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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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落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21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印发的通知(苏办发202123号),深入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配置使用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省型机关建设,制订本措施。第二条本措施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市级机关用于推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通常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通常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理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执勤、监管、稽查、办案等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第三条市级机关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委、市政府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委、市

2、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室主任和市监察局、财政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同志为组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级机关管理局。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研究确定车辆编制、新增购车、更新购车、车辆调剂等相关事项。市级机关管理局是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公务用车上牌、保险、维修、加油和通常公务用车的编制、配置、更新、调剂等详细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执法执勤用车的编制、配置、更新、调剂和使用管理工作。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对公务用车配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验监督。第四条 本措施适合用于市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群团机关,

3、市委、市政府直属机关。迟到:指未按要求达成工作岗位(或作业地点);迟到30分钟以内的,每次扣10元;迟到30分钟以上的扣半天基础工资;迟到一小时的扣全天工资;市级机关部门所属机关公务用车按本措施的标准管理,详细措施另行制订。第二章 车辆编制及费用核定第五条公务用车实施编制管理。通常公务用车编制数依据领导干部实有数、人员编制数和工作需要等原因确定。市(厅)级领导干部用车按实际需要相对固定配置。现职县处级干部通常按每人辆、其它人员通常按每20-30人1辆的标正确定车辆编制数。事企合一等单位按领导职数核定。处级以上兼职干部不反复核定车辆编制数。核定编制数是最高控制数而不是必达数。车辆编制实施动态管理

4、,每十二个月核定调整一次,可依据领导干部实有数作合适增减。工作性质特殊的部门,经领导小组同意可合适增加车辆编制数。对新增副处级领导干部的部门(单位),不再所以增加通常公务用车编制数。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标准另行要求,执法执勤用车不得和通常公务用车反复配置。第20条 建立车辆维修、养护档案。每辆公务用车要分别建立一个维修台帐,由办公室保管,方便监督、检验、核实。省级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公务用车编制,由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全部类型和用途的车辆,包含小轿车、越野车(含SUV车型)、旅行车(含大、中、小型客车)和接待用车、机关后勤服务用车、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服务用车等,必需纳入车辆编制。上级配送的车

5、辆纳入单位车辆编制管理。第六条 市级机关管理局每十二个月在市级机关编制下年度经费预算前,对各部门(单位)通常公务用车的编制数进行复核并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依据各部门(单位)车辆编制数和单车费用定额,对车辆运行费用进行核定,并按序时进度核拨,包干使用。第七条市政府不安排各类协会购车资金。第三章 车辆配置、更新、报废标准全部假别全部必需由本人书面填写请假单,并按要求程序推行签字手续后方为有效假别;特殊情况必需来电、函请示,并于事后一日内补办手续方为有效假别;未按要求实施一律视为旷工。第八条 车辆配置标准遵照经济适用、节能环境保护、保障公务、节省使用的标准,配置使用国产汽车。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

6、能源汽车,能够实施政府优先采购。配置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不得配置多种类型进口汽车。各部门(单位)的通常公务用车可配置排气量在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1-2辆,其他轿车排气量升(含)以下、价格15万元以内。商务车排气量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通常执法执勤用车标准上配置排气量升(含)以下、价格12万以内的轿车或其它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配置少许排气量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它小型客车的,须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部门(单位)标准上不配置越野车(含SUV车型),确需配置的,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同意,且不得将配置的越野车作为领导

7、干部固定用车。部门(单位)标准上不配置大中型客车,工作需要可租赁使用,已经配置的在车辆报废后不再更新。部门(单位)确需高于标准配置更新公务用车的,必需根据要求,推行报批手续。第九条车辆更新标准市(厅)级领导公务用车使用6年以上或行程30万公里以上的能够更新,部门(单位)的公务用车,使用10年以上或行程40万公里以上的能够更新,原有旧车必需上缴。符合更新条件仍能继续使用的,应该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第十条车辆报废标准严格根据国家四部委有关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要求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211202号)的要求实施(十座及以上的使用不得少于10年,九座及以下的使用不得少于1

8、5年)。第四章车辆日常管理第十一条车辆使用管理建立公务用车配置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汇报制度。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该定时通报或公告公务用车配置更新和使用情况。公务用车配置使用管理要求实施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验考评内容。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标准,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公务用车配置使用管理工作。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应该尽可能乘用公共交通工具,降低公务用车长途行驶。1凡需要维修、保养的车辆,应由驾驶员事先报出车辆维修、保养计划,并填写车辆维修审批表,经“会诊”后,通常维修由办公室主任签批,超出限额由局长同意。(一)部门(单位)车辆使用管理1.各部门(单位)的公务用车实施集中调度

