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车辆安全管理与日常维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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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车辆安全管理与日常维护制度1、车辆维护应贯彻预防为主、强制维护的原则,认真做好二级维护保养工作,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凡技术状况、等级不达标、不符合车辆安全要求的车辆、设备,一律禁止投入承远、应提前制定更新计划、逐步淘汰分期到位,保证和不断提升良好的车况结构。(1)驾驶员应根据车辆使用说明书,驾驶员车辆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车辆。驾驶员使用新购车辆时,须根据车辆使用说明书规定进行走合保养。(2)驾驶员必须对车辆进行日常维护,并按国家规定进行二级维护、季保与年检。(3)当车辆发生故障或技术状况不良时,应对车辆进行检查、修理,防止车辆带病行驶。车辆修理时,驾驶员须说明车辆故障原因,经主管人

2、员同意进指定维修站修理。(4)当新购车辆或车辆保险期到期时,车辆必须按规定投保车辆各项险种。2、为全面掌握车辆在使用周期中的车辆安全管理,建立反映车辆全貌的一车一档。主要材料应包括:(1)新车始于登记的全部原始凭证。(2)投入使用后取得的各项承运资质资料。(3)各项强制险、及应投保险种的凭证。(4)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的确认资料。(5)车辆维修保养资料。2022年车辆安全管理与日常维护制度(二)明月路消防中队车辆安全管理规定1、要求中队在除任何情况下动用消防车时,必须做到先汇报,再出车,驾驶消防车辆驶离车库时应进行派车出车手续登记,并由干部跟车。2、每星期六上午定期进行车场日制度,维修保养车辆和器

3、材,驾驶员必须熟悉掌握安全与交通法规知识,通过每日发动,每天检查,每周保养来检测车辆性能,保证车辆处于良好状态。3、每周三驾驶员集中学习安全教育和车辆基本故障排除,训练驾驶员心理素质和反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4、督促驾驶员工作职责,禁止驾驶员开快车,途中变相开车,急刹车和开英雄车,规定驾驶时速不得超过50-60码。5、以公安部五条禁令为准,实行一人一责一岗制,加强车辆管理。6、严禁非驾驶人员驾驶消防车辆,违者按规定处理。明月路消防中队公安消防_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车辆事故等级第三章驾驶员挑选第四章驾驶员培训与考核第五章驾驶员管理教育第六章车辆动用批准权限第七章车辆出场管理及维护第八

4、章干部开车第九章奖励与处罚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消防_车辆安全管理工作,预防车辆事故发生,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条令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公安消防_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是做好预防车辆事故工作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公安消防_所有人员和机动车辆。第三条各级领导、机关和所属单位应当把预防车辆事故作为安全工作的重点,加强领导,齐抓共管,严格制度,落实责任,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持_安全稳定,巩固和提高_战斗力,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第二章车辆事故等级第四条车辆在运行中造成人员伤亡、车辆损坏或其它损失的为车辆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我方负有责任的车辆事故列为责任事故。第五条车辆事故按危

5、害程度,分为一般事故、严重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一次重伤_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指物资损失折款和善后处理所付出的费用,下同)_万元以上不满_万元的,为一般事故。一次亡_人或者重伤_至_人(师职以上领导干部重伤_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_万元以上不满_万元的,为严重事故。一次亡_至_人(师职以上领导干部亡_人)或者重伤_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_万元以上的,为重大事故。一次亡_人以上或者损失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为特大事故。第三章驾驶员挑选第六条驾驶员学兵年度培训计划由总队依据编制和实际需要制订。学兵年度培训计划、学兵挑选和分配工作,由各级司令部门承办;驾驶员的培训工作由后勤部门

