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法硕联考综合课主观题解析(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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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硕(非法学)考研:法硕联考综合课主观题解析(三)2017年法硕联考综合课主观题解析(三)法硕考研网。www.fashuokaoyan.org推理方式上的 区别作出分析。【答案】警察甲运用的是演绎推理,演绎推理是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即根 据一般性的知识推出关于将特殊性的知识。演绎推理的典型表现为三段论推理。这种推理方 式多为制定法国家采用。警察乙运用的是辩证推理。它是指这样一种情形:当作为推理前提 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时,借助于辩证思维从中选择出最佳的命题以解 决法律问题。辩证推理是法律人面临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命题时所进行的选择过程。 这些可供选择的命题都存在其必要的理

2、由或合理性,只不过是确定哪一个命题更合理的问 题。辩证推理是法律人经过对具体事物的矛盾运动的研究而作的复杂的推理过程。它不排除 运用演绎、归纳和类比的形式推理方法,同时,运用这些形式推理的目的与结果是最终要获 得符合法律或案件辩证发展规律的合乎逻辑的结论。2、我国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民族自 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 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 本法第十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 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试比较分析上述规定。

3、【答案】通过上述法 律规定,说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与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是不同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 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根据实际情 况自主地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大 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 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并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3、法条比较:宪法中对不同类型 的法及法律、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所持的审查态度题目。1)依据上述宪法条文的相关规定, 可以看出全国人大对不同类型的法及法律、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所持的审查态度是不一样的, 具体表

4、现在:一、审查监督权限不同。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的监督权限是撤销加 改变。而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权限只有撤销而无改变。二、审查监督的判定标准不同。 对法律的审查判定标准是是否适当,而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审查判定标准是否违背宪法 和法律。原因是国家机关彼此之间的关系的性质是不同的。全国人大与常委会之间的关系是 上下级领导关系。而全国人大与有权制定这个单行条例的民族自治区的人大的关系是监督关 系,但不是领导。三、国家机关的性质不同。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都属于国家权力机 关,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却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有民族区域自治权。3)上述 差别的存在,明显地可以反应出,全

5、国人大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制定法律的监督力度是比较 大的。不仅表现在它有权改变,而且还表现在其审查判断的标准当中,可以审查判定其合宪 合法性问题,而且还可以审查判定其是否合理问题。但是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监督权限 要少得多。首先没有改变权,其次只能判断其合宪性和合法性,而不能判断其合理性。原因 是为了防止全国人大侵害到民族自治地方人大的区域自治权。咬文嚼字式这个是法制史分析 题考查特有的题型,一般就是考题引用古代法律的一个条文(根据统计,基本上都出自唐律), 考察当时的法律制度具体内容和其背后的体现的法律思想。根据真题,虽然在指南和分析当 中对古代相关的制度只是做了简单的描述,考生可能会有所遗

6、忘。但是,法制史考察的第一 步就是翻译古文。上题就是最好的表示。对于法条的评价,可以照搬对唐律的综合评价,一 准乎礼,重维护宗法伦理道德。当然,还有对宪法法条的解读。这个难度小一些。【预测 突破】1.西周礼的性质和作用(另外礼的内容,礼与刑的关系全面把握)礼记曲礼道德 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 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 非礼不诚不庄。【答案】西周时期,礼作为一种积极的规范,已具备法的性质和作用。首先, 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无论是抽象的精神原则

7、 还是具体的礼仪形式,都对社会成员作出了明确的要求,很明显地具有规范性。其次,周礼 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起着实际的调整作用。当时上至国家根本方针、组织制度,下 至社会成员的衣食住行、车马宫室,都与礼密切相关,都受礼的制约。正因为如此,礼被认 为是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的头等大事。礼记曲礼的内容说明周礼已经渗透 到社会各个领域,起着广泛的调整作用。2.西周区分故意和过失、惯犯和偶犯的刑法适用原 则尚书唐诰记载: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 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即道术及厥辜,时乃不可杀。【答案】(1)解释:人 犯了轻罪,但是故意犯罪、惯犯

8、,虽然罪行不大,但不能不判处死刑。如果犯了重罪,但是 偶犯、过失犯罪、自然灾害,可以判刑,但不能处死。这里的灾是非人力所不能抗拒的自然 灾害。(2)原则:凡故意犯罪及惯犯都要从重处罚,过失犯罪及偶犯则可减轻处罚。(3) 意义:表明在中国的西周时期,刑法适用原则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度,已经明确了偶犯惯犯、 过失故意的概念及相应处罚的原则,对后世的立法和司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3.汉代亲亲 得相首匿原则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 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答案】亲亲得相首 匿是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

9、证。这种主张亲属间首谋隐匿犯 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源于儒家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思想。至汉宣 帝时期明确规定: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也就是说对亲属中的卑幼 首匿尊长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对亲属中的尊长首匿卑幼的犯罪,一般犯罪不负刑 事责任,死刑案件则上请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的罪责。这个刑罚适用原则一直为 后世封建王朝所沿用。补充同居相为隐原则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 上亲及外祖父母,孙孙,若孙之夫,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 皆勿论。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但犯谋反,谋大逆,谋判者,各依

10、本条科断。4、 累犯加重原则唐律疏议贼盗规定:诸盗经断后,仍更行盗,前后三犯徒者,流二千里, 三犯流者绞。【答案】前后三次犯应处徒刑的罪,不是以其中一个重罪处刑,而是处以上一 种刑罚的流刑二千里。其他犯罪均以此类推。体现了当时对累犯加重处罚的原则。5、合并 论罪原则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诸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等者从一。若一罪先发, 已经论决,余堆后发,其轻者等,勿论;中者更论之,通计前罪,以充后数。请说明该段文 字的基本含义,并加以评析。【答案】(1)这段文字反映了唐朝合并论罪的刑法适用原则, 即唐朝对于犯数罪的,实行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的原则。(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 凡是一个人所犯

11、的两种以上的罪被告发,按照其中最重的一种罪处刑;如果所犯各罪轻重相 等,则按照其中的一罪处刑;如果判决先发之罪后,又得知判决前还有其他的罪的,如果后 发的罪等于已经判决的罪,则维持原判;如果后发的罪重于已经判决的罪后,则按照后发的 罪论处,已经判决的罪折入后发的罪中。(3)唐朝法律关于合并论罪的规定,在处理上类 似于现代刑法数罪并罚的处理原则。这种处理原则,不仅区分了犯罪的不同情形,而且明确了重罪的处理办法,这对于犯二罪以上数罪如何量刑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判断标准。同时,二 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的刑罚适用原则,对于保证犯数罪的法律适用也具有积极的意义。(4) 该刑法适用原则一般适用于犯罪已经被告发

12、或者已经判决的更犯,对于这类犯罪的处断原则 作出规定,说明唐朝统治者对于更犯的严重关切,这有利于统治秩序的有序、稳定。(5) 唐朝对于合并论罪无比详尽的规定,表明了唐朝高超的立法技凯程法硕优势:凯程法硕辅导经验丰富,每年都有大量学员考取北大、清华、人大、中国政法、贸大、中 财、北师大、中央民族大学、社科院、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等院校,在凯程官方网站有他们 的经验谈视频,同学们可以查看,相信他们的经验对每位同学都有很大的帮助。对法硕参 考书、就业、择校、分数线、备考指导等不清楚的同学,可以查看凯程的官方网站,可以 联系咨询老师,为同学们详细解答。凯程法硕成功学员经验谈视频:很多机构说自己考了多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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