9、使用,一律不得指定到人。车辆不能满足公务需要的,可到机关汽车服务企业暂时租车,还可推广在市区办理公务使用公务公交卡乘坐公交车或使用公务自行车等做法。2.公务用车应在政府采购确定的保险企业、加油站、维修厂家进行保险、加油和维修。3.公务用车费用实施单车核实,定时统计并公告,接收群众监督。禁止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夹带其它费用。4.各部门(单位)要依据本措施,制订本部门(单位)车辆使用、停放、维修、加油及驾驶员管理等制度。5.市级机关管理局下设机关汽车服务企业,面向机关提供优质、优惠的车辆租赁服务。(二)交流干部用车管理第四条 严格实施作风问责。不折不扣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相关要求,全局干部

10、职员凡触及政令不畅、纪律不严、工作不实、为政不廉等5种问责和免职情形的,一律给予按程序实施问责。对情节较轻的,给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情节严重的,给经济处罚,责令停职检验。凡被上级查处的,干部一律免职,职员一律待岗。1.市四套班子等市(厅)级领导干部在当地交流任职的,实施车跟人走。2.部门(单位)领导干部到市(区)任职或在部门(单位)交流任职的,一律由新单位按要求处理其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原单位车辆。第十二条车辆购置管理各部门(单位)不得以新增处级领导干部为由申请购车。购置、更新或报废车辆的,必需推行报批手续。公务用车采购按政府采购相关要求实施。

11、新增购置、更新购置车辆,由申请购车部门(单位)向市政府提出书面请示。市级机关管理局依据市政府的指示意见,审核申请部门(单位)车辆编制、判定旧车,审核申购车辆的车型、排气量和价格,经市财政局审核资金后,由市级机关管理局提交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确定。市级机关管理局向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同意购车的部门(单位)发放购车申请表。购车申请表经市级机关管理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购车部门(单位)凭市分管领导审批的“申请表”到政府采购中心办理购车事宜。新增上级配送车的,须到市级机关管理局办理审核立案手续。更多热门:1.云南省公车改革方案改革细则2.企业司机及公车使用管理规章制度3.柳树口镇节假日

12、公车封存制度4.2021湖北省公车改革方案制度改变5.有关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的八项要求6.2021山东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解读第十三条旧车处理管理因更新或超编上缴的旧车由市级机关管理局统一签收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提出调剂使用意见或交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拍卖,拍卖所得资金列为车辆购置基金,专款专用。调剂车辆由市级机关管理局报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相关部门(单位)凭车辆调拨单办理资产增减和车辆过户手续。第十四条车辆报废管理达成国家法定报废标准或经公安交警部门检测必需报废的车辆,由相关部门(单位)向市级机关管理局申请,由市级机关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报废处理。公务用车处理须经公务用车主管

13、部门审批同意,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要求实施。处理后须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销车辆资产,处理收入上缴同级国库。第十五条车辆牌照管理划为机关公务用车号段的牌号,由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核发。凡列入“公务用车管理单位目录”的部门(单位)新车上牌照(含使用社会号段的牌号)、机关号段的牌号调换使用等,市车辆管理所一律凭市级机关管理局出具的手续上牌。报废车辆牌号属机关号段的须立即交市级机关管理局。第十六条车辆油料及维修管理各部门(单位)公务用车实施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和定点维修(含轮胎)。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轮胎定点采购等的招标和监管工作。第十七条车辆送修管理车辆大修、二

14、级维护、更换2021元以上总成件,在送修前须经判定。由送修部门(单位)向市级机关管理局提出申请,市级机关管理局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判定,对符合修理条件的进行拆检,确定维修方案,出具维修判定表,送修部门(单位)凭维修判定表到定点维修厂家进行修理,修理前维修厂家出具预算估价单。不符合修理条件的不得送修。第十八条驾驶员管理(一)新增驾驶员一律实施劳务聘用制,其工资由市人社等部门统一核定,纳入财政预算。富余的驾驶人员属行政隶属编制的应转岗,其他的应按要求解除协议。(二)部门(单位)领导干部调任市(区)党政正职的,标准上不自带驾驶员,确因工作或家庭实际情况需要自带驾驶员的,须报经市分管领导同意,并办理人员

15、借用手续;部门(单位)领导干部调任市(区)党政副职或在部门(单位)之间交流任职的,一律不得自带驾驶员。(三)为切实维护党政机关的良好形象,加强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在市级机关继续开展红旗车驾驶员评选表彰活动。由市级机关工委、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和市级机关管理局五部门联合组织,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每十二个月对无交通违法行为和责任等级事故、无其它违纪行为且经所在部门(单位)推荐的驾驶员,授予年度“红旗车驾驶员”称号,给通报表彰和物质奖励,对交通违法次数较多的驾驶员,给予通报批评并进行对应处罚。第十九条纪律要求(一)不准私自购车、超编制购车;(二)不准购置进口车、超标车,不准搞超出车辆原配置标准的装修;(三)不准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准向下级机关、企机关和其它单位换车、借车、摊派款项购车,不得接收企机关捐赠车辆;(四)不准经过出资后以捐赠、配送名义新增公务车辆;(五)不准以挂靠在党政群机关的各类协会名义购车;(六)不准处级干部配置专车,不准将执法执勤用车等作为通常公务用车使用;(七)执法执勤用车应标志着色,特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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