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内容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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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及內容解說台商赴大陸投資設廠其目的主要是生產產品及銷售產品賺取利潤銷售產品的道主要有外銷(即自大陸銷往大陸以外地區)和內銷(即在水陸境內銷售自產產品)產品外銷依據國際貿易買賣一般都承受信誉狀方式(L/C)其貨款一般較平安但如產品為大陸內銷場產品除在價格、品質、式樣等必須承受眾多其他同類廠家商品競爭外貨款能否順利收回確係目前台商在大陸內銷場的主要考量。大陸在傳統場上以公有國營生產產品統配統銷的思維方式總以為我買了東西那是公家向你買東西欠錢也是公家欠你錢再加上公有的國營企業效益不彰因此造成全國各地均有三角債的困境存在究其原因除了沒錢外因為買賣合同條款約定不明確如質量條款、

2、包裝條款等的爭議也是造成雙方長久訴訟貨款回收遙遙無解決的有如何簽好一份完善的買賣合同以及買賣合同的擔保條款俗語說: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沒有錢還貨款時即對擔保人或物進行追索執行不失為防止三角債發生的較佳。合同法31條規定:買賣合同的內容除按照本法2條的規定外還可以包括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按合同法2條即規定了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爭議的解決方式等。如按尚未廢止的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1984年1月13日)工廣產品購銷合

3、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條款:(一)產品的名稱(註明牌號或商標)、品種、型號、規格、等級、花色;(二)產品的技術標準(含質量要求);(三)產品的數量和計量單位;(四)產品的包裝標準和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五)產品的交貨單位、交貨、運輸方式、到貨地點(包括專用線、碼頭);(六)接(提)貨單位或接(提)貨人;(七)交(提)貨限;(八)驗收的;(九)產品的價格;(十)結算方式、開戶銀行、帳戶名稱、帳號、結算單位;(十一)違約責任;(十二)當事人協商同意的其他事項。由於合同法30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予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此與我國民法第345條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

4、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精一样。因此買賣合同最根本的條款必須有(一)買賣當事人即一方為賣方另一方為買方或三人以上的買賣方均可;(二)買賣標的物及價金;(三)當事人一致同意的意思表示。本文綜合以上法律、行政法規和買賣實踐上最常用到的條款內容說明如下:一、當事人條款主要為名稱及住所(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為了確定合同的主體在合同中明確雙方當事人的名稱或者是買賣合同成立的必備要件。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買賣合同當事人的應當在買賣合同中明確寫明該當事人的名稱。公民作為買賣合同當事人的應當在買賣合同中明確寫明該當事人的。在合同實踐中通常以甲方和乙方來表示雙方當事人。甲方或乙方之後也可加上買方和賣方。(二

5、)當事人的住所為了便於雙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便於當事人之間的、催告便於在發生糾紛時確定的地域轄當事人應當在買賣合同中明確各自的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寫明其登記的住所。公民應當寫明其戶籍所在的居住地或者其經常居住所。法人住所應與營業執照登記一样公民則依居民身份證記載為準。(三)當事人的條碼或身份證號法人有條碼公民的身份證上有15位字碼簽約時也寫下來。二、標的物條款貨物買賣合同的標的是指貨物買賣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法律上也把它稱為客體。貨物買賣合同的標的即作為民事法律關係客體之一的物是指貨物買賣合同當事人能夠實際支配具有一定經濟價值可以滿足人們生產或生活需要的物資財富它包括自然

6、界自然存在和人工製造的物。物在法律上有許多分類理解這一點對分析貨物買賣合同法律關係有重要意義常的分類有如下幾種:(一)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生產資料是人們從事物質資料生產時所必需的物質條件也叫生產手段。生活資料是指用來滿足人們物質文化生產所需要的物質資料也叫消費資料。(二)流通物與限制流通物根據物在流通過程中是否受到法律的限制可將其分為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流通物亦稱融通物是指法律允許在民事主體之間轉讓的物。這類物包括範圍極廣除法律規定有所限制者外均為流通物都可以成為貨物買賣合同的標的或客體。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對某種物的轉讓加上一定限制或者制止私相轉讓的物。限制流通物又分為以下幾類:1.國家專有財產