6、负责_实施。第七条驾驶员学兵原则上从义务兵中挑选,以第一年度兵为主,第二年度兵不超过参训数的_。基层中队的学兵员额不低于应训数的_。第八条驾驶员学兵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政治思想好,作风纪律好,身体素质好。第九条驾驶员学兵的挑选程序是。个人志愿,群众评议,中队推荐,大队和支队_,总队审定。第十条对选送到训练单位的学兵,由司令部门、后勤部门和承训单位进行复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淘汰:(一)不符合驾驶员学兵条件;(二)因反应迟钝、身体不适应等原因难以跟队学习;(三)不服从管理,有_行为;(四)阶段考核主课成绩不及格。第十一条对持有地方驾驶证的战士,如_需要其担任驾驶员时,必须经中队推荐,大队和支

7、队_,总队司令部门、后勤部门_考核合格后,办理中国人民_车辆驾驶证等相关手续,方可单独驾驶车辆。第四章驾驶员培训与考核第十二条驾驶员学兵培训时间不少于_个月,教练车与学兵的比例为1:6-8,训练期间每个学兵实际驾驶里程不少于_公里。第十三条对年驾驶不满_公里的在职驾驶员必须进行_公里复训,未经复训的不准单独驾驶。第十四条驾驶员学兵培训和驾驶员实习结束时,总队政治部门、司令部门、后勤部门应当对学兵的政治思想、作风纪律、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考核。凡考核不合格的,不予_或取消驾驶资格。第十五条支队每半年、总队每年结合车辆审验工作,由司令部门、后勤部门对驾驶员的思想品德、作风纪律、技术状况进行一次检验。对

8、审验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审验的,不得继续驾驶车辆。第五章驾驶员管理教育第十六条各级应针对驾驶员的思想和工作实际,经常进行思想政治、条令条例、交通法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运输勤务教育,推广安全行车典型,总结经验,剖析车辆事故案例,吸取教训。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强化法纪意识和安全意识,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第十七条各级应在驾驶员中广泛开展“红旗车驾驶员”评定和“百日安全无事故”竞赛活动,激发驾驶员爱岗敬业,安全行车的自觉性。第十八条总队、支队机关的驾驶员应统一纳入机关警勤中队、分队,按建制班归口管理;其他单位的驾驶员能编班的统一编班,集中居住;不能编班的要编组并指定一名干部负责管理,落实

9、责任。第十九条驾驶员应相对固定,不得随意调动。确因工作需要进行调配的,应由用兵单位提出申请,司令部门按编制予以审定,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条经_培训的义务兵驾驶员_期满符合士官选取条件的按士官管理规定选取为士官。第二十一条驾驶员学兵必须填写统一印制的技术学兵登记表和新训驾驶员登记表,分别装入本人档案和技术档案。无技术学兵登记表和新训驾驶员登记表的,不准从事驾驶员工作。第二十二条驾驶员出车时必须携带_、驾驶证和有效_件。士兵驾驶员出车一律着制式警服,因执行任务需要着便装时,须经领导批准。第二十三条对有_问题和驾驶作风恶劣的驾驶员应吊销驾驶证,调离驾驶工作岗位。第二十四条驾驶员守则:(一)认

10、真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自觉维护纪律和工作、生活秩序;(二)坚持各项车辆保养制度,精心爱护车辆,始终保持良好车况;(三)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操作规程,树立良好的驾驶作风,自觉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接受_车辆安全检查,文明驾驶,礼貌行车;(四)严禁超速行驶和强行超车,严禁开“赌气车”和“霸道车”,严禁开车时聊天、吸烟、吃东西、嘻笑打闹和打(接)电话,严禁酒后驾车、私自开车、无证驾车,严禁驾驶与证件不符的车辆,严禁擅自改变行车路线,严禁搞营利性运输,严禁将车辆交给无关人员驾驶,严禁穿插、超越警车护卫的车队和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五)除执行紧急任务外,不准使用警灯、警报器;(六)发生车辆事故时

