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学生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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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大学学生会 关于开展我校学生会主席直选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系)学生会:为贯彻落实团省委关于开展 “团建创新年” 活动的精神, 进一步深化我校学生会选拔、管理机制改革,增强学生民主 意识,提高学生参政议政能力,使全体学生都能积极、有效 地参与学生会及其事务的民主决策和管理,使学生会工作更 加高效、公开、透明,更好的发挥学生会“自我教育、自我 管理、自我服务”的功能,经研究,我会定于2008 年 10月中旬至 11 月中旬间,以直接选举方式产生第四十届主席 (选 举日程详见附件一) 。为顺利开展本次选举, 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 和广东省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反复酝酿, 我会于 20

2、08 年 10 月上旬制定了中山大学学生会主席选举办 法(详见附件二) , 并报校党委和省学联审议通过。我校各级学生组织要高度重视本次选举,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在学生会主席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学生会主席选举委 员会(名单详见附件三)和各级党团组织的监督指导下积极 开展相关的筹备、组织和选举工作,确保直选顺利进行。有意参选的同学请于 10 月 15 日 18: 00 时前将报名表 (详见附件四)上交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各校区联系人、联系电话: 南校区周 华 北校区徐 奔 珠海校区羊泽铿 东校区张 颖 附件一:中山大学 2008 年学生会主席选举工作日程 附件二:中山大学学生会

3、主席选举办法 附件三:中山大学学生会主席选举工作领导小组、选举 委员会名单 附件四:中山大学学生会主席候选人报名表 中山大学学生会 二OO八年十月十日11 月 1、 2 日11 月 8、 9 日11 月 10 日11 月 11 日附件一:中山大学 2008 年学生会主席选举工作日程10 月 10 日发布选举通知10 月 15 日截止报名,进行候选人资格审查10 月 16 日候选人公示10 月 18 日 产生正式候选人 , 进入选举宣传期候选人公开演讲及辩论大会(南校区、北校区) 候选人公开演讲及辩论大会 (珠海校区、东校区) 宣传期结束,进入选前静默期 投票日附件二:中山大学学生会主席选举办法

4、中山大学学生会主席选举办法已由中山大学学生会 第三十九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 2008 年 10 月 8日通过,现 予公布,自 2008年 10月 10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会会员行使选举权利,规范学生会主席 选举工作,根据中山大学学生会章程 ,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 学生会主席的选举,应当坚持学生自我服务、自我 管理、自我教育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三条 学生会主席由全体会员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 任。第四条 学生会主席每届任期 1年,届满后应当在 1 个月内 进行换届选举。第五条 学生会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应当 报校党委、上级学联批准,但选举工作最迟应当在

5、 任期届满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第六条 学校各级学生组织应当支持学生会主席换届选举 工作,加强对学生会主席换届选举工作的组织,保 障选举工作顺利进行。第七条 学校各级党、团组织应当加强对学生会主席换届选举工作的监督检查,保障选举工作依法进行。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八条学生会主席换届选举期间,成立学生会主席选举工 作领导小组。第九条学生会主席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三)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四)组织、指导选举工作;(五)受理有关选举的举报和反映,责成有关部门 处理;(六)办理有关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第十条学生会主席换届选举期间,成立学生

6、会主席选举委员会。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 人数应当为单数。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上届学生会常务委员会推选产生;推选工作由上届学生会主席主持; 上届学生会主席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学生会主 席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主持者。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学生会主席 候选人的,应当辞去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的职 务,缺额可以补足。第十一条 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选举的宣传工作;(二)制订选举工作实施方案、选举细则;(三)确定选举人;(四)公布选举时间和地点;(五)组织产生候选人,公布候选人名单,组织候选人有序开展选举宣传工作;(六)主持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

7、果;(七)解答选举人询问,受理选举人申诉;(八)总结上报选举情况,整理移交选举档案;(九)办理有关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选举人第十二条 具有中山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读本科学生,不限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等,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都有选举 权。第十三条 选举人名单由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依据学籍 资料确定,并于选举日的 15 日前将选举人名单 公布。对公布的选举人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选举人名 单公布之日起 5 日内向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提 出。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提出异议之日 起 2 日内作出决定,并将结果告知有关学生。 学生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作出决定之日起

8、 2 日 内向学生会主席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申诉。学生会 主席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选举日的 3 日前作 出决定,书面答复申诉人,并告知学生会主席选 举委员会。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 3 日前, 将重新确定的选举人名单公布。第四章 候选人第十四条 学生会主席候选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山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读本科学生;(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 策,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德、智、体全 面发展;(三)学习成绩良好,在读期间必修课和指定的 专业选修课程无不及格现象,曾获得中山 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四)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文字表达能力、 语言表达能力和为同学服务的精神