7、國家專有財產是國家的經濟命脈是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物質基礎嚴格限制任意流通。根據我國憲法規定礦產、水流、國有森林、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專有。此外依法歸國家所有的土地、鐵路、公路、航空、郵電通訊設施、軍用設施和軍用武器也都屬於國家所有只能作為國家所有權的客體。除可依法按行政程序劃歸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進行開發、利用、經營理外均不能按照民事流轉程序將國家專有財產轉移給集體或個人。2.危險品和受制的物品凡對公共平安關係重大的物品如非軍用的、火槍、注射槍、彈藥、物、麻醉品、劇、放射性物品以及受理的無線電器材等制止任意流通。公民和法人有特殊需要的必須依法向有關主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

8、可向指定的單位購買並應妥善保和使用。未經批准均不得私自持有和轉讓上述物品。3.對穩定國家金融秩序有關的物品為了穩定國家的金融秩序我國對黃金、白金、白銀、金銀鑄幣和金銀製品一直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理和經營。根據1977年10月起試行的中國人民銀行金銀理辦法國家允許個人持有金銀但不得私自買賣或計價使用如需出賣只能向中國人民銀行。一切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所生產的全部金銀以及以金銀作為原料的單位所剩餘的金銀均不能自行出賣互易和留用。1982年9月21日國務院批准在某些城試點生產和銷售黃金飾品這些黃金飾品後仍嚴禁倒買倒賣。外國貨幣制止在我國流通允許我國公民擁有外國貨幣或將其存入銀行使用時必須向中國銀行兌換手

9、續嚴禁黑交易。4.歷史文物歷史文物是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國家珍寶是中華民族的文化遺產必須嚴加保護。根據國務院1961年3月發布的文物保護理暫行條例1980年5月發布的關於加強歷史文物保護工作的五屆常委會1982年11月19日公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及其他有關法規定公民個人出賣收藏的歷史文物必須給國家指定的文物收購單位。制止私自一切歷史文物更不能進行黑交易嚴禁出口倒賣牟利。5.計劃定購和計劃供應的物質但凡國家指性計劃規定的工業產品農業產品只有在完成國家計劃任務後方可買賣。對這些物資的限制範圍和程度隨著社會主義場經濟體制和發展將會不斷縮小。(三)動產和不動產動產是指按其性質能夠移

10、動其位置而不損失其經濟價值的物。不動產是指按其性質不能移動其位置或經移動就會損失其經濟價值的物。我國貨物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指的是動產而不包括不動產。(四)特定物和種類物特定物是指具有獨特質量、構造、特點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種類物是指具有共同特徵和經濟意義並可用度量衡加以計算且可互相代替的物。任何種類物都可以由當事人在進行法術行為時根據當事人意思表示加以特定化。因此特定物包括不可代替的物和從種類物中分離出來被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特定化的物。例如在同商標、同牌號的同類電視機中由買受人挑選出來並交付了定金的那一台電視機就是被特定化了的特定物。(五)可分物和不可分物可分物是指分割後不喪失原來的性質、用途和

11、經濟價值的物。如100斤米、2斤油、3斤酒、一匹布等。不可分物是指一經分割就喪失原來的性質、用途和經濟價值的物如1輛汽車、1台電視機、1件衣服等等。(六)主物和從物物都能單獨存在但就其效用觀察並非都能單獨使用。凡物必須合併使用才能實現其經濟效益的且從中看出主從關係時這些物就有主物和從物之分。主物是能夠單獨使用的物從物是主物的附屬物它不能單獨使用只有在與主物合併使用時才能發揮作用。兩者的關係如鎖與鑰匙船和槳、錶與錶鏈、機器與引擎等等。前者是主物後者是從物。複雜的貨物名稱常常使買賣者頭痛但有時也會給買賣者帶來可趁之機。因此簽訂貨物買賣合同時一定要把標的物寫清楚尤其是遠距離要約、承諾時更應注意要盡量

