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I参考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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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根据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第三条 对符合上述规定范围内的矿用起重机械应遵守本制度。第二章 安全管理第四条 起重机械的管理部门、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要经常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保证其掌握操作技能和

2、预防事故的知识,增强安全意识。第五条 起重机械在使用时,应当在设计规定的工况和环境中使用,必须配备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索具、吊具,并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索具、吊具安全使用;要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起重机械。第六条 起重机械的拆卸应当选择具有相应安装许可资格的单位实施。起重机械拆卸施工前,应当制定周密的拆卸作业指导书,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起重机械拆卸过程的安全。拆卸作业指导书应当包括拆卸作业技术要求、拆卸程序、拆卸方法和措施等内容。第七条 在租用起重机械时,租用单位应当与出租单位签订租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禁止租用下列起重机械:(一)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

3、登记的;(二)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三)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第八条 非首次投入使用、又经过产权变更后重新投入使用的起重机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原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注销证明;(二)具有新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证明;(三)具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档案至少包括总图、电气原理图、安装和使用与维护说明书);(四)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第九条 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加强对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装置、运行机构、控制系统等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做好年度检查、月度检查和每日检查的定期检查工作。第十条 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结构件是指主梁、端梁、小车架、吊具横梁、主副吊臂、主

4、支撑腿、标准节等。第十一条 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还可以根据设备工作的繁重程度和环境条件的恶劣程度,确定检查周期和增加月检、年检的内容。第十二条 起重机在检修时,应停在适当位置,挂上安全标志和停电牌,轨道上装设临时车档,采取防止撞车和触电事故的保护措施。第十三条 在轨道上露天作业的起重机,当工作结束时,应将起重机锚定住,当风力大于6级时,应停止工作,并将起重机锚定住。第十四条 在地面操作的单梁起重机、电动葫芦等无固定司机人员操作的,必须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确保吊运安全。第十五条 起重机运行时,禁止上、下人员,不准从事检修工作,禁止从一台起重机跨到另一台起重机去。非检修时,禁止起重机轮道上

5、站人。第十六条 司机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没有消除的故障,应通知交班司机。第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职责;(二)起重机械操作规程;(三)日常检查和定期自行检查制度;(四)维修保养制度;(五)定期报检制度;(六)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七)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八)交接班管理制度;(九)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和救援演练制度。第三章 检验检测第十八条 对购置以整机出厂的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起重机械定

6、期检验规则的规定进行首次检验。第十九条 对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起重机械,全部实施定期检验。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使用维护保养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自检。对自检不合格的项目安排维保、修理。自检、维保、修理应当作出记录或者取得专业维保、修理单位的证明。第二十条 一般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每2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流动式起重机每年进行1次定期检验;对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进行一次定期检验。第二十一条 对发生下列情况的起重机械,要根据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或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进行重新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1、发生事故或者发现重大隐患重新修复的起重机械;2、停止使用

7、1年以上;3、经过暴风、地震等自然灾害,可能使强度、刚度、构件的稳定性受到损害的起重设备。第四章 档案管理第二十二条 为便于更好的做好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工作,安全技术档案管理采用二级管理,即管理部门、使用单位根据不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分别进行存档管理。第二十三条 起重机械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以下技术文件和资料:1、设计文件,至少包括总图、主要结构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电气和液压系统原理图;2、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书;3、安装及其使用维护说明;4、造监督检验证书(实施监督检验的产品);5、整机型式试验证明(复印件、按照覆盖原则提供)第二十四条 管理部门、使用单位要做好技术档案管理

8、工作。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出厂技术文件和资料;(二)定期检验报告和使用登记资料;(三)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 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六)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七) 施工单位提交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自检报告、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证书(需安装监督检验的)等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对上述(三)、(四)、(五)、(六)项的资料由使用单位负责存档。第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应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机械动力处设备科负责解释。附 起重机械各项管理制度起重机械检查制度第一条 为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根据起重机械

9、安全监察规定、起重机械安全监察技术规程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要做好日检,每天作业前至少检查下列项目:1、各类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的安全性能;2、运行是否正常,有无异常的振动或者躁声;3、轨道的安全状况;4、吊钩、钢丝绳的安全状况。在上述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在使用前排除。第三条 对实行三班运行或二班运行工作制的桥式起重机以及冶金起重机 要做好周检,至少检查下列项目:1、接触器、控制器触头的接触情况;2、制动器的调整和闸带的磨损情况;3、联轴器上的键连接及螺钉紧固情况;4、钢丝绳的缠绕情况,是否跳槽;5、对双制动的起升机构,每个制动器的制动力矩大小是否一致。第

