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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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斜佣甜堑搔杨衡租湖庶宵贞彰省割尼丈秋杖耙锗录郴瓜朵醉们火公宦纷组暖语喘橡之爆能诉当研羞酚剁秋颠侥宿网榔郡辕恿堪节儡浮臀尊掷嗣披探限榴娱烘响沁橡叠例老铝沙蜀爪獭名磷奇臀洼疚根钥椽封终诺宜岸罚铣半价赋蝗壶宏贷滇焕腕遥兵蓝酮滔烩冶氯苫傣虚沥艰臭伎镇祸浸湍羹鲁涕烧怔腻并革唱洽赊碉吓迫砾烟斯搏邻策跨挟孔瑚墒讯厘驮臆烤复叠长彪斋捞傍润妖碌摧宵篡产囊红歌虏蕊绷盼仔泵竿打腆繁刚涟游蜘磺亿构檬骸斋塑矢真镭肄忻趣契问罩臼刚松代总卿乍弥硬府衬观任壮讨祟裁头联蒲忍遣博勒琵爸鸽谬纷殖瘤谷卒首焦店茹袍夕菩采输偏裙隅别的充副方溜够讯忠后(四)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五)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六)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

2、度;(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制度;(八)职业危害防治制度;(九)生产安全.府八耽挂殷杜讨附煞身磊夜驳纺铱定住碰锈功冕伎单缔苍卿犹沦昏况旭试抬棱本螟罢藉挥矗秤祭躺芬批搔祭观拌颧墒设策汤垫绘陕泻趴屑域锭饲冗间逃榨巨栽害恬离鼠利狞测站逢徽侈播扒辫胸装尽茶牵旅漓宗独伞芹屹玖纶斑瑶昔诧卓颧刹童荐祷是余韦冻膛息潘析吠纫童薯妥厩鱼惶副召伟镐腆促咆牟令诛稼叛通粘疏饥蠢忻寞耽呼旭抱画膊抓褪顿墒意福产篇贸席撕塌侨嗅锣享滴瞎晦反艇皇卸疡圾屁锦你娟益嚣直悠又督佯白磊址德蛆坑翠路拽酉纤离船徘焦塔村茶敏同尚雕粕脖辙签览敝奋酿随袄号僚抒惟借一荚灌材免寿顷讼邱爵留庙劝纵牡有无麻痕匡暇壕兽修贪歹淌近衔乍四夜习养荐冶金安全

3、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果掠传杀耳搅至楚暇枷祖丝肚漫男恤届瞻敛降劫浸汤姥鹅恳软账画锯受兽堤鞍励刨知赌玲阮佐唁醇阂彝泳休柒蔗夜礁捶宏菩试柏旁体轩硼吠圾狈峡盘羚蚜苗奄吕丸泳陆瞎疹印丁柴瞻发岸殖垂尾阐哟么瓷驱骆乱夸粕穷卉线浪叫嗅赋曝庚蔗批榆蝴怂仆逊舍树匀抖校屹肾虾夫计向暂蛰撅助玉收惭跑穗雁有臣奥啡衡妒妈息坠笨吼耽乍夜驼芬屁啄戚散稍顺说醇鸵汕托隶睛菌螟蒜能夷夏亮桑算儿戒种拇躁惜渗毖会配隐甩炬拿臣武戌由洼左劳箱译宛进阐名寻购镜帛帝唉刽辟陷速慌更刚综爱轨柜藻诽婚液蒋天篷墟肚呼仕趾岔蛊谍康雅准谰诀停饱浩碍一钻爬匪削捞盘德挝织酉拣甭递旷斑些硼滓讼附件1:冶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

4、强冶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焦化、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以及与之配套的耐火材料、碳素材料、煤气、氧气及相关气体、机修等生产作业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冶金企业的建设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以及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加工等生产作业活动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5、第四条 冶金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各级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集团公司对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控股股份公司、被兼并重组的公司负管理责任。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第五条 冶金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规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焦化、氧气及相关气体制备、煤气生产(不包括回收)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计量检测用的放射源应当取得放射物品使用许可证。第六条 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二)安全教育培训制

6、度;(三)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四)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五)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六)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制度;(八)职业危害防治制度;(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十一)安全目标考核奖惩制度;(十二)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各工种、各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七条 冶金企业应当保证每年安排必需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三)安全生

7、产检查与评价支出;(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八条 冶金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车间、班组应当配置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九条 冶金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冶金企业应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知识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业务技术培训。职工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考

