明明标准及举证证等问题上,而对证据种种类的立法及及司法操作等等相关内容则则鲜有触及,本文拟就此此作初步探讨讨。一、我国刑刑事诉讼法证证据种类规定定的缺失我国刑事诉诉讼法规定我我国刑事诉讼讼的证据种类类有物证、书书证;证人证证言;被害人人陈述;犯罪罪嫌疑人、被被告人供述和和辩解;鉴定定结论;勘验验、检查笔录录;视听

3、资料料七种。刑事事诉讼法虽然然对证据种类类作了较详细细的规定,但但与我国刑事事诉讼的相关关制度相对照照就存在遗漏漏。首先,自诉诉人陈述作为为一种独立的的证据没有被被吸收到证据据种类当中。有有学者认为,在自诉案件件中,可以适适用被害人陈陈述替代自诉诉人陈述来裁裁判案件。笔笔者认为,这这是值得商榷榷的。第一,根据刑事诉诉讼法第822条第3项的的规定,被害害人与自诉人人在刑事诉讼讼中都是当事事人的相关类类型,是各自自分别独立的的诉讼主体,他们在诉讼讼中分别享有有不同的诉讼讼权利,履行行不同的诉讼讼义务。被害害人作为当事事人的一种,仅存在于公公诉案件中,自诉案件中中无被害人这这种诉讼称谓谓。这就决定定

4、了我们不能能把这两种人人的陈述混为为一谈。第二二,刑事诉讼讼法第88条条规定:“对对于自诉案件件,被害人有有权向人民法法院直接起诉诉,被害人死死亡或丧失行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代代理人、近亲亲属有权向人人民法院起诉诉,人民法院院应当依法受受理。”在此此类案件中,自诉人陈述述对案件的受受理,事实的的查清以及最最后案件的裁裁判都具有极极为重要的意意义,其地位位和作用与被被害人陈述相相同。这时,案件的自诉诉人是被害人人的法定代理理人或近亲属属,被害人已已经死亡,自自诉人陈述根根本不是由被被害人做出的的。所以,刑刑事诉讼第888条规定起起诉前的自诉诉人为被害人人不当,为保保证法律条文文对被害人的的一词使

5、用的的统一性,此此时称其为受受害人更合作作。我们不能能用被害人陈陈述这种证据据简单套用于于自诉人的陈陈述,但刑事事诉讼法没有有规定这种证证据,如果采采纳它们并作作为案件最后后裁判的依据据,无法律依依据。若不采采纳则案件事事实根本无法法认定,案件件很难正确裁裁判。这种矛矛盾情况的出出现,归根结结底是由于立立法的疏漏造造成的。所以以,建议我国国刑事诉讼法法应该在证据据种类中加入入自诉人陈述述。出于法典典简洁、清晰晰的考虑,可可以把刑事诉诉讼法第433条第2款第第3项规定为为“被害人、自自诉人陈述。”其次,刑事事诉讼法规定定了搜查、扣扣押物证和书书证等侦查行行为,但对进进行这些活动动中形成的各各种法

6、定文件件的地位没作作任何规定。搜搜查、扣押物物证和书证等等行为形成的的法律文书所所证明的对象象一般是程序序性的事实,关于程序事事实是否为刑刑事诉讼中的的证明对象,理论上虽有有不同的看法法,不过多数数权威学者均均认为,对于于解决刑事诉诉讼程序问题题具有法律意意义的事实,特别是需要要司法机关通通过决定、裁裁定加以确认认或排除的程程序事实,应应当作为诉讼讼证明对象。随随着我国民主主法制进程的的推进,程序序法在诉讼中中的作用已至至关重要,程程序是否合法法影响着侦查查活动的效果果和其取得的的证据的效力力,对程序合合法与否的证证明也越来越越重要。在司法实践践中,侦查机机关一般只把把搜查证附卷卷移送,在通通