11、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迅速向交通管理部门、_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第六章车辆动用批准权限第二十五条支队机关在驻地用车由支队值班_或车辆主管部门批准,跨地、市(州、盟)用车由支队主官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车由总队军政主官批准。第二十六条总队机关在驻地用车分别由部门领导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车由总队军政主官批准。第二十七条各总队、支队的直属单位在驻地用车由本单位值班_批准,跨地、市(州、盟)用车由总队、支队值班_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车由总队军政主官批准。第二十八条大队、中队、公安分局消防科在驻地用车由大队、中队、公安分局消防科主官批准,跨地、市(州、盟)用车由支队主官批准,跨省

12、、自治区、直辖市用车由总队军政主官批准。第二十九条节假日、双休日期间和恶劣气候条件下以及八小时以外和非公务用车,要严格控制,必要时报上一级批准。第七章车辆出场管理及维护第三十条动用车辆必须填写派车单(见_)。派车单一式三联,由用车人或用车单位填写,经领导按车辆动用批准权限签署后送车管部门或警勤中队、分队(基层中队分管领导),分别由用车单位、驾驶员和营门卫兵存持和查验。凡无派车单的,车管部门或警勤中队、分队(基层大队、中队)不予派车,营门卫兵不予放行。因特殊情况未签发派车单,须由车管部门或警勤中队、分队(基层大队、中队)派车干部通知门卫登记放行,返回后补办派车单。第三十一条车管部门或警勤中队、分

13、队(基层大队、中队)要统一保管车辆钥匙、_、驾驶证,驾驶员出车时领取,收车时立即交回。第三十二条驾驶员出车前应认真检查车辆技术状况,不准带故障出车,回场后应及时保养,保证车辆处于良好技术状态。第三十三条远距离出车执行任务时,应派干部带车,并选派思想、技术、纪律和驾驶作风好的驾驶员驾车。第三十四条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_小时,日累计行车时间一般不超过_小时。长途行驶时应适时休息,严禁疲劳驾驶。第三十五条干部乘坐车辆时,对行车安全负有责任,应提醒驾驶员控制车速,安全礼让,遵守交通法规,不准催促驾驶员超速行车,不准向驾驶员要车开,无特殊情况不准擅自改变行驶路线。第三十六条严格执行乘载规定,不准超

14、载、超员、超宽、超高、超长。货车运载人员时,必须加盖汽车篷布,严禁人员和货物混载。载运_支弹药和易燃_物品必须上报总队有关部门,并指派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带车。第三十七条驾驶员持_驾驶证,不准驾驶地方牌照机动车辆。实习驾驶员不准单独出车。义务兵和士官在外出、出差、探亲、休假期间不准驾驶地方车辆。第三十八条严格车辆驾驶证、_和牌照的申领、核发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出租、外借车辆牌照,因违反牌证办理规定导致车辆事故的,应追究有关领导和承办人员的责任。第三十九条对车辆动用次数、行车里程等情况,车管部门或警勤中队、分队(基层中队)每月进行一次统计核对,并将情况报主管领导。第八章干部开车第四十条干部驾

15、车要坚持“本人申请、技术考核、_批准”的原则,必须经正规的培训,考核合格,持有_驾驶证,经支队级以上单位批准后,方可驾驶行政车辆。凡未经正规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准驾驶车辆。持有地方驾驶证的干部,因工作需要,经本人申请,支队_,总队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办理_驾驶证等相关手续后,可以驾驶_车辆。总队级单位正团(含)以下干部、支队级单位副团(含)以下干部,因工作需要,具备驾驶资格,可以向单位申请驾驶_牌照行政车辆。干部驾车仅限于工作时间和公务用车。收车后应统一停放指定地点,严禁公车私用。第四十一条干部驾驶摩托车,应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驾驶证,佩戴安全头盔。第四十二条干部驾驶自购机动车辆必须持有地方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_等有关证件,不准悬挂_车辆牌照和使用_驾驶证件。凡属干部驾车,必须由本人负责办理好人身保险等相关手续。第九章奖励与处罚第四十三条对预防车辆事故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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