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证制度的内容

上传人:cn****1 文档编号:492298515 上传时间:2023-01-31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1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国公证制度的内容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中国公证制度的内容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中国公证制度的内容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中国公证制度的内容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中国公证制度的内容》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公证制度的内容(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中国公证制度的内容公证机构是国家专门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公证职权,代表国家办理公证事务、进展公证证明活动的司法证明机构。中国的公证制度与世界上许多国家一样具有悠久的历史。经过了历代的演变和开展,到20世纪50年代,初步形成了中国现代公证制度。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中国公证制度的内容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公证是指国家认可的公证人对民事法律关系所确认的具有权威性的证明活动。我国的公证原来是指国家专设的公证处代表国家对民事法律关系依法进展的证明活动,即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200

2、0年10月1日起,司法部将施行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从而推进公证机构向事业单位转制。改革后的公证机构不再是行政机构,而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今后国家不再审批设立行政体制的公证机构。全国公证员考试也将由系统内部考试改为向全社会开放,由司法部统一组织实施。(一)公证处的设置直辖市、县(自治县)、市设立公证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市辖区中可设立公证处。公证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公证处设主任、副主任,由公证人担任。公证人的条件与法官、检察官的条件等同。(二)公证业务范围公证处的业务主要包括:1、证明

3、民事法律行为;如证明合同、委托、遗嘱、赠与、财产分割、收养子女等。2、证明有民事法律意义的事实;如证明出生、死亡、结婚、离婚、亲属关系、身份、学历、经历等。3、证明有民事法律意义的文书;如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等。4、证明债权文书的执行力;如各种还款(物)协议,追偿债款的借贷契约等的执行力。5、辅助性业务如保全证据、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等。实践中的公证业务还包括办理提存,开奖等公证。(三)公证的效力公证书一般具有以下四种效力:1、证据效力又称证据能力,指它在法律上的证明资格。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

4、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2、执行效力公证书的执行效力,是指它的强制执行力,目前只仅限于认为无疑义的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并非所有文书。经过公证处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按文书规定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3、法律效力公证书的法律效力是指某些法律行为只有经过公证证明后才成立生效,才具有法律约束力,才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收养子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等行为。4、域外效力即公证书在域外使用时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这是公证书本身所固有的法律上的效力和作用在域外的延伸。按照国际惯

5、例,我国公民或法人发往域外使用的文书,经公证机关证明后,还须经外交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外事办公室或外国住华使、领馆的认证,才能在国外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取得使用国的成认。(四)公证程序公证机关和公证当事人实施公证行为时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展:1、申请和受理除遗嘱和收养等公证事项必须由自己申办外,公民或法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申请应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公证应提交有关材料,如身份证、授权委托书、需要公证的文书,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产权证明或其他材料。公证处应对当事人的申请初步作出办理决定,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2、审查是公证工作的重要一环。公证处重点审查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等内容。3、出证即对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公证由公证人出具公证证明。4、特别程序指办理某些特殊的公证事项所应遵循的程序,如公证处办理招标投标、开奖、拍卖等公证事项,公证人须亲临现场,对真实、合法的应当场宣读公证词,并在7日内作出公证书发给当事人。5、复议指当事人对公证处作出的不予受理或回绝公证或撤销公证书的决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