7、常情况下,这很难看出出问题。而由由这些侦查活活动产生的扣扣押清单,查查询、冻结犯犯罪嫌疑人帐帐户及解除的的通知、扣押押邮件、电报报通知等程序序性文件被司司法机关忽略略。这些活动动涉及到公民民的宪法权利利,是十分严严肃的问题。我我国侦查机关关实施这些侦侦查活动前无无须经过司法法审查,完全全由自己决定定,随意性很很大,极容易易造成权力滥滥用。在搜查查、扣押活动动中,其取得得的各种证据据材料都可以以纳入到刑事事诉讼法第443条相应的的证据中去,但是如果这这些活动违法法,依据正当当程序的精神神,通过这种种行为取得的的证据的可采采性就受到了了严峻的挑战战。搜查、扣扣押和查询、冻冻结等行为直直接涉及到公公

8、民的人身权权和重大财产产权。而且被被适用这些措措施的人往往往是非清白之之人,他们对对因这些措施施的适用而受受到损失的赔赔偿要求一般般很难得到司司法机关的采采纳。任何因因非法搜查、扣扣押和查询、冻冻结而取得的的证据无证据据能力,这种种无证据能力力的证据在审审判前后均应应排除。不仅仅如此,基于于此项证据的的起诉也应驳驳回。总之,必须剥夺因因非法行为取取得证据可能能产生的利益益。因此,把把搜查、扣押押等活动的程程序性文书纳纳入证据种类类之中是十分分必要的。立立法对这种证证据的采纳也也会极大促进进我国程序法法在法制建设设中的作用,进而推动整整个法制,可可以在第433条中增加一一项搜查、扣扣押和查询、冻

9、冻结笔录。再次,我国国现行刑事诉诉讼法没有对对监听做任何何规定。监听听作为一种侦侦查措施在实实践中早已广广泛使用,它它在对付集团团犯罪、毒品品犯罪及黑社社会性质犯罪罪中发挥了极极为重要的作作用。但由于于这一行为涉涉及到公民重重大言论权、通通讯权和隐私私权等,没有有法律加以严严格的限制和和规范是十分分危险的。德德国刑事诉讼讼法就明确规规定了电子监监听侦查行为为可以采用的的案件范围,并严格限制制了其操作程程序。德国刑刑事诉讼法第第100条aa规定了可以以采取电子监监听侦查措施施的案件仅限限于几种严重重的犯罪,如如反和平罪、叛叛逆罪,危害害民主宪政罪罪,叛国罪危危害外部安全全罪,危害国国防罪,危害害

10、公共秩序罪罪,灭绝种族族罪等,第1100条b严严格规定了这这一侦查行为为的决定及其其程序。我国国目前司法实实践中,监听听使用范围很很广而且很频频繁,由于法法律没有赋予予这种材料证证据效果力,其获得的内内容不能直接接作为裁判案案件的证据,而是作为种种案件的线索索来获取共它它证据和查证证其它案件事事实,这使得得侦查人员重重复进行侦查查,浪费司法法资源。鉴于于监听这一种种行为的重要要性和严肃性性,刑事诉讼讼法必须明确确规定电子监监听程序,明明确规定电子子监听这一证证据种类。规规定和制约这这一侦查行为为,以免滥用用,保护公民民的合法权益益,使得该种种侦查行为获获取的证据可可以合法使用用,摆脱司法法实践

11、中的无无奈局面。最后是辨认认。我国刑事事诉讼法在证证据一章中没没有辨认的规规定,虽然在在公安部的规规定和最高人人民检察院的的司法解释中中有相关规定定,但程序要要求不统一,两个部门的的同一侦查行行为各行其是是,公安机关关的规定又显显得过分简单单。在司法实践践中,对于辨辨认笔录,往往往根据辨认认人的不同而而分别归入讯讯问笔录、询询问笔录中。辨辨认结果则相相应的被认为为是犯罪嫌疑疑人供诉和辨辨解,证人证证言和被害人人陈述等证据据。但辨认笔笔录具有不同同于讯问笔录录、询问笔录录的特点。这这种差别首先先表现在内容容上的不同。辨辨认笔录具有有记述问题的的特定性,它它主要是记述述辨认过程和和辨认结果,并不涉

