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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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1991年7月27日 国家核安全局令第 1号发布 1991年修改)本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核电厂安全法规的第四部分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实施 本规定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1 引言1.1概述1.1.1 本规定对陆上固定式热中子反应堆核电厂的质量保证提出了必须满足的基本要求。1.1.2 本规定提出的质量保证原则,除适用于核电厂外,也适用于其他核设施。1.1.3 为了保证核电厂的安全,必须制定和有效地实施核电厂质量保证总大纲和每一种工作 (例如厂址选择、设计、制造、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的质量保证分大纲。本规定对制 定和实施这些大纲提出了原则和目标。各种质量保证大纲

2、所遵循的原则是相同的。1.1.4 必须指出 :在完成某一特定工作中(例如在厂址选择、设计、制造、建造、调试、运行 和退役中),对要达到的质量负主要责任的是该工作的承担者,而不是那些验证质量的人员。1.1.5 质量保证大纲应包括为使物项或服务达到相应的质量所必需的活动,验证所要求的质 量已达到所必需的活动,以及为产生上述活动的客观证据所必需的活动。1.1.6 质量保证是“ 有效管理”的一个实质性的方面。通过有效管理促进达到质量要求的途径 是:对要完成的任务作透彻的分析,确定所要求的技能,选择和培训合适的人员,使用适当的 设备和程序,创造良好的开展工作的环境,明确承担任务者的个人责任等。概括来说,

3、质量 保证大纲必须对所有影响质量的活动提出要求及措施,包括验证需要验证的每一种活动是否 已正确地进行,是否采取了必要的纠正措施。质量保证大纲还必须规定产生可证明已达到质 量要求的文件证据。1.1.7 各部门执行本规定的具体方法(对于整个核电厂和各种工作)可以有所不同,但在任 何情况下,都必须遵循本规定所确定的原则,制定详细的执行程序。还必须指出:质量保证大 纲必须周密制定,便于实施,并保证技术性的和管理性的工作两者充分地结合。1.2 范围本规定对核电厂的厂址选择、设计、制造、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期间的质量保证大纲 的制定和实施提出了原则和目标。这些原则和目标适用于对安全重要物项和服务的质量具

4、有 影响的各种工作,例如设计、采购、加工、制造、装卸、运输、贮存、清洗、土建施工、安 装、试验、调试、运行、检查、维护、修理、换料、改进和退役。这些原则和目标适用于所 有对核电厂负有责任的人员、核电厂设计人员、设备供应厂商、工程公司、建造人员、运行 人员以及参与影响质量活动的其他组织。附录 I 所列的安全导则是对本规定的说明和补充。1.3 责任1.3.1 为了履行保证公众健康和安全的责任,营运单位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 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本规定的要求制定有效的核电厂质量保证总大纲,并报国家核安全 部门审核。1.3.2 对核电厂负有全面责任的营运单位必须负责制定和实施整个核电厂的质量保

5、证总大 纲。核电厂营运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制定和实施大纲的全部或其中的一部分,但必须仍对 总大纲的有效性负责,同时又不减轻承包者的义务或法律责任。2质量保证大纲2.1概述2.1.1 必须根据本规定提出的要求,制定质量保证总大纲,这是核电厂工程不可分割的一部 分。总大纲必须对核电厂有关工作(例如厂址选择、设计 、制造、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 的控制作出规定。每一种工作的控制也必须符合本规定的要求。2.1.2 整个核电厂和某项工作领域的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工程进度有效地执行质量保证大纲 (包括交货期长的物项的材料采购)。核电厂运行管理部门必须保证在运行期间质量保证大纲 的有效性。2.1.3 所有大

6、纲必须确定负责计划和执行质量保证活动的组织结构,必须明确规定各有关组 织和人员的责任和权力。2.1.4 大纲的制定必须考虑要进行的各种活动的技术方面。大纲必须包括有关规定,以保证 认可的工程规范、标准、技术规格书和实践经验经过核实并得到遵守。除了管理性方面的控 制之外,质量保证要求还应包括阐述需达到的技术目标的条款。2.1.5 必须确定质量保证大纲所适用的物项、服务和工艺。对这些物项、服务和工艺必须规 定相应的控制和验证的方法或水平。根据已确定的物项对安全的重要性,所有大纲必须相应 地制定出控制和验证影响该物项质量活动的规定。2.1.6 所有大纲必须为完成影响质量的活动规定合适的控制条件,这些

