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项目资产支持计划注册标准概览(征求意见稿)2013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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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项目资产支持计划注册标准概览试行)一、概述 为规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以下简称计 划)业务试点,防范投资风险,保障投资者权益,根据保险资金运 用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项目资产支持计划注册标准概览 (以下简称概览 )。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系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 (以下 简称专业管理机构)作为计划管理人,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面向 合格投资者发行的标准化、 凭证化的计划份额, 募集资金投资于预期 具有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 并将该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 产生的现金流分配给计划份额持有人的资产管理工具(或产品) 。项目

2、资产支持计划(以下简称“支持计划” )的主要参与人包括 原始权益人 / 债务人、计划管理人、资产服务人、资金托管机构以及 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并引入资产评估、信用评级、律师事务所等专业 服务机构。二、交易结构要求 项目资产支持计划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进行资产投资, 其交易 结构应满足如下要求:1、投资标的清晰。支持计划应投资于能够产生独立、稳定、可预期现金流的项目资产。 项目资产应该权属清晰, 具有独立的财产权 利,不存在重大法律瑕疵,且符合保险资金运用范围。2、建立资产隔离制度。 计划管理人应对每个支持计划独立开户、 单独管理、 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 支持计划资产应独立于原始权益人 /债务人、

3、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支持 计划运行过程中取得的财产、 产生的费用及债务归属于支持计划资产 或由支持计划资产承担。 支持计划运行产生的债权债务, 不得与本支 持计划之外的债务债权相互抵销。3、收益可预期。支持计划应投资于原始权益人 / 债务人能够产生 稳定现金收入的优质资产, 并确保资产的独立性, 以该资产为基础发 行具有确定期限和可预期收益的计划份额,赋予固定收益的产品特 性,并将基础资产产生的收益分配给计划份额持有人。4、引入资产服务人制度。支持计划可指定资产服务人,接受支 持计划管理人委托, 为支持计划基础资产提供资产管理、 代收资产收 益现金流等服务。资产服务人

4、为原始权益人 / 债务人的,支持计划资 产应与资产服务人的资产有效隔离。5、建立资产托管机制。应委托银行等专业机构作为托管人,负 责计划财产的清算交割, 托管人按照合同约定对计划投资和计划管理 人等各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以保证支持计划财产的独立性和安 全性。6、支持计划风险可控。 支持计划管理人应通过有效的风控措施、 法律手段维护项目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基于项目资产设计具有确 定期限、稳定预期回报的标准化、凭证化、份额化的资产管理产品, 实现支持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投资收益。三、项目资产要求项目资产系指符合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的项目类别形成的资产, 是 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的基础资产。项目资产须

5、符合以下要求:1、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环保、节能等相关政策的前提 下,由计划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 / 债务人自行决定项目资产的类别和 形式。(合法合规)2、项目资产须具有或者预期具有独立、稳定、可预测的现金流。 (现金流预期)3、项目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或财产权利,也可以是多项财产和 财产权利的组合, 具体包括收益权类资产、 债权类资产、 股权类资产, 以及中国保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资产。 (资产类别)4、项目资产为收益权的,法律法规规定收益权转让应当办理变 更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暂时不能办理的,支持计划管理人应 当采取公示或其他特定化手段使基础资产转让行为可对抗第三人, 以 维护项目资

6、产的安全; (收益权类资产要求)项目资产为债权的, 债权债务等基础法律关系明确, 债权人可合 法将该权属转让给支持计划, 并已充分采取措施防止第三方获得该权 属从而影响支持计划合法权益;(债权类资产要求)项目资产为股权的, 股权基础法律关系涉及到的标的公司治理结 构完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在合法转让权属时不与原股权涉及相关协议相冲突, 并已充分保证该资产产生稳定分红现金收 入。(股权类资产要求)5、以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循环购买新的同类资产方式组成项目资 产的,应当明确资产循环过程中的风险控制措施。项目资产的规模、 存续期限应当与支持计划份额的规模、存续期限相匹配。 (循环资产 配置)

7、6、项目资产应该权属明确,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 者其他权利限制。 项目资产在转让时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登记手 续,法律法规没有要求办理登记或者暂时不具备办理登记条件的, 支 持计划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维护项目资产安全。(权属及转让)四、主体要求原始权益人 / 债务人是合法拥有并可向项目资产支持计划转让 财产或者财产权利的所有人。 为保障支持计划的收益性和安全性, 原 始权益人 / 债务人须符合以下要求: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具备担任融 资和原始权益人 / 债务人的法定资质。2、原始权益人 / 债务人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发展前景,具有 稳定可靠的收入和