9、;(五)曾担任校团委委员,校学生会委员,校区 团工委或学生会部长以上干部,学院(系) 团委(团总支)副书记、学院(系)学生会副主席以上干部,学生团体第一负责人;(六)获得所在学院(系)学生会或 10 名以上校 学生会委员提名。(七)无违法违纪记录;(八)选举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主席候选人。第十五条 各学院(系)学生会、校学生会委员最多推荐 1 名主席候选人,在提名后不得撤销或更换。第十六条 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 30 日前接受候 选人报名;第十七条 报名截止后,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进 行考察,征求候选人所在学院(系)党、团组织 意见,书面上报学生会主席选举工作领导小组。 学生会主席

10、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将候选人 名单(草案) 与相关材料上报校党委、 上级学联, 确定候选人名单。第十八条 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 25 日前将候选 人名单公布。对公布的候选人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候选人名 单公布之日起 5 日内向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提 出。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提出异议之日 起 2 日内作出决定,并将结果告知有关学生。学生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作出决定之日起 2 日 内向学生会主席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申诉。学生会 主席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选举日的 15 日前 作出决定,书面答复申诉人,上报校党委、省学 联并告知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 1

11、5 日前, 将重新确定的候选人名单公布。第五章 选举活动第十九条 选举活动期自候选人名单公布之日始,至选举日前 1 日止。每日竞选活动时间,自 8: 00 时起至 22: 00 时止。选举日前 24 小时内禁止任何形式 的宣传活动。第二十条 候选人应当提前 2 日向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提交选举活动计划,得到批准后方可开展选举活 动。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向各候选人提供等额资 金用于其开展选举活动,候选人应当对选举活动 支出向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提供有效票据。第二十一条 候选人开展选举活动时使用扩音设备应当向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使 用;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将根据实际情况,择 期

12、在各校区举办候选人集中公开演讲及辩论会。 第二十二条 候选人在开展选举活动时可以对选举人作出 承诺,但应当对自己的承诺负责,明确承诺的兑 现期限和不能兑现的处理办法。承诺的内容应当 事先以书面形式提交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和 学生会主席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由学生会主席选 举委员会和学生会主席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对承 诺内容进行审核。第二十三条 候选人开展选举活动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 校规校纪, 不得干扰正常的校园教学、 生活秩序, 不得出现商业机构、校外社会团体等的名称、品 牌、标识,不得出现中山大学现任教职员工的支 持语句, 不得攻击他人, 不得向选举人派发礼品、 现金、有价证券等。第二十四条 学

13、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并 解释中山大学学生会主席选举活动开展办 法。第六章 投票和开票第二十五条 投票应当在由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指定的 投票站进行。投票站设登记人、监票人若干名。第二十六条 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 3 日前公布发 票人、监票人、计票人、 唱票人和登记人名单; 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和登记人。第二十七条 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在投票前将选票发至 选举人手中并向选举人说明写票方法和其他注 意事项。第二十七条 选票由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统一印制,加盖 学生会印章。第二十八条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投票站应当设立 秘密写票处;监票人

14、在投票前公开检验票箱, 粘贴封条。第二十九条 选举人投票前应当出示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 进行身份登记。第三十条 选票应当由选举人本人填写。选举人外出或者 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投票的,经学生会主 席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在选举日的 3 日前以 书面形式委托自己信任的其他选举人代为填写 选票和投票。每个选举人只能接受 1 人委托。第三十一条 投票结束后,投票站的票箱应当加封,并由该 投票站的监票人将票箱集中到各校区计票站, 公开开封检票。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应当 核对选票,公开唱票和计票。 计票工作应当在投票结束后 24 小时内完成。第三十二条 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的,选举有效;多于发

15、出的选票的,选举无效,由学生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会主席选举委员会确定时间重新选举。 选票上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 1 人的,选 票有效;多于 1 人的,选票无效。 选票内容无法辨认或签名、盖章、按指印、加 入任何文字或非选票规定符号的,经学生会主 席选举委员会确认,选票无效。 无效票计入选票总数。第七章 选举结果 得票数最多的候选人当选为新一届学生会主 席。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 在计票结束次日就得票数相等的人组织再次投 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选举结束时,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应当封存 选票,建立包括封存的选票、选举人名单和选 举结果报告等选举资料在内的选举档案,交学 生会保存,并将选举结果报告书面上报学生会 主席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得票数最多的和次多的候选人得票数差距在 1%以内时,得票数次多的候选人在可在选举结 果公布之日起 3 日内书面向学生会主席选举委 员会申请重新计票,并说明需要重新计票的投票站。 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请后 1 日 内完成重新计票,并将结果告知有关候选人。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结果公布 后 7 日内向学生会委员会申请召开学生代表大 会,确定学生会主席当选人。第八章 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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