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新媒体运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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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新媒体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新媒体在信息传播和对外宣传等方面的 积极作用,提升公司新媒体运营管理水平,根据有关要求,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媒体,包括基于互联网面向社会公众 提供信息服务的网络媒体和移动媒体,如门户网站、官方微信、 官方微博,以及手机APP客户端等有别于传统媒体的新兴媒体形 态,也包括公司内部新媒体发布平台。第三条 公司新媒体运营管理应遵循“统一归口、分级管理; 专人对接、专业运营”的原则。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公司名义开设的综合性官方新媒体, 以及各分子公司开设的官方新媒体平台。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 公司品牌公关部作为公司

2、新媒体平台的主管部门, 统筹负责公司新媒体运营管理工作,统一规划公司新媒体传播体 系,并进行指导监督;品牌公关部设专人负责公司新媒体平台的 日常维护和运营管理。第六条 各分子公司开设和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公司品牌 公关部的协调指导下,由各分子公司设专人负责信息更新和日常 维护。第七条 各分子公司拟开设新媒体账号前,应制定整体运营 方案,将新媒体备案表等有关申请资料提交品牌公关部履行备案 手续,经品牌公关部回复相关意见后方可开通运营。备案事项包 括新媒体账号名称、运营平台、人员配备等。备案内容发生变化 的,应及时将最新运营情况报送至品牌公关部。未经批准,员工 不得以公司名义开设或认证个人新媒体账

3、号。第八条 各分子公司对所开设和运营管理的新媒体平台信息 安全和舆情管理负责,应当在新媒体运营管理的内容策划、审核、 发布等实际工作流程中强化风险意识、明确责任分工、防范舆情 风险,制定舆情应急处置预案,并根据公司总体安排定期举行舆 情应急处理演练。对于重大突发负面舆情,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 品牌公关部。第九条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应确定至少1名信息管理员专 门负责日常新媒体平台的信息处理工作,该人员为该部门、企业 宣传工作具体负责人或新媒体运营管理相关人员;处于筹建中的 部门、各分子公司应确定至少1名信息联络员专门负责该部门、 企业信息处理工作。如遇人员流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联络员发生变 化的,应及时

4、说明变更情况,保证后续信息管理的安全性和及时 性。第十条公司新媒体平台信息供稿实行分工负责制,各部门、 各分子公司分别负责所属业务和管理范围内的信息采集、编辑和 发布/响应工作。第三章内容要求及发布程序第十一条各分子公司开设和运营新媒体名称应符合自身业 务和职能定位,新媒体账号头像、模板应符合公司形象识别系统 的规范要求。发布内容与该企业业务和职能定位密切相关,以原 创为主,客观理性,并与该企业性质相契合。第十二条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一)公司介绍、业务范围、信息披露、重要事项等;(二)公司新闻、媒体报道、行业动态、政策法规等;(三)企业文化、品牌文化、宣传营销、公益活动等;(四)结合公司实际需

5、要,经公司领导审核后批准认定需要 发布的其他信息。第十三条遇国家、相关部委重要会议和讲话精神,公司重 大主题宣传、重大舆情引导信息、重要会议和讲话精神以及重大 先进典型经验推广等重要信息或专题策划信息发布时,公司与各 分子公司信息联动发布,涉及的各分子公司应围绕联动内容,结 合实际情况,制定、完成发布内容。第十四条 为保障公司商业信息安全,凡涉及公司战略调整、 改革措施、财务数据以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要及敏感信息发布时, 应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公司品牌公关部实施发布。第十五条 各分子公司拟发布的所有信息须准确注明来源, 来源不明、内容不准确的信息不予发布。第十六条发布的内容应做到图文并茂、

6、格式统一。行文表述简明扼要、逻辑清晰;图片和视频要求构图合理、画面清晰。第十七条信息发布的一般程序:(一)各部门、各分子公司拟通过公司新媒体平台发布信息 时,应经所在部门或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报公司品牌公 关部实施发布;通过各分子公司自有新媒体平台发布日常信息时, 须经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审批同意。(二)对于拟发布的信息,如涉及外部单位相关人员言论的, 须经信息内容所涉及单位的新闻宣传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确认同 意后方可发布;内容涉及公司层面董事、监事及管理层以上人员 时,须经公司品牌公关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第四章安全管理和信息处置第十八条 各分子公司新媒体平台发布和转载的信息必须遵 守国家宪

7、法、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信息不得发布。第十九条 未经公司授权,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在新媒体平 台上编辑或更改已公开信息。第二十条 各新媒体运营管理平台用户名和密码须设专人负 责保管,严防密码泄露或被他人盗用。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新媒体平台发布、传播下 列信息:(一)危害公司安全、泄漏公司机密、损害公司利益的信息;(二)涉及国内外重大、敏感时政类新闻的信息;(三)与工作无关,内容空洞、低俗或容易引发争议的信息。第二十二条 对于未通过审核批准而私自在公司新媒体平台 上发布、转发、评论,直接或间接导致泄漏国家秘密、公司机密、 损害公司形象、引发网络舆论事件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作严 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保留移交司法机关 处理的权利。第二十三条为保证新媒体平台信息更新的及时性、新鲜性, 各分子公司应当结合本公司业务特点和重要事项,每周至少提交 1篇新闻素材至公司品牌公关部。素材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 配图和视频等,鼓励原创。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 各分子公司参照本办法运营管理本各分子公司 所属新媒体平台,并将新媒体年度运营备案情况及时报送至公司 品牌公关部。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品牌公关部负责解释和修订,自 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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