8、现金流,财务状况良好。3、原始权益人 / 债务人信用状况良好,无违约等不良记录;4、所投资项目的主体评级要求 A 级以上。5、原始权益人 / 债务人与计划管理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五、增信要求开展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原始权益人 / 债务人应采用多样化方式 进行信用增级。具体要求为:1、增信方式合法合规、可执行,并能为支持计划的运行提供有 效信用增级。2、综合评估原始权益人 / 债务人信用状况以及项目资产的风险收 益情况,合理确定增信覆盖比率。3、通过担保方式创新以及担保资产类别拓展,为支持计划提供 多种信用增级渠道。4、综合内部分级、外部担保等多种增信手段,构建多层次信用 增级体系,有效提升计划信用

9、等级。六、管理要求1、支持计划管理人应该尽职履责,确保项目资产的安全性、独 立性、收益性以及支持计划的正常运行; 应该制订可行的风险控制措 施和风险处置预案, 保护支持计划投资者利益。 支持计划管理人不得 以任何方式侵占、 挪用支持计划资产, 不得将支持计划资产与其他资 产混同。(支持计划管理人尽责)2、为支持计划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现金流预测报告、评级报告、 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外部专业机构应勤勉尽责, 所制作、出具的文件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专业机构尽责)3、支持计划管理人及支持计划相关参与人应通过资产管理报告、 收益分配报告、 托管报告、评级报告等文件定期向支持计划份额

10、持有人和相关监管部门披露支持计划投资运作的相关信息。 对于支持计划 运作中临时出现的重大事项, 支持计划管理人将以临时报告的方式进 行披露,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充分信息披露)4、支持计划管理人在支持支持计划存续期内,应协调相关专业 机构对原始权益人 /债务人、项目资产以及信用增进机构 / 资产进行跟 踪、监测、调查、评价,及时准确地掌握其风险状况及偿债能力,持 续督导其履行信息披露、还本付息等义务,以保护投资者权益。 (后 续管理)5、支持计划管理人须制定应急管理预案,在支持计划存续期间 突然发生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支持计划本息偿付、 需要立即处置 的重大事件时, 由支持计划管理人协调信用

11、增进服务机构、 信用评级 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助原始权益人 / 债务人有效应对突 发事件。(应急处理)6、支持计划管理人应按照支持计划文件的约定召集支持计划份 额持有人大会, 并以支持计划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支持计划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它法律行为。(投资者权益保护)七、注册材料清单 支持计划管理人发起设立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应当按照监管规 定,向指定的注册机构报送注册材料, 依规注册。 注册材料清单如下:1、产品注册申请报告2、决策文件及承诺书:( 1)决策文件;(2)承诺书;(3)产品风险知晓函。3、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1)投资合同 /资产转让合同;(2)担保合同

12、/抵、质押合同 /资产回购协议;(3)资产服务协议(如有) ;(4)托管合同;(5)账户监管协议(如有) 。4、专业机构出具报告:(1)尽职调查报告;(2)可行性研究报告;(3)内部 /外部信用评级报告;(4)资产评估报告(如有) ;(5)法律意见书。5、销售文件:(1)产品募集说明书;(2)认购协议。6、其他需要的材料 其中,募集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原始权益人、担保人等参与人情况; (2)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的交易结构;( 3)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份额的基本情况;( 4)基础资产情况分析;(5)项目资产支持计划资产的管理安排;(7)现金流归集、投资及分配;( 8)风险

13、揭示与防范措施;(9)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的设立、终止等事项;( 10)项目资产支持计划清算程序、 清算财产的分配顺序及方式; (11)信息披露。法律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相关参与人的资质;(2)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权利归属及其负担 情况;( 3)资产转让的合法性;(4)信用增级措施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法律文件的合规性;(6)对可能影响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份额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 事项的意见。八、其他1、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外的其他资产管理机构面向保险资金设 立项目资产支持计划或类似产品的,按照本概览执行。2、本概览经中国保险资产管理行业标准委员会通过后实施。行 业标准委员会根据支持计划业务试点进展情况, 随时修改、 完善本概 览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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