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一、增值税1、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 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 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 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 中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 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2、 出口货物退(免)税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 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购 进金额和相应的退税率计算退(免)税;(2)生产企业自营或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实施“免、抵、退”税办 法;(3)外贸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货物的消费税退税办法分 别依据该消费税的征收办法确定,即退还该消费品在生产环 节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 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 税[2002]7 号)3、 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 的政策1)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 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废弃酒糟和酿酒底 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 (2)以煤矸石、煤 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 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3) 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 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 号)二、营业税4、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 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 让不征收营业税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 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5、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 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 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 税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 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6 号)6、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 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7]121号)三、企业所得税7、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企业所 得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分别按2008年 18%税率、2009年20%税率、2010年22%税率、2011年 24%税率、2012年及以后年度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 行减半征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 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21 号)8、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 扣除: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9、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 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 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 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 的150%摊销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务院令第512号)10、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 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 计算加计扣除:① 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 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 得额② 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 年摘自《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 税发〔2008〕116 号)11、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 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摘自《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1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 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13、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 得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14、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 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 减排技术改造等,其取得的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 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 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摘自《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15、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 征收企业所得税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条例》第九十条16、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八条17、 对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 业所得税:(1)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 的部分;(2)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3)基金资金的存款 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4)国内外机构、组织和 个人的捐赠收入。
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 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 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 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 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 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 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 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18、 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 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 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 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19、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 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含2年),凡符合条件的,可 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 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 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20、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21、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 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 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 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 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22、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 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 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四、印花税23、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 业,在改制过程中,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 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 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 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 按规定贴花24、 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 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 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 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 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 贴花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摘自《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2003]183号)五、老工业基地振兴有关扶持政策25、 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东北地区工业企业的固定资 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 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26、 缩短无形资产推销年限东北地区工业企业受让或 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推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 于40%的比例缩短推销年限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 的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27、 提高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东北地区企业的计税 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每月人均1200元,具体扣除标准 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在不超过上述限额 内确定企业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以内实际发放的工 资可以在税前扣除摘自《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有 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发[2004]153号)28、 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政策内容主要包括: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的固定资 产、用于自制(含改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 劳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和为固定资产所支 付的运输费用等所含进项税金,准予用当年新增加的增值税 税额抵扣。
当年没有新增加的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加的增值税 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继续 抵扣摘自《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财税[2004]1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 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2004]168 号)六、风电场优惠政策29、 【三免三减半】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30、 增值税减半征收31、 09年开始允许企业从出售电费所需支付的增值税中 抵扣采购设备的增值税32、 进口关税:设备按照5%,零部件1%33、 征地:按照实际占用面积计征,即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