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石头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模板(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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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石头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模板(完整版)文档资料可直接使用,可编辑,欢迎下载黑石头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达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目的,进一步规范村民的生育行为,教育村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逐步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观念,建设“少生优生、富裕文明、健康幸福”的新家庭。根据_计划生育法、_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村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规民约。第二条凡户籍在本村的村民及居住在本村一个月以上的外来人员,均应

2、自觉遵守本村规民约。第三条为保证本村规民约的全面实施,村委会(下称甲方)与育龄群众、未婚青年(下称乙方),就结婚、怀孕、生育、节育、奖励优惠政策、违约责任等内容作详细的约定。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及时采取入户宣传、免费发放宣传品、广播宣传、墙报宣传等形式,向乙方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知识。2._乙方参加人口学校的学习培训,及时向乙方宣传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内容、要求和程序。3.按照生殖保健服务证、二孩生育证办理相关规定,协助符合生育政策手续齐全的育龄夫妇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生育保健服务证和申报再生育手续,因故不能办理的,应向乙方说明理由。办理独生子女父母

3、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岷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和优惠证等证件即审即办。4.公开各种办事程序、各种奖励优惠政策条件、计生政策法规及各种计生服务管理规范措施,为乙方“知情”创造必备条件。5.积极开展宣传,让乙方了解五种以上、掌握三种以上的避孕节育方法,在“知情”的基础上,及时通知并_乙方落实以长效措施为主的安全、可靠、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6.将拟生育_、拟享受奖励扶助、特别扶助、长效节育奖励以及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等各类奖励优惠政策的对象_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7.免费为乙方提供避孕药具。在乙方生育一孩后,免费为乙方提供上环(皮埋)等节育服务并及时提供随访服务;生育二孩后免费为乙方落实长效绝

4、育手术并及时提供随访服务。8.对于乙_策外怀孕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的,免费提供补救措施技术服务,并享受由镇服务所技术服务人员提供的上门随访服务。9.为育龄妇女孕检对象开展免费的孕(环)检、生殖健康服务。在充分尊重群众,相信群众,方便群众,为了群众,依靠群众的基础上落实诚信管理,签订管理协议。公认诚信对象每年开展一次生殖健康检查,上门访视一次;承诺诚信对象每年开展一次孕(环)检,上门访视一次;行为诚信对象每年开展二次孕(环)检,上门访视一次;退出诚信服务管理或被取消诚信服务管理的,依据_省乡镇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规范落实一年四次孕(环)情检查。10.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时为外出务工

5、、经商的育龄夫妇提供相关服务,需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免费办理。系孕(环)检对象的,与其现居住地计生部门取得联系,方便其在现居住地享受孕(环)检服务。11.每两年至少为乙方免费提供一次妇科病检查,同时为乙方随时提供政策法律、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等咨询。12.当乙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时,负责向乙方做思想教育工作,造成违法生育的,依据事实动员乙方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参加镇、村举办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培训;结婚必须领取结婚证,有权自主选择生育时间。符合_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需要生育的,到镇计生办登记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或申报再生育。2.对下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6、规定的行为,向各级主管部门通过 、信函、来访等形式进行_。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私自摘取宫内节育器、私自进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党员、干部、职工违纪超生的;政策外生育、怀孕,违法收养、送养的;假二女户、假死亡、假手术、_明的;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获取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的乱收费、乱罚款、违反规定行政乱作为的;瞒报、漏报、虚报出生人口及出生性别的;3.对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不服,有权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4.在怀孕60天内向村计生专干报告情况,享受

7、甲方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免费孕情监测和随访服务。5.在生育子女后向村计生专干报告情况。生育一孩的在产后42天内选择采取放环或皮埋节育措施,剖腹产的须在18_采取放环、皮埋等适宜的节育措施。生育二孩的在产后42天内落实绝育手术。不能采取上环、结扎措施的需经县计划生育服务站鉴定,情况属实的可以采取其他避孕措施。6.申请享受奖励优惠政策的,应及时向甲方如实提供_、结婚证、户口簿、照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7.无措施或采取放环(皮埋)或女性绝育不满一年的,接受计划生育诚信管理,签订管理合同,系担保诚信对象需交纳担保金不少于1000元,享受孕(环)检、生殖保健及上门访视服务;政策内待孕

8、对象需每月接受孕情访视一次。8.必须妥善保管甲方免费发放的各种宣传品、宣传服务袋、生育保健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二孩生育证等各种计划生育证明证件。9.政策内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做终止妊娠的,应向甲方提出申请,经报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到具有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实施终止妊娠术: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有严重缺陷的;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10发现政策外怀孕时,在60天内及时向甲方报告,并主动采取终止妊娠措施。11.因务工、经商等原因离开本县外出30天以上