7、规定要包括为达到要 求的质量所需要的适当的环境条件、设备和技能等。2.1.7 所有大纲还必须规定对从事影响质量活动的人员的培训。2.1.8 必须定期地对所有大纲进行评价和修订。2.1.9 所有大纲必须规定文件的语种。必须采取措施保证行使质量保证职能的人员对书写文 件的语言具有足够的知识。文件的翻译本必须由合格的人员进行审查,必须验证是否与原文 件相一致。2.2 程序、细则及图纸2.2.1. 所有大纲必须规定,凡影响核电厂质量的活动(包括核电厂运行期间的活动)都必须 按适用于该活动的书面程序、细则或图纸来完成。为确定各种重要的活动是否已满意地完成, 程序、细则和图纸必须包括适当的定性和(或)定量

8、的验收准则。2.2.2 从事各项活动的单位,必须制定有计划地、系统地实施核电厂工程各个阶段的质量保 证大纲的程序并形成文件。编写的程序必须便于使用,包括所需的专业技能,内容清楚、准 确。必须根据需要定期对程序进行审查和修订,以便保证所有影响质量的活动都得到考虑而 无遗漏。2.3 管理部门审查所有大纲必须规定,参与实施大纲的单位的管理部门要对其负责的那部分质量保证大纲的 状况和适用性定期进行审查。当发现大纲有问题时,必须采取纠正措施。3组织3.1 责任、权限和联络3.1.1为了管理、指导和实施质量保证大纲,必须建立一个有明文规定的组织结构并明确 规定其职责、权限等级及内外联络渠道。在考虑组织结构

9、和职能分工时,必须明确实施质量 保证大纲的人员既包括活动的从事者也包括验证人员,而不是单一方面的责任范围。组织结 构和职能分工必须做到:(1)由被指定负责该工作的人员来实现其质量目标,可以包括由完成该工作的人员所进行 的检验、校核和检查;(2)当有必要验证是否满足规定的要求时,这种验证只能由不对该工作直接负责的人员进 行。 在安全导则HAF0403-0406、HAF0408及HAF0410中,列有执行本规定这一部分可供采用 的方法。 进一步说明见安全导则 HAF0407。3.1.2 必须对负责实施和验证质量保证的人员与部门的权限及职能作出书面规定。上述人员和部门行使下列质量保证职能:(1)保证

10、制定和有效地实施合适的质量保证大纲;( 2)验证各种活动是否正确地按规定进行。这些人员和部门必须拥有足够的权力和组织独立性,以便鉴别质量问题,建议、推荐或提 供解决办法。必要时,对不符合、有缺陷或不满足规定要求 的物项采取行动,以制止进行下 一步工序、交货、安装或使用,直到作出适当的安排。3.1.3 负责质量保证职能的人员和部门必须向级别足够高的管理部门上报,以保证上述必需 的权力和足够的组织独立性,包括不受经费和进度约束的权力。由于人员数目、进行活动的 类型和场所等有所不同,因此,只要行使质量保证职能的人员和部门已经拥有所需要的权力 和组织独立性,执行质量保证大纲的组织结构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

11、。但是,不管组织结构如 何,在进行影响质量的活动的任何场所负责有效地实施质量保证大纲任何部分的一个或几个 人,都必须能直接向为有效地实施质量保证大纲所必需的级别足够高的管理部门报告工作。3.2 单位间的工作接口在有多个单位的情况下,必须明确规定每个单位的责任,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以保证各单位 间工作的接口和协调。必须对参与影响质量的活动的单位之间和小组之间的联络做出规定。 主要信息的交流必须通过相应的文件。必须规定文件的类型,并控制其分发。3.3人员配备与培训3.3.1 为了挑选和培训从事影响质量的活动的人员,必须制定相应的计划。该计划必须反映 出工作进度,以便留出充足的时间,用以指定或挑选以及培

