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承包商资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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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CSG213056-2011Q/CSGQ/CSG213056-2011代替Q/CSG213012-2011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制度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发 布2011-1-31实施2011-1-31发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承包商资信管理规定I目 次 1总则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职责25管理内容与方法46附则10附录A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承包商资信档案情况表附录B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承包商资信审核表附录C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设计承包商资信评价考核评分表附录D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监理承包商资信评价考核评分表附录E

2、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施工承包商资信评价考核评分表附录F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商资信综合评价表附录G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商资信评价结论表附录H 基建工程承包商资信管理流程图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承包商资信管理规定1 总则1.1 为保障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建工程建设安全、质量、效益和进度,实现公司“智能、高效、可靠”的绿色电网建设目标,积极培育并倡导承包商“守合同、讲诚信”的良好经营风尚,规范公司基建工程管理工作,决定对参与公司基建工程的承包商实行资信管理,特制订本规定。1.2 基建工程承包商资信管理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和公平、公正、

3、公开原则。1.3 公司基建工程承包商资信评价意见是公司选择基建工程承包商的重要依据,以此促进基建工程建设水平的提高。1.4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基建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及调试等承包商的资信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市200786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

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8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Q/CSG210012-2011);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管理规定(Q/CSG213054-2011)。3 术语和定义3.1 承包商是指从事基建工程选址选线、可研、勘察、设计的设计企业;从事基建工程土建、电气安装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的施工企业;从事基建工程监理和调试等企业。本规定中的承包商包括潜在承包商、登记承包商、合格承包商和项目承包商。3.2 潜在承包商是指面向全社会

5、的,具备公司所需某种基建工程专业能力的承包商。3.3 登记承包商是指经过面向全社会的公开征集,愿意参与公司基建工程的潜在承包商,按公司要求进行注册登记,通过登记审核后,潜在承包商成为登记承包商。3.4 合格承包商是指各级基建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独立第三方对登记承包商进行考察,考察合格后的登记承包商成为合格承包商。3.5 项目承包商是指合格承包商通过招标或非招标方式,由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工作组推荐并经各级招标领导小组审批,获得项目承包资格,成为项目承包商。4 职责4.1 公司招标采购领导机构4.1.1 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是公司招标采购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4.1.2 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招

6、标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对合格承包商进行审批,对项目承包商年度资信评价意见进行审批。4.1.3 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基建类专业小组,负责对登记承包商进行审批,对合格承包商、项目承包商年度资信评价意见进行审核。4.2 公司基建部是公司基建工程承包商资信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4.2.1 负责起草基建工程承包商资信管理规定,制订承包商资信评价规则和流程;4.2.2 对各分、子公司的承包商资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并检查;4.2.3 负责对招标服务中心上报的登记承包商进行评审,并将结果报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基建类专业小组审批;4.2.4 负责对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基建类专业小组批准的登

7、记承包商统一建立登记承包商资信档案;4.2.5 负责汇总、复核各分、子公司上报的登记承包商考核合格结果和项目承包商年度资信评价意见,组织生技、安监、法律和监察部门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公司范围内公示并向承包商反馈,根据申述进行复核,最后将结果报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基建类专业小组审核;4.2.6 负责根据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审批结果,统一发布合格承包商名录和项目承包商的年度资信评价意见;4.2.7 当项目承包商发生安全、质量、造价、进度和诚信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时,及时向全公司通报。4.3 各分、子公司基建管理部门是本单位基建工程承包商资信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4.3.1 负责组织对本

8、单位基建工程承包商的资信管理工作;4.3.2 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独立第三方对参加调峰调频电源基建主体工程、220千伏及以上电网基建工程的登记承包商进行考察,形成考察意见,报公司基建部;4.3.3 负责汇总下属各建设单位报送的登记承包商考察意见,根据申请复核,报公司基建部;4.3.4 负责汇总、统计下属各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上报的项目承包商年度资信评价意见,组织本单位生技、安监、法律和监察部门进行评审,形成本单位的项目承包商年度资信评价意见;4.3.5 负责按时向公司基建部报送本单位基建工程项目承包商的年度资信评价意见;4.3.6 当项目承包商发生安全、质量、造价、进度和诚信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9、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4.4 各建设单位基建管理部门是本单位基建工程承包商资信评价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4.4.1 负责本单位基建工程承包商的资信管理工作;4.4.2 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独立第三方对参加调峰调频电源基建辅助工程、110千伏及以下电网基建工程的登记承包商进行考察,形成考察意见,报分、子公司基建部;4.4.3 负责汇总、统计各业主项目部上报的项目承包商年度资信评价意见,组织本单位生技、安监、法律和监察部门进行评审,形成本单位的项目承包商年度资信评价意见;4.4.4 负责按时向各分、子公司基建部报送本单位项目承包商年度资信评价意见;4.4.5 当项目承包商发生安全、质量、