9、的育龄夫妇,应主动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甲方所在乡计生服务所进行孕环情检查,到达目的地后一个月内如实向甲方报告现居住地详细地址及从事何种行业、_等情况。外出期间要接受流入地计生部门管理,每季度本人要返回甲方计生办进行一次环孕情检查。若路途遥远,不能返乡的,必须在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服务所进行环孕情检查,省内的通过城市流动人口平台向甲方反馈孕情,省外的将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寄回甲方镇计生办或通过国家padis平台向甲方反馈孕情。15.出租自有房屋时,如承租人是流动人口,首先应查看有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证者及时报告甲方催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当租房者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

10、时,及时向甲方反映。16.不得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不得歧视、虐待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员和生育女婴以及不生育的妇女;不得诽谤、侮辱、殴打、伤害执行计划生育公务的工作人员和技术服务人员;不得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女婴;不得拒绝、阻挠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第三章违约责任第六条甲方违反村规民约,按照与乙方签订的各类协议规定的违约金向乙方支付。甲方违约后既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又不向乙方履行约定条款的,乙方可以向镇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也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甲方违反村规民约,由镇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对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主任和计生专干按相关规

11、定处理。第七条乙方违反村规民约,按照与甲方签订的各类协议规定的违约金向甲方支付。下列情况依法或协商处理:乙_策外生育的或非法收养子女的,按_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必须依法足额缴纳社会抚养。乙方容留、包庇、窝藏违反计划生育的对象,歧视、虐待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员和不生育的妇女,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女婴,或者阻挠计划生育人员履行公务,按_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处理,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乙方暂时无力支付违约金,应主动用实物抵押,甲方收到抵押物后向乙方出具抵押实物收据,并对实物进行估价,告知乙方可在规定时间内赎回抵押物,若乙方逾期未交清违约金的,抵押物按估价变卖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

12、部分由乙方出具欠条,三年内缴清。不按时交纳违约金又不履行本合同条款的,由甲方提请镇人民政府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乙方违约后既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又不向甲方履行约定条款的,甲方依法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5.乙方违反_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注销生育登记或宣布生育证作废,罚款3000元,收回生育保健服务证或二孩生育证。(1)政策内怀孕,胎儿发育正常却擅自施行终止妊娠的;(2)报称新生婴儿死亡却无合法死亡证明的;(3)虐待、遗弃女婴或者非法送养婴、幼儿的。第四章附则第八条为保证本村规民约的实施公正、公开,特设立“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监督小组”,其组成人员由村两委会成员、县镇

13、_政协委员、计生协会理事担任,制定具体工作职责,对村委会和村民履行计生村规民约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第九条本村规民约若需修改补充,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本村规民约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即日起实施。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村规民约为使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达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目的,进一步规范村民的生育行为,教育村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违反计划生育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规民约如下:第一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公民必须实行计划生育,做到

14、少生优生,树立科学、文明的婚育新观念。第二条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第三条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必须持有关证件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生育证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怀孕和生育。新婚夫妇领取生育证时,应自觉与村民自治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未办理生育证而怀孕的,依照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应接受补救措施;未办理生育证而生育,影响本村人口计划的执行及考核的,除接受上级计划生育部门处罚外,还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50元。第四条育龄夫妇应在其新生婴儿出生五天内,主动自觉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婴儿的出生日期、性别情况。在婴儿出生后的42天至90天内,采取相应的避

15、孕节育措施,生育一孩的,应由育龄妇女采取上环手术;生育二孩的,应由夫或妻采取结扎手术。逾期未作术,影响村手术及时率的,除接受上级计生部门处罚外,还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50元。第五条已婚育龄妇女中的重检对象应参加每年四次(二、五、八、十一月的十至二十日)的妇检,因故暂时不能按时参加妇检的,应提前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书面请假),事后要及时补检。无故不参加或逾期参加妇检而影响村妇检率的,除接受上级计生部门的处罚外,还应依次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50元。重检对象必须亲自参加妇检,不得代检。若有代检情况的发生,则分别给予应检和代检者处以50元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移送上级计生部门给予从重处理。第六条收养婴幼儿的,应按收养法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收养手续。被收养的婴幼儿视为该育龄夫妇的子女,计入其子女数,育龄夫妇按照子女情况落实相应计划生育政策。收养婴幼儿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按照规定由计生业务部门进行处罚外,村民自治委员会给予该收养人处以罚款50元。第七条已婚育龄人员外出务工、经商的,在外出前应先与村民自治委员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计划生育协议书,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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