12、训所需要的人员。3.3.2 必须根据从事特定任务所要求的学历、经验和业务熟练程度,对所有从事影响质量的 活动的人员进行资格考核。必须制定培训大纲和程序,以便确保这些人员达到并保持足够的 业务熟练程度。在某些情况下,必须酌情颁发资格证书,以证明达到和保持的业务水平。安 全导则HAF0407列有执行本安全规定这一部分要求的可行方法。4 文件控制4.1 文件的编制、审核和批准必须对工作的执行和验证所需要的文件(例如程序、细则及图纸等)的编制、审核、批准 和发放进行控制。控制措施必须包括明确负责编制、审核 批准和发放有关影响质量的活动的 文件的人员和单位。负责审核和批准的单位或个人有权查阅作为审核和批

13、准依据的有关背景 材料。4.2 文件的发布和分发必须按最新的分发清单建立文件发布和分发系统。必须采取措施,使参与活动的人员能够 了解并使用完成该项活动所需的正确合适的文件。4.3 文件变更的控制变更文件必须按明文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和批准。审核单位有权查阅作为批准依据的有关 背景材料,并必须对原文件的要求和意图有足够的了解。变更的文件必须由审核和批准原文 件的同一单位进行审核和批准,或者由其专门指定的其他单位审核和批准。必须把文件的修 订及其实际情况迅速通知所有关的人员和单位,以防止使用过时的或不合适的文件。5 设计控制5.1概述5.1.1 必须制定控制措施并形成文件,以保证把规定的相应设计要求

14、(例如国家核安全部门 的要求、设计基准、规范和标准等)都正确地体现在技术规格书、图纸、程序或细则中。设 计控制措施还必须包括确保在设计文件规定和叙述合适的质量标准的条款。必须控制对规定 的设计要求和质量标 的变更和偏离。还必须制定措施,对构筑物、系统或部件的功能起重要 作用的任何材料、零件、设备和工艺进行选择,并审查其适用性。5.1.2 必须在下列方面应用设计控制措施:辐射防护;人因;防火;物理和应力分析;热工、 水力、地震和事故分析;材料相容性,在役检查、维护和修理的可达性以及检查和试验的验 收准则等。5.1.3 所有设计活动必须形成文件,使未参加原设计的技术人员能进行充分的评价。5.2 设

15、计接口的控制必须书面规定从事设计的各单位和各组成部门间的内部和外部接口。必须足够详细地明确 规定每一单位和组成部门的责任,包括涉及接口的文件编制、审核、批准、发布、分发和修 订。必须为设计各方规定涉及设计接口的设计资料(包括设计变更)交流的方法。资料交流 必须用文件记载并予以控制。5.3 设计验证5.3.1 设计控制措施必须为验证设计和设计方法是否恰当作出规定(例如通过设计审查、使 用其他的计算方法、执行适当的试验大纲等)。设计验证必须由未参加原设计的人员或小组进 行。必须由设计单位确定验证方法,并必须按规定的范围用文件给出设计验证结果。5.3.2 当用一个试验大纲代替其他验证或校核方法来验证

16、具体设计特性是否适当时,必须包 括适当的原型试验件的鉴定试验。这个试验必须在受验证的具体设计特性的最苛刻设计工况 下进行。当不能在最苛刻设计工况下进行试验时,如果能把结果外推到最苛刻设计工况,并 且试验结果能验证具体设计特性时,则允许在其他工况下做试验。5.4 设计变更必须制定设计变更(包括现场变更)的程序,并形成文件。必须仔细地考虑变更所产生的 技术方面的影响,所要求采取的措施要用文件记载。对这些变更必须采用与原设计相同的设 计控制措施。除非专门指定其他单位,设计变更文件必须由审核和批准原设计文件的同一小 组或单位审核和批准。在指定其他单位时,必须根据其是否已掌握有关的背景材料,是否已 证明能胜任有关的具体设计领域的工作,以及是否足够了解原设计的要求及意图等条件来确 定。必须把有关变更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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