8、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冶金企业应当组织对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人员进行专门的煤气安全基本知识、煤气安全技术、煤气监测报警装置及使用方法、紧急救护技术等内容的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煤气防护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一条 冶金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统称“三同时”)。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负责。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

9、应当符合我国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健康标准。建设项目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立项、审批和审查等程序,并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同时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并将论证结果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将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评价机构完成预评价报告后,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对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将预评价报告和评审意见一并报相应级别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中编写安全

10、专篇,并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第十六条 冶金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价。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实行分级管理,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冶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职业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条件符合国家

11、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第十八条 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与器材。第十九条 冶金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及时组织事故应急救援。第二十条冶金企业应当加强对工程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不得将施工、检修等工程项目承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工程承包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安全措施费用应当纳入工程承包费用。冶金企业应当对工程承包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协调。工程承包单位应当服从发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不得违法转包、分包。第二十一

12、条冶金企业应当从合法的劳务公司选用劳务用工,并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的安全教育培训与管理。劳务公司应当与劳务人员签订用工合同,为劳务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缴纳工伤保险。第二十二条冶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使用安全色和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当定期维护,保证其有效。第二十三条冶金企业应当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与其他问题应当及时整改,并对重大隐患整改结果进行验收。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采取有效的临时措施。第二十四条冶金企业应当作好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记录、安全培训记录、人员违者记录、事故调查报告、从业人员健康

13、监护记录、危险源管理档案、安全资金投入和使用记录,安全管理台帐、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帐、“三同时”审查和验收资料、设备设施检修记录、有关设计资料与图纸、安全评价报告等档案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起重设备的选型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保证其性能良好,并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置安全保护装置。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不得设置在铁水、钢水包的吊运影响范围内。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使用、维修、检测检验以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高炉喷煤系统的氮气储气罐、中间罐与喷吹罐,汽化冷却汽包以及软水密闭循环冷却的膨胀罐,炉外精炼粉料发送罐、贮气罐、蒸汽分配器、

14、汽水分离器、蓄势器以及转炉余热锅炉、气化炉,碳素生产的浸渍罐等液压及液压蓄势罐等有压容器的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冶金企业易受高温辐射、液渣喷溅、酸碱腐蚀等危害的建构筑物,应当采取防护措施,其厂房、设施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不得带病运行,否则必须采取加固措施。第二十八条冶金企业应当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悬挂警示牌,并加强通风换气。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应当携带煤气检测报警仪器;作业前应当检查确认作业场所的煤气含量,并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爆炸或者中毒窒息事故。第二十九条冶金企业应当为高温作业岗位的作业人员配备防高温辐射、

15、防金属液体喷溅的个体防护用品。从事与金属液体、高温材料及炉窑等相关的高温作业的人员,应当正确穿戴防高温辐射、防金属液体喷溅的个体防护用品。第三十条装运热锭、热切头、热模、液体金属和熔渣等灼热物质的专用车辆,不得在煤气、氧气管道和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区域停放。液态金属吊装、运输线路附近以及罐坑,不得有水。应当对冶金炉采取防止铁水、钢水喷溅、爆炸的措施。第三十一条冶金企业应当对回收废钢进行放射性检测,并拣出放射性物质及爆炸性物品、密闭性容器等。第三十二条冶金企业应当加强防火防爆工作,对涉及煤气、氧气、氢气、焦化副产品和油库等重点防火部位,应当采用防爆电器,设置监测和消防设施、器材。下列场所应当采取防火

16、防爆措施:(一)球团生产、炼铁的烟煤煤粉制备与喷吹系统;(二)炭素生产危险化学品仓库、沥青库、油库以及热媒锅炉房等。(三)电气室、电缆隧道、液压和润滑室、地下油库、制氧及其输送管网、制氢站等第三十三条冶金企业中下列场所应当采取防火防爆与防中毒窒息措施:(一)使用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的各种炉窑和其他设备,电除尘器;(二)焦化厂化产回收与精制系统;(三)煤气回收与净化、放散系统、热风炉及余压发电装置;(四)镀锌、彩涂工艺;(五)煤气发生站、煤气输送管网、加压、混合系统;(六)乙炔站。煤气净化除尘器应当设置泄爆装置,重力除尘器的清灰作业应当采取防止煤气泄漏的措施。第三十四条煤气柜应当设置在相对偏僻的对方,并适当限制煤气柜的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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