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员工安全知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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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员工平安学问手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深化宣扬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平安生产系列重要论述和依法治安精神,进一步加强公司平安生产宣扬教化工作,切实落实集团的各项平安管理制度,提高广阔干部员工的平安意识和法治意识,预防和遏制生产平安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各部门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和各项目标的顺当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要求,制定本手册。第二条 本手册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全体员工, 外来员工, 相关方人员, 来公司培训和参观人员等相关人员。第二章 法律法规基本要求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相关规定第三条 中

2、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以下简称“平安生产法”)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平安生产工作,防止和削减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第四条 平安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平安生产法的确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其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都有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对消防平安和道路交通平安, 铁路交通平安, 水上交通平安, 民用航空平安以和核与辐射平安, 特种设备平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五条 平

3、安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平安发展,坚持平安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职工参加, 政府监管, 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六条 建立完善机构:各单位, 各部门应严格依据平安生产法等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地省市和集团公司要求,建立完善平安管理机构, 配置足额的平安管理人员。(一)矿山各单位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二)矿山各单位应当有注册平安工程师从事平安生产管理工作;(三)其他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

4、兼职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四)激励矿山以外的单位聘用注册平安工程师从事平安生产管理工作。第七条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 健全本单位平安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支配;(四)保证本单位平安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 检查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和时消退生产平安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和时, 照实报告生产平安事故。 第八条 各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机构以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加拟订本单位平安生产规章制度,

5、操作规程和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二)组织或者参加本单位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照实记录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状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急源的平安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加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平安生产状况,和时排查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平安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订正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 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平安生产整改措施。第九条 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平安保障, 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义务;(二)得知危急危急因素, 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三)对本单位平安生产的指责, 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四)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

6、权利;(五)紧急状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第十条 从业人员应履行的义务:(一)遵章守规, 听从管理的义务;(二)正确佩戴和运用劳动爱护用品的义务;(三)接受平安培训,驾驭平安生产技能的义务;(四)发觉事故隐患或者其他担心全因素和时报告的义务。第十一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得知危急危急因素, 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二)对本单位平安生产的指责, 检举和控告的权利;(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四)紧急状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第十二条 被派遣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一)听从生产经营单位将其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的义务;(二)正确佩戴和运用劳动爱护

7、用品的义务;(三)接受生产经营对其进行的岗位平安操作规程和平安操作技能的教化和培训,驾驭平安生产技能的义务;(四)发觉事故隐患或者其他担心全因素和时报告的义务。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履行的义务,用人单位必需建立, 健全劳动平安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平安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平安卫生教化,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削减职业危害。第十四条 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劳动者享有同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取得劳动酬劳的权利, 休息休假的权利, 获得劳动平安卫生爱护的权利,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和法律规定的其

8、他劳动权利。第十五条 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平安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第十六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 行政机关监管, 行业自律, 职工参加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 综合治理。第十七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相关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

9、套的更衣间, 洗浴间, 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 工具, 用具等设施符合爱护劳动者生理, 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爱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第十八条 各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书目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和时, 照实向所在地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第十九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各单位应当实行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支配和实施方案;(三)建立, 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

10、)建立, 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 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制度;(六)建立, 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二十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爱护权利:(一)获得职业卫生教化, 培训;(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病诊疗, 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危害后果和应当实行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四)要求用人单位供应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运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 法规以和危和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指责, 检举和控告;(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

11、的作业;(七)参加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三章 全员平安行为准则第二十一条 各级管理人员应仔细实行“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平安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平安管理制度,并严格遵守本守则规定。第二十二条 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应切实落实本单位, 本部门平安生产责任制,仔细履行岗位平安生产职责,以“四不损害”为工作准则,深化开展反“三违”平安教化;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平安操作规程,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行为。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 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新进员工三级平安教化和平安卫生检查,新员工未按规定接受三级平安教化,

12、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内部员工转岗,特殊是一般岗位转为特种作业时必需报本单位的办公室, 生产平安处备案,仔细做好岗前平安培训和平安教化,应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上岗。第二十五条 员工和外来人员进入厂区,不准赤脚, 赤膊, 穿拖鞋, 短裤, 高跟鞋, 带小孩,上班前不准喝酒。第二十六条 员工在生产作业和工作中思想要集中,不准打闹游戏, 看书看报, 睡觉, 闲谈, 串岗或干与工作无关的事;下班后要有足够的时间休息,保证必要的工作精力,防止当班发生平安事故。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 各部门应坚持主动开展班组平安活动,仔细做到“一讲二查三遵守”,即“一讲”:班前会上班组长, 兼职平安员结合

13、当班作业任务布置平安工作;“二查”:查担心全行为, 查劳保用品是否正确穿戴;“三遵守”:作业中遵守平安制度, 遵守操作规程, 遵守劳动纪律。第二十八条 员工应爱惜劳保用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劳保用品转让他人。第二十九条 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进入生产现场应正确穿戴和运用劳动爱护用品,特殊岗位或危急作业,要依据规定要求实行防护措施。第三十条 各单位的机要部门, 要害部位, 危急场所,未经批准不准进入;变电所, 中控室, 配电室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第三十一条 工作现场应符合“6S”(整顿, 整理, 清扫, 清洁, 素养, 平安)要求,规范管理。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对员工常常性地进行平安教化,并做好

14、隐患自查整改记录,无条件治理的隐患,必需实行临时措施确保平安,方可进行生产,同时和时向平安管理部门报告,提出整改意见。第三十三条 作业现场平安设施要保证轴有套, 轮有罩, 沟(坑)有盖板,平台, 楼梯有栏杆,各类防护设施齐全牢靠。因检修等特殊须要而临时拆除防护设施的必需做好平安交底,并挂平安警示标记,检修结束必需马上复原。第三十四条 员工应具备平安防护意识,进入生产现场应留意四周平安标记和环境特点;各种平安设施器材不得随意拆除或挪做它用。第三十五条 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必需进行特地的平安操作技能培训,并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六条

15、 岗位作业, 设备操作人员,应驾驭和识别各类报警声, 光信号。第三十七条 启动设备之前应进行检查确认,并与有关人员联系后,在确保平安的状况下,方可启动;机动车辆行驶前应进行状况检查,并留意视察四周环境状况。第三十八条 定期按要求对设备进行检修,检修时应当切断设备电源开关, 悬挂“禁止合闸”警示牌,并将现场限制盒打至检修位置。停, 送电必需严格执行停送电管理制度,操作前再确认的原则,防止发生人身和设备事故。第三十九条 进入磨, 库, 仓, 管道等设施设施内部时,应运用低压照明灯;作业人员进入以前应当解除CO气体,保持通风,设备外部应有专人监护;清仓, 清库作业,必需严格平安防护措施,坚持从上向下作业,严禁反向捅料,各级管理人员要到现场进行平安检查和监督。第四十条 非电工不得进行电气作业,电气作业人员应严格要求遵守用电管理规程,对电气设备加强管理,仔细做到防尘, 防潮, 防鼠害, 防意外触电。第四十一条 未经专业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搭接临时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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