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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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读财税2011117号: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小型微利企业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缓解就业压力等方面起着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一直以来,国家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给予各方面的照顾,税收上也是如此,例如在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方面都出台过相应的优惠政策。2011年11月29日,财政部又联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文件,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本文将对此进行解读。一、政策衔接对于应纳税所得额特别低的小型微利企业,国家一直在20%税率的基础上给予其进一步的优惠,具体规定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

2、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第一条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

3、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上三个文件保证了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时间上的连续性。值得注意的是,从2012年1月1日起,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小型微利企业,都可享受此优惠,从而使受惠企业的范围扩大了。二、享受117号税收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财税2011117号文件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也就是说,117号的适用对象首先应为

4、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满足一定条件,且为非核定征收的居民企业,其次,还应满足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三、企业所得税申报1、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符合条件的,预缴时可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对于符

5、合117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我们认为可参照国税函2010185号的有关规定,如果企业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等符合一定条件,则预缴时可以享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但是至于企业2011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低于3万元还是6万元,由于目前尚未出台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可暂采用117号规定的6万元标准,并及时关注后续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第一条规定: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同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2010年

6、纳税年度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2、汇算清缴时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如果企业在2011年满足了成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且其应纳税所得额也符合了相应的条件,从而在2012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经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在2012年纳税年度终了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高于了6万元,则应当补缴减记应纳税所得额所减免的税款。如果在2012年纳税年度终了后,企业的应纳税所

7、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则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当将“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填入“减免所得税额”栏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已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第四条规定:2010年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2010年纳税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已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四、其他注意事项117号文件的执行时间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企业在2012年5月31日前对2011年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时,仍然应当执行财税20114号文的规定,对可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小型微利企业的要求仍然是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而非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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