12、及其其它方面。而而其它两种证证据笔录所记记述的内容则则具有综合性性,它们记述述的是某一或或某些事实、行行为的全部因因素。其次,表现形式不不同。辨认笔笔录应当有见见证人签名事事盖章,后两两种笔录则无无须见证人签签名或盖章。再再次,辨认与与讯问、询问问在所要解决决的问题、参参与的人员、地地点、程序的的要求等方面面都有很大差差别。毋庸质质疑,辨认一一审查犯罪嫌嫌疑人、核实实证据、辨别别无名尸体、确确定犯罪场所所等方面提供供了一定依据据,而且为认认定犯罪事实实和罪行轻重重提供了重要要依据。同时时,在辨认过过程中,侦查查人员可以通通过观察辨认认人的神态表表情和对辨认认行为的反应应对辨认的结结果和案件的的

13、事实进行一一定的推断。辨认笔录属属于证据的哪哪一种,目前前仍然是立法法的空白,而而现实情况是是这种法定证证据以外的证证据早已大量量使用。所以以,刑事诉讼讼不仅应明确确规定辨认的的这种侦查行行为,并应严严格规定其程程序规则,还还应相应地规规定一种证据据辨认认笔录,使法法律适应实际际的需要,同同时保持法律律与实践的协协调。二、我国刑刑事诉讼法现现在证据种类类规定的完善善(一)书证证的独立化我国刑事诉诉讼法第433条第2款第第1项规定的的证据是物证证、书证,把把物证、书证证共同规定在在同一项证据据种类中。而而我国民事诉诉讼法第633条第1款第第1、2项分分别规定了书书证、物证,把书证、物物证分别独立

14、立来规定。对对于两种证据据在两种诉讼讼中的前后顺顺序不同,立立法者主要可可能考虑到两两种证据在两两种诉讼中的的地位和作用用不同决定的的。在刑事诉诉讼中,就物物证和书证两两种证据而言言,物证占了了绝大多数,而书证仅占占了很小的一一部分,这种种情况在民事事诉讼中正相相反。由诉讼讼中的作用决决定其在法典典中先后顺序序是合理的,这可以突出出重点,加强强对重要证据据的研究和运运用。但在刑刑事诉讼中书书不应依附于于物证之后一一而应独立规规定。书证在在刑事诉讼中中的微弱性还还不至于达到到难以独立存存在的境地。现现行规定容易易导致人们对对书证的轻视视。随着中国社社会、经济的的高速发展,与经济活动动相联系关的的

15、犯罪活动在在刑事案件中中的比例将会会越来越高。由由于这些犯罪罪一般只有犯犯罪者直接参参与,没有作作案现场及证证人等。所以以书证是非常常重要的,甚甚至是具有决决定性的意义义。鉴于此类类情况,建议议在刑事讼讼讼法修改时,把书证独立立作为一项,增强人们对对书证的认识识和研究,以以促进我国证证据种类的充充实和完善。(二)证据据排序的优化化我国现行刑刑事诉讼法对对证据的排列列比较混乱,它先规定了了物证、书证证,后是三种种人证,然后后又是鉴定结结论,勘验、检检查笔录等客客观性较强的的证据。这种种排序无论以以何种方法进进行分析都存存在无法解决决的矛盾。任任何事务的排排列都有其内内在的逻辑关关系,证据的的排列

16、也是如如此,不遵循循一定规律排排列我国刑事事诉讼法中的的各种证据,无论在理论论研究还是在在司法实践中中操作上都会会带来很多不不便。一些国家的的立法为我们们提供了很好好的借鉴模式式。日本刑事事诉讼法在侦侦查中所规定定的搜集各种种证据的顺序序基本是按照照间接证据向向直接证据排排列的。搜查查、查封物件件,勘验鉴定定、讯问犯罪罪嫌疑人询问问非犯罪嫌疑疑人,询问证证人,口译,笔译。客观观性强的证据据在排列中的的位置就相对对靠前,而俄俄罗斯刑事诉诉讼法对证据据的排列的顺顺序与此正相相反。它们对对证据在诉讼讼中的排序受受到本国立法法者对证据的的逻辑认识,本民族的思思想底蕴,本本国的文化传传统等因素的的影响。因此此在排列顺序序上有一定不不同。但无论论怎样,两国国对刑事诉讼讼法证据的排排序都是十分分有规律的,线条十分清清晰。我国各种证证据应依何种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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