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工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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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公司工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公司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明确工会的 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 章程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条例。第二条 工会是公司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 支持公司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第三条 凡公司的正式职工,只要承认中国工会章程,都可申请加入公司 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第四条 公司工会贯彻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工作原则,协调企 业劳动关系,推动建设和谐企业。第五条公司工会在本交通集团

2、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关心职工群众生产生活, 热忱为职工群众服务,努力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 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第二章工会组织第六条 公司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加入工会,维护职工参加工会的权利。第七条 公司工会建立工会委员会,下设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 工委员会。公司工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公司工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 到其他部门。第八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企业工会的权力机关,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经公司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

3、议可临时召开会议。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 与集团本届工会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第九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 工作报告。(三)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四)听取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述职报告,并进行民主评议。(五)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六)讨论决定工会工作其他重大问题。第十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须分别行使职权,不得相互替代。第一条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

4、一级工会批准,每届任期三年。对会员大第十二条 工会委员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会员监督。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 间,负责日常工作。第十三条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关工作机构或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一般按不低于企业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第十四条 工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要问题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 定。第十五条 工会委员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讨论或决定以下问题:(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党委、上级工会有关决 定、工作部署的措施。(二)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和向党委、上级工会的重要请示、报

5、告(三)工会工作计划和总结。(四)向企业提出涉及企业发展和职工权益重大问题的建议。(五)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及重大财务支出。(六)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问题。第十六条 公司按照便于开展活动需要建立工会分会、工会小组,会员民主选举工会主席、工会小组长,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第十七条 建立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发挥工会积极分子作用。第三章基本任务和活动方式第十八条工会的基本任务:(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二)组织职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企 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的执行。(三)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6、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 劳动定额、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 体合同,并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调解劳动争议。(四)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技 术协作、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赛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五)组织培养、评选、表彰劳动模范,负责做好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 工作。(六)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职工学习文化、科学和业务知识, 提高职工素质。办好职工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七)协助和督促企业做好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方面 的工作,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

7、协助企业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为职工办实 事、做好事、解难事。(八)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九)加强组织建设,健全民主生活,做好会员会籍管理工作。(十)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第十九条 坚持群众化、民主化,实行会务公开。凡涉及会员群众利益的 重要事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作计划、重大活动、 经费收支等情况接受会员监督。第二十条 按照会员和职工群众的意愿,依靠会员和职工群众,开展形式 多样的工会活动。第二十一条 工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应 当事先征得公司的同意。公司行政应积极支持工会开展活动。工会非专职委员占

8、用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在法律规定 的时间内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第二十二条 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建立会员评议建家工作制度,增强 工会凝聚力,提高工会工作水平。推动公司关爱职工,引导职工热爱公司,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公司。第四章工会主席第二十三条公司工会依法配备专职工会主席。由同级党委负责人担任工会主席的,应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第二十四条 公司工会主席候选人, 应由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在充分听取 会员意见的基础上协商提名。工会主席按企业党政同级副职级条件配备,是 共产党员的应进入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专职工会副主席按不低于企业中层 正职配备。第二十五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

9、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 产生,也可以由企业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出现空缺,须按民主程 序及时进行补选。第二十六条工会主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工会工作。(二)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文化程度、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管理知识。(三)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会员和职工服务。(四)有较强的协调劳动关系和组织活动能力。第二十七条公司工会主席的职权:(一)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日常工作。(二)参加企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有关生产经营重大问题的会议,反 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提出工会的意见。(三)以职工方首席代表的身份,代表和组织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 签订集体合同。(四

10、)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五)代表和组织职工依法监督企业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要 求纠正侵犯职工和工会合法权益的行为。(六)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 工作。(七)向上级工会报告重要信息。(八)负责管理工会资产和经费。第二十八条 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 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 同意。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 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 免。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

11、延 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 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 期满。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第二十九条 新任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在一年内参加上级工会举办 的上岗资格或业务培训。第五章工作机制和制度第三十条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文本的主要内容和条件,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法律、技术等方面的 咨询和服务。监督企业与所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监督公司和引导职工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依法督促公司纠正违反劳动合 同的行为。第三一条 依法与公司进行平等协商, 签订集体合同,

12、并可就劳动报酬、 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签订专项集体合同。工会应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 问题作为协商重点内容。第三十二条 工会发出集体协商书面要约二十日内,公司不予回应的,工 会可要求上级工会协调;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集体协商的,工会可提请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公司违反集体合同规定的,工会可依法 要求公司承担责任。第三十三条公司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经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大会中的一线职工代表一般不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女职工职工代表应占相应比例。第

13、三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一)听取审议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生产、重组改制等重大决策以及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审查同意或否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企业规章制度。(三)审议决定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四)民主评议监督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奖惩任免建议。(五)依法行使选举权。(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应有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三 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重要决议、决定,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

14、工过 半数通过。第三十六条督促公司建立和规范厂务公开制度。第三十七条工会依法督促公司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人选由企业工会提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 会民主选举产生,表达职工意愿和诉求,接受职工监督。第三十八条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应设立工会 劳动法律监督员,对企业执行有关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 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保险福利等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群众监 督。第三十九条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生产班组中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建立完善工会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建档跟踪、 群众举报等制度,建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

15、任制。依法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 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协助与督促企业落实法律赋予 工会与职工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紧急避险权。开展群 众性安全生产活动。第四十条 依法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职工代表和工 会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第四十一条 开展困难职工生活扶助、医疗救助、子女就学和职工互助互 济等工作。有条件的企业工会建立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第六章女职工工作第四十二条公司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在企业工会委员 会领导和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女主席或副主席担任。企业工会没有女主 席或副主席的,由符合相应条件的工会女职工委员担任,享受同级工会副主 席待遇。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相同。第四十三条女职工委员会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重点是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禁忌劳动、卫生保健、生育保险等特殊利益。第四十四条女职工委员会定期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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