10、造价、进度和诚信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4.5 各业主项目部就本项目工程对项目承包商资信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4.5.1 核对项目承包商是否是公司合格承包商,是否在资信档案记录的允许范围内开展工作;4.5.2 每年末对本项目的项目承包商资信进行评价,对本年内完成工作的项目承包商资信进行评价,并将评价意见上报;4.5.3 当项目承包商发生安全、质量、造价、进度和诚信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4.6 公司招标服务中心负责承包商的登记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4.6.1 负责承包商的日常登记及配合登记承包商的管理工作;4.6.2 配合合格承包商和项目承包商的管理工作

11、;4.6.3 配合建立公司统一的承包商资信档案工作;4.6.4 配合承包商信息的汇总统计和数据维护更新工作;4.6.5 协助对承包商重大问题的处理。4.7 各级生产技术、安全监察管理部门协助本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做好项目承包商资信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4.7.1参与项目承包商年度资信评价工作;4.7.2 当项目承包商发生安全、质量、诚信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时及时通知同级基建管理部门。4.8 各级法律部门负责对承包商资信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支持,参与项目承包商年度资信评价工作。4.9 各级监察部门负责对承包商资信管理过程进行监督,参与登记承包商复核工作,参与项目承包商年度资信评价工作。5 管理内容

12、与方法5.1 资信档案建立5.1.1 潜在承包商条件5.1.1.1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承建公司基建工程的承包商应该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具有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2) 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资质证书;承装(修、试)电力设施的承包商还应持有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3) 具有适应电力建设需要的质量管理和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提供企业管理制度清单及取得有关体系认证文件;(4)具有固定营业场所和相应的工程设备、仪器;(5)具有资质范围内电力建设的业绩,已建成投产的工程项

13、目,证明工程质量优良,安全可靠;提供企业近三年安全业绩情况证明;(6)工程建设相关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师、技术负责人等)具有任职文件及相应的职称、执业、岗位等相关证书;工程建设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应的职称、执业、岗位等相关证书;(7) 所有从事特殊工序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5.1.1.2 符合以上条件的承包商均为公司基建工程的潜在承包商。5.1.2 登记承包商管理5.1.2.1 公司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和基建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对全社会所有的潜在承包商,公开发布承包商管理相关办法。5.1.2.2 公司招标服务中心设置指定工作窗口,长期接受潜在承包商业务咨询

14、,保证所有潜在承包商都可以自由、清晰和完整的了解公司管理方式。5.1.2.3 公司招标服务中心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和公司电子商务平台发布长期有效的承包商登记公告,长期受理潜在承包商的报名登记。5.1.2.4 潜在承包商报名登记的管理内容通过承包商登记公告公开发布。承包商登记管理以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资质证书以及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资质材料为依据。潜在承包商可以自愿申请办理登记成为登记承包商。5.1.2.5 公司招标服务中心对潜在承包商提交的登记资料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报告,经由公司基建部评审,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

15、基建类专业小组审批。5.1.2.6 对通过审批的潜在承包商通过授予承包商编码的方式授予登记承包商资格,承包商编码适用于全公司且具有唯一性。5.1.2.7 公司招标服务中心定期在公开媒体发布受理登记情况、审批结果和承包商编码信息,并授受社会监督。5.1.2.8 电子商务网站建成后,统一通过网上申报进行注册登记。5.1.2.9 公司招标服务中心负责按专业和电压等级类别建立登记承包商数据库。5.1.2.10 潜在承包商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歪曲事实的,将被拒绝登记。登记审核未通过的潜在承包商可提出复核申请,由监察局另行组织复核。5.1.2.11 公司基建部根据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基建类专业小组审批意见,参考招标服务中心建立的登记承包商数据库资料,为每一个登记承包商建立资信档案。5.1.3 合格承包商管理5.1.3.1 各级基建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独立第三方对登记承包商进行考察。各分、省公司负责对调峰调频电源基建主体工程和220千伏及以上电网基建工程登记承包商进行考察;各建设单位负责对调峰调频电源基建辅助工程和110千伏及以下电网基建工程登记承包商进行考察。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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