10、四条 使用单位每月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应对下列项目进行常规性检查,月检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二)所有的安全保护、防护装置;(三)电气线路、液压或者气动的有关部件的泄漏情况及工作性能;(四)吊钩、吊钩螺母及防松装置和其他吊索具情况;(五)制动器、离合器性能及其零件的磨损情况;(六)起升机构卷筒联轴器和联轴器;(七)钢丝绳磨损和尾端的固定情况;(八)链条的磨损、变形、伸长情况。第五条 起重机的使用单位应做好电动单梁、桥式起重机的年度检查,年检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例行检查的内容;(二)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及焊缝、铆钉、螺栓等连接情况;(三)主要零部件的磨损、裂纹

11、、变形等情况;(四)指示装置的可靠性和精度;(五)动力系统和控制器等。第六条 对停止使用1年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应做全面检查。第七条 起重机械遇4级以上地震或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经9级以上风力后,使用前都应做全面检查。第八条 对于日检项目,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司机操作的不同设备类型,依照附件A、附件B、附件C、进行日常点检。第九条 对于三班制或二班制工作的司机,交班司机根据本班运行状况和接班的司机共同完成点检。对门式起重机、电动单梁起机可以结合附件B与日常检查项目进行点检。第十条 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起重机械的使用繁重情况和环境恶劣条件,制定本单位起重

12、机械检查制度,但是检查周期、检查内容不能少于上述的相关规定。第十一条 对上述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认真做好记录。起重机械维修保养制度为做好起重机械的维修保养工作,延长设备使用寿命,提高作业效率,根据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及有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制度。一 在定期做好葫芦式起重机润滑保养的基础上做好维修保养。1、钢丝绳应始终处于良好润滑状态,并定期检查其未端固定情况,钢丝绳使用应严格执行GB597286起重机械钢丝绳检验和报废使用规范标准;2、在日常检查、月检、年检中,凡不符合要求的均应立即维修,调整或更换零部件。3、维修时应做到下列要求: 3.1、维修时的零部件与原材料、性能相同;3.2、结构

13、需焊接时,所用材料、焊条及焊接质量等均符合结构件的质量标准;3.3、电动葫芦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准保养与维修。二 桥式起重机维修保养除对桥式起重机定期检查和定期润滑保养外,还应对起重机进行维修保养。1、根据日检、月检、周检、年检中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进行维修保养;2、预见性维修保养:通过在前一期检查和保养时,发现有破损趋势,但不影响安全生产,可在下一周期的检查保养时予以维修;3、计划维修:计划性维修可分:一级保养维护、二级保养维护、大修理。3.1、一级保养维护:3.1.1、对起重机进行全面检查;3.1.2、对所有润滑点按照润滑周期进行清洗、更换;3.1.3、更换部分电器元件;3.1.4、对个别零部

14、件进行拆检,更换或修理;3.1.5、对上期有破损趋势的机、电零部件进行修理。3.2、二级维修保养的内容:3.2.1、包括一级保养维护的内容;3.2.2、对工作频繁、负荷较大的机、电部件进行拆检,清洗修理或更换并润滑;3.2.3、前一期预见性问题,进行维修;3.2.4、对起重机进行全面检查,更换部分老化的接线和破损电器元件。3.3、大修理:3.3.1、机械部分全部解体,拆检、达到报废标准的零部件更换,清洗后重新装配,更换润滑油。更换报废的钢丝绳。3.3.2、对电气线路、电器设备进行维护、更换。3.3.3、金属结构部分:对出现下挠或旁弯的主梁进行矫正修理,并加固,对整台起重机全面进行防腐。对于设备

15、大修,应由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并实施监督检验。三 流动式起重机维护保养流动式起重机在做好日检工作时,应做好定期保养、换季保养、走合保养工作。1、起重机司机在每天作业前应进行点检,运转中及作业后,进行检查、清洁和预防性保养措施。2、定期保养:起重机工作一定的时间后,所进行的一种预防性维护保养措施。定期保养分为一级保养、二级保养、三级保养。2.1、一级保养:以紧固和润滑为中心,一般间隔时间为100工作小时;2.2、二级保养:以检查调整为中心,一般间隔时间为600工作小时;2.3、三级维护保养:以解体检查,消除隐患为中心,一般间隔时间1800工作小时。3、通过三级保养后,到第4周期时,应对整机进行大修。4、用语含义:4.1、清洁工作:清除各部位的异物与灰尘等。4.2、紧固工作:检查紧固回转支撑、钢丝绳固定位置、吊臂支架、骑马卡子、传动联轴节等重要部位的螺栓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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