12、採用通用的貨物名稱對容易引起歧義的名稱則當特別加以說明。如產品名稱應註明商標及品種、型號、規格、等級、花色、產地、是不配套成品等。要注意防止因為標的物不明確或弄錯標的物而發生合同糾紛。三、標的物的品質:就是其質量標準和規格。質量是檢驗標的物的內在素質(物理的、化學的、機械的、生物的等)和外觀形態優劣的綜合反映。買賣合同一定要明確標的物的品質這可以說是合同最主要的條款之一也是最容易引起糾紛的問題。國家對某些標的物的質量規定了許多標準當事人還可以自行約定標的物的質量標準。這裡要注意的是在買賣合同中確定標的物的品質條款時一般應當採用通用的商業習慣和用語通常有以下幾種方式可以確定標的物的質量。(一)以

13、樣品確定標的物的質量。這種指出賣人或買受人先交假设干能代表商品的少量實物議定質量和價格然後由出賣人批量交貨。這樣的買賣叫作憑樣品買賣(sale by sample)。在履行買賣合同時出賣人所交貨物在質量方面必須與樣品一致。這種買賣合同去了訂專門的品質條款的麻煩尤其適用於品質難以言明的一些買賣如家具。家具的款式和外觀、色澤等有時不好描绘憑樣品確定合同標的物的品質較為合適。(二)以規格、等級或標準確定標的物的質量。在買賣實踐中由於商品買賣的多樣性難以確定標的物的質量按規格、等級、標準確定其質量則比較普遍。由於規格、等級、標準等具有穩定性、通用性通過它們來確定標的物的質量條款更為科學、準確。(三)憑

14、品牌、商標確定標的物的質量。這裡的品牌或商標承載著有關標的物的質量信息。假设出賣人的標的物質量較為穩定且具有較高的信譽則買賣合同的質量條款就可以通過品牌或商標來確定。(四)憑商品說明書確定質量。商品說明書指詳細說明商品構造、性能、用途以及使用的文字材料以及必要的圖樣和圖片。有的買賣交易中既有樣品又有說明書則出賣人所交的標的物必須與樣品和說明書一致。質量條款中除應規定雙方商定或出賣人承諾的標的物的質量標準外還應規定出賣人對標的物質量負責的限及條件。特別對於正常檢驗難以發現只有通過安裝運轉後才能發現的標的物的內在質量缺陷尤應作此約定。(五)以良好平均品質作為根據確定標的物的品質這其他適用於國際貨物

15、買賣中的單個品質不完全一样的貨物。例如花生的顆粒有大有小為了確定一個大致的標準即可規定平均每公斤花生應為粒左右。不少國家還對許多貨物的平均品質作了規定訂立買賣合同時當事人可以直接引用。當然良好平均品質往往是相對的通常應當允許有一定的差度買賣合同可以視情況約定富有一定彈性的品質條款。經常採用的是:第一、規定一定的差異度例如規定銅板厚度為1厘米左右差度為1毫米。第二、規定上上極限常以、最小、最低、最少等字眼規定品質極限。例如手錶24小時內誤差不超過10秒等。質量標準在大陸可分為(1)國家標準;(2)行業標準;(3)地方標準;(4)企業標準。四、數量條款當事人應當在買賣合同中約定標的物的數量。標的物

16、的數量應當以通用的計量單位(如公斤、噸、米等)明確表示或者以行業、交易習慣認可的計量單位表示。標的物的數量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為一個確定的量也可以約定為一個可變的量。但是這一可變的量在履行時是可以確定的。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對計量方式、允許的誤差範圍等作出明確的約定。五、價款條款(一)價款的數額與幣種支付價款是買賣合同的買受人的主要義務。買賣合同應當對價款的數額作出明確的約定同時對價款的幣種作出約定對不同幣種之間的匯率作出約定(主要是約定兌換時間標準如以支付前一交易日作為兌換的時間標準;匯價如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匯率為準;以及計算方式如按買入價計算、按賣出價計算或者按中間價計算等)。在我國境內訂立和履行的買賣合同當事人對幣種沒有作出明確約定又不能依據交易習慣等認定為其他幣種的應當推定為價款的幣種為人民幣。當事人約定的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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