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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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 议通过 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 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 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 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 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7年12月

2、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 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 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木法规 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 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木法规定缴 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

3、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 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 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 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 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

4、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 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 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 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 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 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

5、国驻华使馆、 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 税: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 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 收入总额减除成木、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 额。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 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

6、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 得额。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 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 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 得额。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 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 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 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

7、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 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第七条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 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 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木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 额。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 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 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 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 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 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第九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 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

8、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 机关报送纳税中报表。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 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 送纳税中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 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 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 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 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 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 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中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 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

9、次所得后的十 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 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 表。第十条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 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 民币缴纳税款。第十一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 之二的手续费。第十二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 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国务院根据木法制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木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行个税计

10、算表格工窒、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斑丸耍超能褰进魂率表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所得 额)税率速尊扣除数 (元)不超过如口元E0超过盼口元至舞元1025超过NQQ。元至SQQQ元15125四超过时皿元至舞元20375五超过源如。元至如QQQ元251375六耕过40。元至6。簸!。元303S75七超过如叫。元至moQ0.9元356375A5S8O 00.0元至10切伽元4010375九 15100000元4515375个税起征点拟提至每月3000元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20日审议个人所 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木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目的是减 轻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加大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力度。

11、中国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会上表示,草案拟将工资薪金减除费用 标准(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由现行的每月2000元提高到每月 3000 元。谢旭人说,为了有效发挥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草案拟将现行工薪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 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5%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 范围。草案规定,第一级5%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由现 行不超过500元扩大到1500元,第二级10%税率对应的月 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的500元至2000元扩大为1500元至 4500 元。同时,草案还扩大了最高税率45%的覆盖范围,将现行 适用40%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入45%税率,加大对高收 入者

12、的调节力度。谢旭人介绍,草案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 租经营所得税率表的级距作了相应调整,将生产经营所得税 率表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调整为15000元, 其他各档的级距也相应作了调整。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对财政收入的影响,谢旭人表示, 经测算,与2010年相比,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 约减少个人所得税收入990亿元;调整工薪所得税率初次级 距,减收约100亿元;调整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级距,减收约 110亿元,合计全年约减少财政收入1200亿元。个税起征点调至3500元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一、第

13、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 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 后)。”二、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 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 额。”三、第九条中的“七日内”修改为“十五日内”。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 为: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1不超过1500元的32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103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204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25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30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7超过80000元的部分45(注

14、:木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木法第六条 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 用后的余额。)五、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 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修改为: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1不超过15000元的52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103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204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305超过100000元的部分35(注:木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木法第六条 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木、费用以及损 失后的余额。)木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15、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木决定作相应修 改,重新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 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6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 十八号)(以下简称税法)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根 据税法修改的相应条款,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 如下: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 题(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 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 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 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 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 得税。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 问题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 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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